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第二點第一項第五款規定之雇主,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乙工廠已依第四點查核雇主聘僱外國人之比率或人數,經本會許可
      自甲工廠調派至乙工廠工作之重大投資案外國人人數與乙工廠原有
      聘僱之外國人人數,合計不得超過依第四點規定查核雇主乙工廠聘
      僱外國人之比率或人數。
(二)乙工廠已依第五點查核雇主聘僱外國人之比率或人數,經本會許可
      自甲工廠調派至乙工廠工作之重大投資案外國人人數與乙工廠原有
      聘僱之外國人人數,合計不得超過依第五點規定查核雇主乙工廠聘
      僱外國人之比率或人數。
(三)乙工廠未符合第二點第一款至第四款查核雇主聘僱外國人之比率或
      人數之規定,經本會許可自甲工廠調派至乙工廠工作之重大投資案
      外國人人數與乙工廠原有聘僱之外國人人數,合計不得超過以甲工
      廠之查核比率查核乙工廠聘僱外國人之比率或人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