七、本局依各訓練班次補助學員之費用,區分為訓練經費及訓後就業輔導
費兩大項。
結訓學員之訓練經費依本局核定個人訓練相關經費之補助比例乘以結
訓學員人數支付。
個人訓練單價經本局核定後,實際訓練人數低於預定招生人數時,所
編列鐘點費、助教費應按原核定金額支付,不受實際開訓人數多寡影
響。但實際開訓人數在二十五人(含)以下者,助教費用應予減列,
訓練單位無須提供助教協助教學。
鐘點費及助教費以外之報價項目仍依原核定單價計費,訓練單位不得
申請重新計價,且訓練單位仍應提供原訓練計畫所承諾之同等服務組
合,不得縮減。
參訓學員中途離退訓學員之訓練經費依下列方式支付:
(一)參訓學員實際參訓時數超過總訓練時數二分之一(含)以上中途離
退訓者,按核定個人訓練相關經費之補助比例乘以該項離退訓人數
支付。
(二)實際參訓時數在四分之一(含)以上、不滿二分之一者,按核定個
人訓練相關經費之補助比例之二分之一乘以該項離退訓人數支付。
(三)實際參訓時數不滿四分之一,則不予支付個人訓練相關經費。
訓練期間在一百二十(含)小時以內者,本局得於結訓後一個月內一
次撥付訓練經費。
訓練期間逾一百二十小時至四百五十(含)小時以內者,得於開訓後
二週內,由本局撥付訓練經費之百分之三十,結訓後一個月內撥付訓
練經費百分之七十之尾款。
訓練單位於結訓後九十日內,經統計該班別之就業率達百分之三十五
(含)以上者,得請領就業輔導費(核定個人訓後就業輔導費之補助
比例乘以結訓學員人數)。如就業率未達百分之三十五者,視為就業
成效不佳,一律不予支付其辦理就業輔導費用(含就業之結訓學員)
。
中途離退訓之學員,其實際參訓時數超過總訓練時數二分之一(含)
以上,且依「委託辦理失業者職業訓練實施基準」規定核定提前就業
者,得計入本計畫訓後就業率,並依整體就業認定之結果支付就業輔
導費。
本局依「委託辦理失業者職業訓練實施基準」第二十一點規範之時程
,完成訓練單位之就業成果驗收後,一次撥付就業輔導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