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本計畫所稱事業單位係指依法辦理公司或商業登記,並領有設立登記
證明文件且具用人需求之單位。
本計畫所稱訓練單位係指掌握事業單位用人需求,接受事業單位委託
辦理培訓,並依法設立登記且其組織章程或執行任務具有辦理訓練相
關項目之工業團體、商業團體、農民團體、漁民團體、各行(職)業
專業團體、研究機構、相關法人團體、職業訓練機構或教育部核准設
立之大專院校等單位。
第一項、第二項所稱事業單位與訓練單位為本計畫之申請單位。
前項事業單位之用人需求人數或訓練單位掌握事業單位用人需求總人
數應達七人以上。
新立案登記之事業單位具新增人力需求或提供較優厚勞動條件或待遇
薪資者為本計畫優先補助對象。
事業單位於申請前應依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規定足額進用身心障礙
者或足額繳納差額補助費,委託訓練單位辦理培訓之事業單位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