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行政院勞工委員會職業訓練局(以下簡稱本局)為提昇大專生之就業 知識、技能、態度,爰補助大專校院辦理實務導向之訓練課程,以協 助大專生提高職涯規劃能力,增加職場競爭力及順利與職場接軌,特 訂定本計畫。
二、本局之任務為: (一)本計畫之擬訂、規劃、修正、解釋及宣導事項。 (二)受理申請補助單位研提訓練計畫,辦理初審及複審等相關事宜。 (三)本計畫資訊管理系統之規劃、建置及修改。 (四)計畫執行資料統計分析及執行成效檢討等。 (五)本計畫預算之執行及管理。 (六)辦理實地訪視及評鑑。
三、申請補助單位之任務為: (一)提報訓練計畫。 (二)提供訓練資源、延聘師資、招生宣導及辦理訓練。 (三)建置相關資料於本計畫資訊管理系統。 (四)自訂就業率、就業穩定度、就業關聯性等指標,協助本局於參訓學 生畢業後一年六個月期間內追蹤其就業情形。 (五)辦理訓練計畫之行政、教務、會計及輔導等。 (六)計畫執行期間及結束後應配合本局進行實地訪視及評鑑等。 前項第四款所稱就業率、就業穩定度或就業關聯性,其定義如下: (一)就業率:指參訓學生畢業後三、六、九個月之勞保加保比率。 (二)就業穩定度:指參訓學生畢業後所從事之第一份工作持續就業達六 個月(含)以上之比率及畢業後一年六個月內曾經持續就業達六個 月(含)以上之比率。 (三)就業關聯性:指參訓學生學以致用之比率。 前項計算方式如附件一。
四、申請補助單位應為經教育部立案之全國大專校院。但有下列情形之一 ,不得提出申請: (一)本計畫申請截止時,已受教育部核定以發展國際一流大學及頂尖研 究中心計畫補助者。 (二)學校財務及會計制度未臻健全,且最近一年內有審計會計相關之重 大違規紀錄。
五、本計畫訓練領域別為流通業、財務金融、經營管理、資訊系統應用管 理、數位內容、觀光業、醫療保健與照顧服務、人文社會與教育、電 子科技及金屬機電等十大領域。
六、本計畫補助範圍為業界實務講座與職場體驗及職涯相關教育。
七、未經教育部核定以獎勵大學教學卓越計畫補助者,補助每項申請計畫 所需經費百分之八十為上限,最高補助新臺幣(以下同)六十萬元, 其餘由學校配合款支應。 曾受教育部前項計畫補助者,補助每項申請計畫所需經費百分之六十 為上限,最高補助三十萬元,其餘由學校配合款支應。
八、本計畫訓練期間為每年七月一日至次年六月三十日;受理申請期間, 由本局公告之。
九、申請補助單位研提訓練計畫應以「校」為單位,檢附彙總表(附件二 )及應備文件,行文向本局申請。 前項應備文件為: (一)計畫書(附件三)。 (二)運用學校現有制度、規定或學程辦法辦理之相關證明文件。 (三)課程表及教學大綱。 (四)授課師資學經歷資料。 (五)職場體驗契約書影本。 前項資料依計畫別裝訂成冊,應各備電子檔一份及紙本六份。 申請補助單位應就科系特色、學校配合資源及產業發展趨勢規劃訓練 計畫。訓練課程內容有涉及智慧財產權之爭議之情事,由申請補助單 位依法負責處理。
十、申請補助單位研提訓練計畫應以「校」為單位,檢附彙總表(附件二 )及應備文件,行文向本局申請。 前項應備文件為: (一)計畫書(附件三)。 (二)運用學校現有制度、規定或學程辦法辦理之相關證明文件。 (三)課程表及教學大綱。 (四)授課師資學經歷資料。 (五)職場體驗契約書影本。 前項資料依計畫別裝訂成冊,應各備電子檔一份及紙本六份。 申請補助單位應就科系特色、學校配合資源及產業發展趨勢規劃訓練 計畫。訓練課程內容有涉及智慧財產權之爭議之情事,由申請補助單 位依法負責處理。
十一、申請補助單位辦理職場體驗應依訓練性質結合一家(含)以上之事 業單位,簽立職場體驗契約書(附件四),提供實習機會。 體驗期間不得低於一個月(核計總訓練時數一百六十小時),且須 為參訓學生投保意外險,保額不得低於一百萬元。
十二、申請補助單位辦理職涯相關教育應運用講座、研習或其他創新多元 之活動方式,協助參訓學生習得勞動法令及共通核心職能課程(如 附件五)等職涯相關知識,總時數不得低於三十小時。 前項課程由申請補助單位統一辦理,並於各訓練計畫中載明經費分 攤方式,供各訓練計畫之參訓學生共同選修。
十三、本計畫初審由本局或委託其他單位針對申請補助單位資格、應備文 件進行審查。 複審由本局邀集專家學者組成審查小組,以書面審查及會議審查進 行。 前項複審項目為計畫規劃之完整性(百分之二十五)、課程規劃情 形(百分之三十)、職場體驗規劃情形(百分之三十)、預期指標 及達成度分析(百分之十五)、曾受本局補助辦理就業學程之執行 情形(依情節酌予扣分)。 複審總分未達七十分者,不予補助。
十四、本計畫課程執行以日間部在校生(不含研究生)為對象,由受補助 單位辦理參訓學生甄選,得跨科系招生。但應以同一學制為原則。 受補助單位應輔導參訓學生於參訓前填具就業追蹤同意書(附件六 )。 訓練計畫經核定後,得於不增加本局補助經費之原則下,經本局同 意後辦理計畫變更。但參訓學生甄選條件、課程時間、課程名稱、 經費編列科目或明細等事項之變更,各以二次為限。 本計畫之學分核計或參訓證書,由受補助單位認定或核發。
十五、本局補助經費屬經常門,經費請撥、支用、核銷結報應依「行政院 勞工委員會一般常用經費編列標準及結報應行注意事項」規定辦理 。 本計畫補助經費分二期撥付。 受補助單位應於上學期十月三十一日前,檢齊各計畫參訓學生名冊 (附件七)、參訓學生就業追蹤同意書與領據,備文向本局申請第 一期款,經本局審核後撥付第一期款即總補助款百分之五十。 受補助單位應於當年度十二月十日前,檢齊經費支出總表(附件八 )、經費支出明細表(附件九)、經費支出憑證表(附件十)、經 費類送審憑證明細表(附件十一),向本局結報第一期款。 計畫結束後,受補助單位應於下學期七月三十一日前,檢齊各計畫 參訓學生名冊(附件七)、經費支出總表(附件八)、經費支出明 細表(附件九)、經費支出憑證表(附件十)、經費類送審憑證明 細表(附件十一)、成果報告及領據,備文向本局申請第二期款及 結報,經本局審核後撥付尾款。 經本局核定之計畫,應依計畫經費明細表支用補助款,各項目經費 不得互為流用。
十六、受補助單位申請各期補助款時,其全程參訓學生人數未達十五人者 ,按比例扣減該計畫當期補助款。其比例計算方式為人數不足之學 程該期應撥金額先除以十五人再乘上不足人數,小數點以下四捨五 入計。 受補助單位之學校配合款實際支付金額未達核定金額者,本局於撥 付第二期款時,按比例扣減補助款;如第二期款不足扣減,應自本 局通知日起十四日內繳回差額款項。
十七、本計畫之督導及考核,依「行政院勞工委員會職業訓練局補助大專 校院辦理就業學程計畫作業要點」辦理。
十八、本計畫補助經費由就業安定基金項下支應。
十九、本計畫奉核後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