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協助企業人力資源提升聯合型計畫 (民國 97 年 12 月 09 日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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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行政院勞工委員會職業訓練局(以下簡稱本局)為協助各產(企)業
    及組織團體結合具產業或區域發展關聯性之機構規劃辦理在職員工聯
    合進修訓練活動,以擴散、分享教育訓練之經驗與資源,共同提升人
    力資源以建構產業或區域升級發展之基石,特訂定本計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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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符合下列各款資格之一,得為本計畫之申請單位:
(一)領有立案登記證明文件之各行(職)業專業團體。
(二)領有法人登記證明文件之財(社)團法人(其捐助章程或組織章程
      須具辦理訓練之服務項目或任務)。
(三)領有設立登記證明文件或為就業保險法規定之投保單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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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本計畫之申請單位應同時符合下列要件:
(一)具在職員工進修訓練實務經驗及聯訓計畫規劃、設計能力,並具備
      執行聯訓計畫所需訓練場地、設備及教具。
(二)結合三家以上(含)具產業或區域發展關聯性之機構共同參與聯訓
      計畫。
(三)聯訓單位依法應為就業保險投保之單位。
(四)受訓員工應具就業保險被保險人身分,為年滿十五歲至六十五歲之
      本國籍在職勞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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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本計畫補助標準為本局核定之每一聯訓計畫以補助所需經費百分之四
    十為原則。
    為鼓勵辦理績優之聯訓計畫,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得分別提高補助
    比率:
(一)聯訓計畫之成果經審查小組認定已建置產業職能模型、符合職能導
      向之訓練設計或人力資源發展管理之實務標竿作法,申請單位並可
      公開分享者,提高補助比率百分之十至百分之三十。
(二)聯訓計畫經本局審查委員實地訪視審查,符合本局訓練品質規範(
      簡稱  TTQS,如附件)銅牌等級以上(含)者,得視等級提高補助
      比率百分之五至百分之二十。
    每一聯訓計畫,每年度之補助比率最高為百分之七十,最高補助新臺
    幣(以下同)三百萬元。
    經本局依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認定為重點協助對象並公告者,得按該級
    距原補助比率提高百分之十。但補助比率不超過前項規定之上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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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本計畫訓練經費編列項目及編列標準上限如下:
  (一)講座鐘點費:按內部講師(由申請單位或聯訓單位之所屬員工擔
        任者)每小時八百元,外聘講師每小時一千六百元編列。
  (二)術科課程助教費:術科課程得視需要另增加一位助教共同擔任授
        課,其鐘點費按每小時四百元編列。
  (三)場地費:按上課次數編列,每場次最高得編列二千五百元(一天
        分為上、下午及晚上三場次,每場次至少三小時)。
  (四)外聘講師交通費:按高鐵或自強號火車之票價編列,並請檢據覈
        實報銷。
  (五)教材文具費以及材料費(材料費限於術科課程始得編列):依各
        班次訓練活動需要,覈實編列,每人每小時最多編列一百元,每
        一課程每人最高以六百元為上限。
  (六)工作人員費:依本局核定之聯訓計畫訓練時數計算,每小時編列
        一百二十五元。
  (七)行政管理費:按計畫各項費用總合扣除鐘點費、交通費、工作人
        員費之費用後,剩餘經費百分之十五編列,且不得使用於採購設
        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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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本計畫申請單位申請時應檢具之文件如下:
  (一)申請表(如附表一)。
  (二)聯訓單位共同簽署之聯合訓練授權書(如附表二)。
  (三)申請單位及聯訓單位基本資料表(如附表三)。
  (四)聯訓計畫書:應詳填產業(區域)分析、各聯訓單位(含申請單
        位)之產業或區域發展關聯性說明、問題分析與聯訓計畫規劃說
        明、申請單位既有訓練資源、上一年度訓練成果及本聯訓計畫預
        期成果與績效(含績效評量指標)等資料(如附表四)。
  (五)聯訓計畫經費概算總表:須詳填訓練名稱、訓練內容摘要、訓練
        人數、訓練時數、施訓日期、申請補助訓練經費等資料(如附表
        五)。
  (六)申請單位及各聯訓單位之合法登記證明文件影本。財(社)團法
        人另應檢附載明辦理訓練之服務項目或任務之捐助章程或組織章
        程。
  (七)申請單位及各聯訓單位之就業保險投保證明文件影本。
  (八)申請單位當年度最近一期納稅證明(如營業稅或所得稅)或免稅
        證明影本。
  (九)所使用訓練場地之消防安全檢查合格證明。
  (十)自有場地者應檢附所有權狀證明影本(租用者應另檢附租約影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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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申請單位辦理聯訓計畫之訓練遇需變更開課時間或開課地點時,應
      於計畫原訂施訓日(或提前施訓日)三日前,將變更後之聯訓計畫
      內容,專案函報本局同意後實施。
      申請單位辦理聯訓計畫之訓練遇經本局認定之不可抗力之事由,致
      開課時間或地點需臨時變更,至遲應於原定開課日起七個工作天內
      ,以傳真、電子郵件等書面方式通知本局變更,並應製作紀錄確認
      。
      除符合前二項規定外,申請單位應依本局核定之聯訓計畫內容辦理
      訓練,不得變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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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五、申請單位辦理聯訓計畫,有下列情形之一,本局得視其情節減少補
      助額度:
  (一)未經本局同意逕行變更部分聯訓計畫內容,或未依據本局核定之
        聯訓計畫及課程進度實施訓練,經本局派員查證屬實者。
  (二)實施聯訓計畫活動,當次活動有參訓人員未達十人、參訓人數未
        達預期受訓人數二分之一以上,或低於三家聯訓單位之員工參與
        聯合訓練之情事者,當次活動不予補助。
  (三)實施聯訓計畫活動,每場次最多以四小時為限,每場次區間應休
        息至少一小時,一日上課總時數不得超過八小時,當次活動逾時
        之時數不予補助。
  (四)無正當理由,拒絕配合本局辦理成果發表者。
  (五)實施訓練期間未配合本局為推動職業訓練所採行之相關措施。
  (六)未配合辦理本局或本局委辦之彙整控管單位之要求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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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六、申請單位辦理聯訓計畫,有下列情形之一,經審查小組決議並送本
      局核定者,本局不予補助:
  (一)申請單位辦理聯訓計畫,其辦訓課程經本局查核認定其性質係屬
        對外公開招生班次。
  (二)聯訓單位未全數參與該聯訓計畫,且未事先報局核定同意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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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八、申請單位請領補助費用,應於當年度計畫結訓日起十四日內(至遲
      不得逾當年度十一月三十日),將下列資料函送本局,經本局審查
      後,予以核銷撥款:
  (一)本局核定公文影本。
  (二)請款之統一發票或領據,屬發票開立單位者,需檢附發票。
  (三)經費支出分攤表(如附表六)。
  (四)經費支出憑證封面(如附表七)。
  (五)聯訓計畫實施及經費支出明細表(如附表八)。
  (六)經費類送審憑證明細表(如附表九)。支出憑證應依鐘點費、場
        地費、交通費、教材文具費暨材料費、工作人員費及行政管理費
        等科目依序編號。
  (七)結訓資料:
        1.訓練紀錄表及學員簽到簿正本(如附表十)。
        2.訓練教材(講義、課本之封面及目錄)影本。
        3.學員名冊(如附表十一,需附電子文件檔)。
        4.成果報告一份(如附表十二,需附電子文件檔)。
        5.聯合訓練課程活動照片共二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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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九、申請單位應以黏貼憑證用紙(如附表十三)浮貼原始支出憑證。每
      張黏貼憑證用紙最多浮貼五張原始支出憑證,所有單據應為收執聯
      並需加蓋經手人及與正本相符章,並妥善保留存放至少十年,本局
      必要時得派員抽查。
      如一張原始支出憑證用於不同科目,請填寫支出分攤表(如附表十
      四)。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