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一、本計畫訓練經費編列項目及編列標準上限如下:
(一)講座鐘點費:按內部講師(由申請單位或聯訓單位之所屬員工擔
任者)每小時八百元,外聘講師每小時一千六百元編列。
(二)術科課程助教費:術科課程得視需要另增加一位助教共同擔任授
課,其鐘點費按每小時四百元編列。
(三)場地費:按上課次數編列,每場次最高得編列二千五百元(一天
分為上、下午及晚上三場次,每場次至少三小時)。
(四)外聘講師交通費:按高鐵或自強號火車之票價編列,並請檢據覈
實報銷。
(五)教材文具費以及材料費(材料費限於術科課程始得編列):依各
班次訓練活動需要,覈實編列,每人每小時最多編列一百元,每
一課程每人最高以六百元為上限。
(六)人事費:每一聯訓計畫以補助工作人員一人為限,並依本局核定
之計畫執行期程按月計算(未足月部分不予列計),每月編列三
萬元。
(七)行政管理費:按計畫各項費用總合扣除鐘點費(含助教費)、交
通費、人事費之費用後,剩餘經費百分之十五編列,且不得使用
於採購設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