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符合下列資格之事業單位得向本局指定之所屬職業訓練中心(以下簡
稱職訓中心)提出申請:
(一)合法登記或立案,且投保員工人數五人(含)以上之事業單位(含
各工商公(協)會所屬會員廠商(均含跨國企業)、公營事業機構
、非營利組織、學術研究機構等),並克盡納稅義務。
(二)每一事業單位申請工作崗位訓練人數以五十人為上限,且不得逾總
員工人數百分之二十五。
前項第一款之事業單位不包括下列行業及工作性質:
(一)保險業、保全業、直銷業及不動產仲介業中,非屬內勤之工作內容
。
(二)殯葬業、清潔業及人力派遣業之外派人員。
第一項第一款之事業單位不得有下列情事:
(一)執行本計畫曾有不良紀錄者。
(二)工作性質違反善良風俗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