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推動事業單位辦理職前培訓計畫 (民國 97 年 12 月 09 日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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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本計畫所稱事業單位係指依法辦理公司或商業登記,並領有設立登記
    證明文件且具用人需求之單位。
    本計畫所稱訓練單位係指掌握事業單位用人需求,接受事業單位委託
    辦理培訓,並依法設立登記且其組織章程或執行任務具有辦理訓練相
    關項目之工業團體、商業團體、農民團體、漁民團體、各行(職)業
    專業團體、研究機構、相關法人團體、職業訓練機構或教育部核准設
    立之大專院校等單位。
    第一項、第二項所稱事業單位與訓練單位為本計畫之申請單位。
    前項事業單位之用人需求人數或訓練單位掌握事業單位用人需求總人
    數應達五人以上。
    新立案登記之事業單位具新增人力需求或提供較優厚勞動條件或待遇
    薪資者為本計畫優先補助對象。
    事業單位於申請前應依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規定足額進用身心障礙
    者或足額繳納差額補助費,委託訓練單位辦理培訓之事業單位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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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申請單位應訂定招募計畫書,正本送各職訓中心審核,並副知就服中
    心。由職訓中心視個案計畫內容,必要時請就業服務中心提供意見。
    職訓中心於審核完成後,將審核結果函送申請單位,並副知就服中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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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申請單位應針對用人需求訂定招募計畫,規劃辦理培訓課程,並檢
      附下列文件,於立案所在地職訓中心規定期限內,向該職訓中心遞
      件申請本計畫補助:
  (一)申請表(如附表一)。
  (二)合法設立登記證明文件(如立案登記、法人登記、公司登記核准
        函、商業登記核准函、稅籍登記核准函或營利事業登記證))之
        影本。
  (三)招募計畫書。(如附表二)並分別載明錄用結訓學員之事業單位
        。
  (四)培訓計畫表(內含經費明細表、用人期程表、材料一覽表、師資
        名冊、課程表)(如附表三)。
  (五)訓練場地在訓練期間內有效之消防安檢書面證明文件影本。(於
        開放空間辦理訓練得免附)
  (六)訓練場地在訓練期間內有效之建築物防火避難設施與設備安全檢
        查申報結果通知書影本。(屬事業單位辦公場所、開放空間辦理
        訓練得免附)
  (七)其他必要之文件。
      前項第三款招募計畫書內容應包含用人事業單位公司簡介、主要產
      品或服務說明、職缺類別、工作內容、招募條件、人數、訓練地點
      、訓練期程、訓練期間待遇、僱用後待遇等內容。
      第一項第五款訓練場地之消防安檢書面證明文件,包括由地方政府
      消防單位所核發、在訓練期間內有效之「消防安全設備檢修申報受
      理單」、消防安全設備檢修設備師或設備士簽發之「消防安全設備
      檢修報告書」及簽署之設備師或設備士有效之執業證書。消防安檢
      書面證明文件在訓練期間內過期者,應即申報更換,否則逕予停辦
      。
      訓練場地屬租借學校校本部及分校場地者,應檢附校方同意租借公
      函。
      訓練場地臨時變更時,須於一日前傳真公文至轄區職訓中心備查,
      且臨時變更之地點仍須傳真該場地於該日有效之消防安檢書面證明
      文件影本以及建築物防火避難設施與設備安全檢查申報結果通知書
      影本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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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四、申請單位係事業單位者,職訓中心補助總訓練費用之百分之五十,
      事業單位與參訓學員共同負擔百分之五十;申請單位係訓練單位者
      ,職訓中心補助百分之六十五,事業單位與參訓學員共同負擔百分
      之三十五。參訓學員負擔訓練費用比率,最高以不超過總訓練費用
      百分之二十為上限。
      參訓學員如符合就業服務法第二十四條資格、取得合法工作權之大
      陸地區配偶、獲准居留之外籍配偶、因犯罪行為被害而死亡者之配
      偶或直系親屬、因犯罪行為被害受重傷者之本人、配偶或直系親屬
      、因犯罪行為被害死亡者或受重傷者之未成年子女之監護人、就業
      保險被保險人之失業者或其他經本局認定之對象,其訓練費用得全
      額補助,不受前項之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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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一、職訓中心得不定期以不預告方式訪視查核,訪視比率或次數依本
        局規定辦理。
        職訓中心對於成效不佳或需改善者,應以口頭或書面要求限期改
        善並進行再查訪,若未改善時,依前點規定處理。
        本局得不定期不預告訪視相關單位推動本項計畫執行情形。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