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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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提案單位應為教育部核准設立之各級學校、依法設立許可或登記之職
    業訓練機構、依法設立之勞工、工業、商業團體、各行(職)業專業
    團體、各研究機構、財(社)團法人或公司法人等相關團體。但公立
    學校或公立職業訓練機構不得提出申請。
  本計畫優先補助依法設立之勞工團體辦理符合議題範圍之國際研討活
    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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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補助國際研討活動經費,每案補助金額以所提計畫書分項經費百分之
    七十為上限,最高補助金額為新臺幣(以下同)二百萬元。
    提案單位申請補助時,應將其他機關補助金額及預計門票收入或其他
    收入全部列出,本局補助金額加計前開金額後,以不超過全案所提計
    畫書所需總經費為原則。
    提案單位已獲補助活動經費,但未執行者或核定補助金額之執行率未
    達百分之九十者,三年內不得依本計畫申請補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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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提案單位應備齊核准立案登記文件、組織章程影本各一份,並備齊下
    列文件一式十五份(以 A4 紙張大小單面及中文橫式書寫)及電子檔
    各一份,向本局提出申請補助:
(一)申請補助計畫書(word  檔,如附件一)。
(二)計畫經費支出及收入概算表(excel 檔、如附件二): 
      1.經費項目請依下列規定編列:
     (1)補助項目包含加班費、講座鐘點費、出席費、口譯費、翻譯費
          、稿費、審查費、聘請國外顧問、專家及學者來臺工作期間之
          報酬(含生活費)、機票、保險費及國內交通費、場地費、場
          地佈置費、食宿費、茶點費、書籍資料印製費、工作人員費、
          國內平安保險費、聯誼活動費、參觀訪視之門票費、租車費、
          郵電費、旅運費、雜費及其他必要之經費。另設備費不予補助
          。
     (2)中央政府各機關單位預算執行作業手冊之「各機關聘請國外顧
          問、專家及學者來台工作期間支付費用最高標準表」。
     (3)「行政院勞工委員會一般常用經費編列標準及核銷應行注意事
          項」。
      2.提案單位於申請時應列明全部經費預計收支內容及向各機關申請
        補(捐)助之項目及金額;其列出之金額加計本局補助費之總金
        額不得超過所提計畫書之總經費。
(三)計畫審查表(word  檔、如附件三),請填寫基本資料及審查項目
      說明。
(四)簡報(ppt 檔)。
(五)其他本局要求之必要文件。
    提案單位備齊前項文件及電子檔後,應掛號郵寄至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職業訓練局訓練發展組(臺北市大同區延平北路二段八十三號四樓,
    聯絡電話:(○二)八五九○二五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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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本研討活動計畫每場與會人數應達二百人以上,參與者國籍至少含
      括二國以上,並應提供至少五十個名額予本局及相關人員與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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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四、接受補助之提案單位於整體計畫執行完成後一個月內,應檢齊下列
      表件函送本局辦理經費核銷事宜,且應於執行當年度十二月十五日
      前完成經費核銷作業:
  (一)檢附發票或請款收(領)據辦理核銷(如附件四)。
  (二)執行成果報告(如附件五)。
  (三)經費支出明細總表(如附件六)。
  (四)收入明細總表(如附件七)。
  (五)國內外講師、主持人、與談人及口譯人員經費支出明細表(如附
        件八)。
  (六)其他本局要求檢附之書表文件及物件。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