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協助企業人力資源提升聯合型計畫 (民國 97 年 08 月 08 日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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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符合下列各款資格之一,得為本計畫之申請單位:
(一)領有立案登記證明文件之各行(職)業專業團體。
(二)領有法人登記證明文件之財(社)團法人(其捐助章程或組織章程
      須具辦理訓練之服務項目或任務)。
(三)領有設立登記證明文件(含公司登記核准函、營利事業登記證、商
      業登記核准函或稅籍登記核准函),且為就業保險投保單位之事業
      機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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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本計畫補助標準為本局核定之每一聯訓計畫以補助所需經費百分之三
    十為原則。
    為鼓勵辦理績優之聯訓計畫,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得分別提高補助
    比率:
(一)聯訓計畫之成果經審查小組認定已建置產業職能模型、符合職能導
      向之訓練設計或人力資源發展管理之實務標竿作法,申請單位並可
      公開分享者,提高補助比率百分之十至百分之三十。
(二)聯訓計畫經本局審查委員實地訪視審查,符合本局訓練品質規範(
      簡稱  TTQS,如附件)銅牌等級以上(含)者,得視等級提高補助
      比率百分之五至百分之二十。
    每一聯訓計畫,每年度之補助比率最高為百分之七十,最高補助新臺
    幣(以下同)二百五十萬元。
    經本局依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認定為重點協助對象並公告者,得按該級
    距原補助比率提高百分之十。但補助比率不超過前項規定之上限。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