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國民年金保險欠費催收及轉銷呆帳處理要點 (民國 100 年 09 月 21 日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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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要點所稱欠費,指本局依國民年金法(以下簡稱本法)應收取之下
    列各款:
(一)被保險人逾期未繳納之保險費及利息。
(二)依本法所處之罰鍰。
(三)溢領或誤領本法第三十條老年年金給付、第三十二條之一生育給付
      、第三十四條身心障礙年金給付、第三十九條喪葬給付及第四十二
      條遺屬年金給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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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第二點第三款欠費,以一次繳還為原則;因財務困難無法一次繳還者
    ,於移送執行前,得同意其分期攤繳。分期之期數及金額,依下列方
    式辦理:
(一)繳還溢領或誤領之老年年金給付、身心障礙年金給付或遺屬年金給
      付,最多以四十期為限,每期間隔不得超過一個月,除最後一期之
      剩餘差額外,每期金額不得低於新臺幣三千元。
(二)繳還溢領或誤領之喪葬給付,最多以二十期為限,每期間隔不得超
      過一個月,除最後一期之剩餘差額外,每期金額不得低於新臺幣四
      千五百元。
(三)繳還溢領或誤領之生育給付,最多以四期為限,每期間隔不得超過
      一個月,除最後一期之剩餘差額外,每期金額不得低於新臺幣四千
      五百元。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