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補助大專校院辦理就業學程計畫 (民國 97 年 12 月 22 日修正)
1
一、行政院勞工委員會職業訓練局(以下簡稱本局)為提昇大專生之就業
    知識、技能、態度,爰補助大專校院辦理實務導向之訓練課程,以協
    助大專生提高職涯規劃能力,增加職場競爭力及順利與職場接軌,特
    訂定本計畫。鮟
2
二、本局之任務為:
(一)本計畫之擬訂、規劃、修正、解釋及宣導事項。
(二)本計畫之申請、計畫審查及補助核定等相關事宜。
(三)本計畫資訊管理系統之規劃、建置擴充及維運。
(四)本計畫整體執行管控、訪視、評鑑及成效檢討。
(五)本計畫預算之執行及管理。
(六)辦理實地訪視及評鑑。
3
三、申請補助單位之任務為:
(一)提報訓練計畫。
(二)提供訓練資源、延聘師資、招生宣導及辦理訓練。
(三)建置相關資料於本計畫資訊管理系統。
(四)自訂就業率及其他預期就業成效,協助本局於參訓學生畢業後追蹤
      其就業情形。
(五)辦理訓練計畫之行政、教務、會計及輔導事項。
(六)計畫執行期間及結束後應配合本局進行實地訪視及評鑑事項。
    前項第四款所稱就業率,指參訓學生畢業後三、六、九個月之就業率
    。計算方式為以就業人數除以參訓學生中不含服役及升學者之畢業人
    數。
4
四、申請補助單位應為教育部立案之全國大專校院。但有下列情形之一,
    不得提出申請:
(一)本計畫申請截止時,已受教育部核定以發展國際一流大學及頂尖研
      究中心計畫補助者。
(二)學校財務及會計制度未臻健全,且最近一年內有審計會計相關之重
      大違規紀錄。
5
五、本計畫訓練領域別為流通業、財務金融、經營管理、數位內容與資訊
    管理、觀光與餐旅服務、醫療保健與照顧服務、人文社會與文化創意
    、電子電力與光機電、精密機械與金屬機電、生態保護與環境相關產
    業等十大領域。
6
六、本計畫補助範圍為業界實務講座與職場體驗及共通核心職能課程。
7
七、申請補助單位於提出申請之前一年度,未經教育部核定以獎勵大學教
    學卓越計畫補助者,補助每項申請計畫所需經費百分之八十為上限,
    最高補助新臺幣(以下同)六十萬元,其餘由學校配合款支應。
    申請補助單位於提出申請之前一年度,已經教育部依前項規定計畫補
    助者,補助每項申請計畫所需經費百分之六十為上限,最高補助三十
    萬元,其餘由學校配合款支應。
8
八、本計畫訓練期間為每年七月一日至次年八月三十一日;受理申請期間
    ,由本局公告之。
9
九、申請補助單位研提訓練計畫應以「校」為單位,檢附彙總表(附件一
    )及應備文件,行文向本局申請。
    前項應備文件為:
(一)計畫書(附件二)。
(二)運用學校現有制度、規定或學程辦法辦理之相關證明文件。
(三)課程表及教學大綱。
(四)授課師資學經歷資料。
(五)職場體驗契約書影本或相關證明文件影本。
    前項資料依計畫別裝訂成冊,應各備電子檔一份及紙本六份。
    申請補助單位應就科系特色、學校配合資源及產業發展趨勢規劃訓練
    計畫。
    訓練課程內容有涉及智慧財產權之爭議之情事,由申請補助單位依法
    負責處理。
10
十、申請補助單位辦理業界實務課程與講座應聘請六位以上之業界專業人
    士擔任講師,講授實務經驗或具業界特殊專業知能相關課程,總時數
    不得低於八十小時。
    前項所稱業界師資不含校內及他校之專任教師。但於學術單位兼課之
    業界專業人士,不在此限。
11
十一、申請補助單位辦理職場體驗應依訓練性質結合一家(含)以上之單
      位,簽立職場體驗契約書(附件三),提供實習機會。
      體驗期間不得低於八十小時,且須為參訓學生投保意外險,保額不
      得低於一百萬元。
      申請補助單位於實施職場體驗前,應先輔導學生選擇適合之職場體
      驗單位。職場體驗期間應進行訪視至少二次;職場體驗結束後,應
      評核參訓學生訓練成效,提出輔導建議。各次輔導及訪視應做成紀
      錄。
12
十二、申請補助單位辦理共通核心職能課程應運用講座、研習或其他創新
      多元之活動方式,協助參訓學生建立正確工作態度(如附件四),
      總時數為四十八小時。
      前項課程得由申請補助單位統一辦理,並於各訓練計畫中載明經費
      分攤方式,供各訓練計畫之參訓學生共同選修。
13
十三、本計畫初審由本局或委託其他單位針對申請補助單位資格、經費編
      列情形及應備文件進行審查。
      複審由本局邀集專家學者組成審查小組,以會議審查進行。必要時
      ,得要求申請單位派員到場簡報說明或進行實地訪查,申請補助單
      位不得拒絕。
      前項複審項目為計畫規劃之完整性(百分之二十五)、課程規劃情
      形(百分之三十)、職場體驗規劃情形(百分之二十)、預期效益
      及達成度分析(百分之十)、特殊績效(百分之十)、學校行政配
      合情形(百分之五)。
      總分未達七十分者,不予補助。
14
十四、本計畫課程執行以日間部畢業前二年之在校生(不含研究生)為對
      象,由受補助單位辦理參訓學生甄選,得跨科系招生。但應以同一
      學制為原則。
      受補助單位應輔導參訓學生於參訓前填具就業追蹤同意書(附件五
      )。
      訓練計畫經核定後,得於不增加本局補助經費之原則下,經本局同
      意後辦理計畫變更。但參訓學生甄選條件、課程時間、課程名稱、
      經費編列科目或明細等事項之變更,各以二次為限。
      本計畫之學分核計或參訓證書,由受補助單位認定或核發。
15
十五、受補助單位應於結訓前對參訓學生進行諮詢,輔導有就業意願者參
      加本局所辦之相關見習訓練。
16
十六、本局補助經費屬經常門,補助項目包含外聘講座鐘點費、外聘講座
      交通費、教材費、材料費、書籍資料印製費、場地費、租車費、訓
      後就業服務費、保險費、工作人員費及行政管理費。
17
十七、本計畫補助項目之補助標準為:
  (一)外聘講座鐘點費:補助外聘講師每小時最高一千六百元。
  (二)交通費:補助外聘講座到校授課及學校教師或工作人員拜訪本計
        畫合作單位之交通往返所需經費,依自強號之票價補助,若因實
        際需要需搭乘高鐵或飛機者,應檢據覈實報銷。
  (三)教材費:以每一課程每人最高補助二千元。
  (四)材料費:限補助術科課程,每人每小時最高一百元,每一課程每
        人最高六百元為上限。
  (五)書籍資料印製費:每一課程每人最高補助三百元。
  (六)場地費:每日最高補助六千元,受補助單位以自有場地辦理者,
        不予補助。
  (七)租車費:每日最高補助九千元。
  (八)訓後就業服務費:受補助單位辦理職場體驗訪視及輔導工作之相
        關經費,以職場體驗參訓人數核計,每人補助二千元,每一訓練
        計畫最高以五萬元為上限。
  (九)保險費:補助參訓學生於職場體驗期間之意外險保費,保險額度
        每人一百萬元。
  (十)工作人員費:每小時一百元,每日最高補助八百元,每月以二十
        日為上限。
  (十一)行政管理費:為各項費用總和(不含鐘點費、交通費、工作人
          員費)百分之十五。
18
十八、本計畫補助經費分二期撥付。
      受補助單位應於上學期十二月十日前,檢齊各計畫參訓學生名冊(
      附件六)、經費支出總表(附件七)、經費支出明細表(附件八)
      、經費支出憑證表(附件九)、經費類送審憑證明細表(附件十)
      、支出機關分攤表(附件十一)及收款收據,備文向本局申請第一
      期款及結報,經本局審核後撥付第一期款,最高撥付總補助款百分
      之五十。
      計畫結束後,受補助單位應於下學期十月三十一日前,檢齊各計畫
      參訓學生名冊(附件六)、經費支出總表(附件七)、經費支出明
      細表(附件八)、經費支出憑證表(附件九)、經費類送審憑證明
      細表(附件十)、支出機關分攤表(附件十一)、職場體驗訪視與
      輔導紀錄、成果報告及收款收據,備文向本局申請第二期款及結報
      ,經本局審核後撥付尾款。
      經本局核定之計畫,應依計畫經費明細表支用補助款,各項目經費
      不得互為流用。
      受補助單位未依第二項或第三項期限向本局請款或結報經費,或申
      請文件不全,未於接獲本局通知後三日(工作天)內補正,視同未
      申請。
19
十九、受補助單位申請各期補助款時,其全程參訓學生人數未達十五人者
      ,按比例扣減該計畫當期之本局核定補助金額。其比例計算方式為
      人數不足之學程該期核定金額先除以十五人再乘上不足人數,小數
      點以下四捨五入計。
      受補助單位之學校配合款實際支付金額未達核定金額者,本局於撥
      付第二期款時,按比例扣減本局核定補助金額;如第二期款不足扣
      減,應自本局通知日起十四日內繳回差額款項。
20
二十、本計畫之督導及考核,依「行政院勞工委員會職業訓練局推動辦理
      職業訓練補助要點」辦理。
21
二十一、本計畫補助經費由就業安定基金項下支應。
22
二十二、九十七年度核定之計畫,適用本計畫中華民國九十七年三月二十
        八日生效前規定。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