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推動事業單位辦理職前培訓計畫 (民國 107 年 12 月 25 日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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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計畫之任務分工如下:
(一)本署之任務:
      1.訂定、修正及解釋等事宜。
      2.協調及督導本署所屬北基宜花金馬分署、桃竹苗分署、中彰投分
        署、雲嘉南分署與高屏澎東分署(以下簡稱各分署)業務執行。
      3.整體計畫之績效統計、評估、檢討及經費調控等事宜。
      4.其他整體相關事宜。
(二)各分署之任務:
      1.預算編列、經費核撥及結銷等事宜。
      2.轄區內之計畫公告受理、審查、宣導、訓練品質管控、查核及成
        效檢討等事宜。
      3.提供申請單位運用職業訓練資訊系統所需帳號及資料登錄之督導
        管理等事宜。
      4.其他轄區內相關事宜。
(三)申請單位之任務:
      1.向訓練地點所在地之分署提報訓練計畫。
      2.辦理學員招募、資格初審、訓練費用收繳及補助申請經費核銷等
        事宜。
      3.配合各訓練班次行政、教務、會計、輔導及訓後就業等事宜。
      4.申請辦訓所需職業訓練資訊系統帳號,及配合職業訓練資訊系統
        辦理各項填報作業。
      5.其他依分署規定辦理相關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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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本計畫訓練對象為年滿十五歲以上、具工作意願且工作技能不足之失
    業者,並符合下列資格之一者:
(一)具中華民國國籍。
(二)新住民:與在中華民國境內設有戶籍之國民結婚,且獲准居留依法
      在臺灣地區工作之外國人、大陸地區人民、香港居民或澳門居民。
(三)符合入出國及移民法第十六條第三項、第四項規定取得居留身分之
      下列對象之一:
      1.泰國、緬甸地區單一中華民國國籍之無戶籍國民。
      2.泰國、緬甸、印度或尼泊爾地區無國籍人民,且已依就業服務法
        第五十一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取得工作許可者。
(四)跨國(境)人口販運被害人,並取得工作許可者。
    在職勞工、自營作業者、公司或行(商)號負責人,不得報名參加本
    計畫之訓練課程。
    具就業保險被保險人非自願離職身分者(以下簡稱就保非自願離職者
    ),應由公立就業服務機構推介參訓,如同時具有其他失業者身分,
    仍應優先以就保非自願離職者身分參訓。
    申請單位如有招收就保非自願離職者,應依規定之作業流程(附件一
    )受理報名及確認報名者身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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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失業者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得報名:
(一)報名班次之開訓日尚於前次結訓班次之訓後一百八十日內。
(二)曾參加職前訓練課程而被退訓,其退訓日尚於報名班次之開訓日前
      一年內。
(三)重覆參加相同班名之職前訓練課程,且其離、退訓日(不含適應期
      內離訓)或結訓日尚於報名班次之開訓日前三年內。
(四)報名班次之開訓日前二年內,已有二次以上離訓、退訓或結訓之職
      前訓練參訓紀錄(不含適應期內離訓)。
    前項不得報名之參訓紀錄,以參加本署及分署自辦、委託或補助辦理
    之職前訓練計畫為限。
    已參加本署及各分署自辦、委託或補助辦理之其他職前訓練或在職訓
    練課程者,不得同時參加本計畫之訓練課程,如經查獲,應撤銷參訓
    資格。但參加本署在職訓練課程期間,發生非自願離職情事,而以就
    業保險非自願離職身分參加本作業原則之訓練課程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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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申請單位為事業單位者,補助申請總訓練費百分之五十;申請單位為
    訓練單位者,補助申請總訓練費之百分之六十五。其餘未足額補助部
    分,由申請單位與參訓學員共同負擔,其中每位學員自行負擔比率,
    最高不得逾個人訓練費之百分之二十。
    申請單位如有招收具特定失業者身分之學員參訓,得檢具相關證明文
    件(資格條件及應附證明文件如附件七),向分署申請補助前項由學
    員自行負擔百分之二十之個人訓練費,申請單位不得再向學員收取。
    每一申請單位同一年度內接受本計畫之補助額度,以一百萬元為限。
    學員自行負擔之訓練費,申請單位應開立收據正本供學員留存;已報
    名繳費學員因故無法參訓,得於開訓前申請退還所繳費用,未於開訓
    前申請者,已繳交之訓練費用,除該班次停辦外,一律不予退還。
    申請單位應詳加檢核學員之參訓資格及身分,且不得以任何理由或名
    目收取其他費用,違反者經查屬實,分署得自補助經費中扣除退還參
    訓學員,申請單位並應負相關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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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失業者報名時,應繳交簽名切結之「報名參訓資格審查切結書」(
      如附件八)及「查詢個人相關資料同意書」(如附件九),因故未
      能於報名當日繳交者,最遲應於筆試前繳交。
      申請單位應於報名截止日、甄試日及開訓日等重要時點之前一日,
      至職業訓練資訊系統查詢報名者之資格身分、參訓、離訓、退訓及
      訓後就業等紀錄。
      申請單位應秉公開、公平及公正原則篩選適訓學員參訓。錄訓公告
      及學員報到作業原則如下:
  (一)申請單位應於甄試日後之第一個工作日,以函文、電子郵件或其
        他方式,將職前訓練資訊列印之甄試成績列表及錄訓名單送分署
        核定。
  (二)分署最遲應於開訓日前一個工作日,將含有核定日期、核定文號
        及錄訓名單(正取名單依准考證號碼排序,備取名單則依總分高
        低排序)之錄訓決定,公告於分署網頁,並請申請單位轉知參加
        甄試人員。
  (三)正取人員應依規定時間及地點,備妥應備文件辦理報到事宜;報
        到結束尚有缺額時,申請單位得依備取順序通知遞補。未於所定
        開訓或遞補之當日截止時間前完成報到者,除已辦理請假事宜外
        ,視為放棄參訓資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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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申請單位應與參訓學員簽訂「職業訓練契約書」(如附件十),並
      應於學員參訓當日為學員辦理訓字號勞工保險加保作業,及於學員
      離訓、退訓或結訓當日辦理退保作業。學員參訓期間如因相關規定
      未能投保勞工保險之普通事故保險及職業災害保險,申請單位應為
      其投保新臺幣二百萬元以上之平安意外保險(含二十萬元以上之意
      外醫療)。
      申請單位未依前項規定於開(參)訓當日即為學員辦理加保事宜,
      將以每人每日計罰核定補助金額之千分之一之罰金。
      學員於參訓期間有下列情事之一,須經分署同意後,辦理離訓:
  (一)因家庭發生不可抗拒之災變等重大事故,無法繼續參訓並提列相
        關事實證明者。
  (二)患重大疾病、傳染病或其他意外傷害,經公立醫院或區域級以上
        私立醫療機構診斷證明需長期治療者。但因區域屬性特殊,經分
        署專案核定者不在此限。
  (三)參訓期間達總訓練時數二分之一以上,且提前就業者。
  (四)自願、接受徵集入營者。
  (五)其他經分署專案核定者。
      學員於參訓期間有下列情事之一,訓練單位應報請分署同意後,辦
      理退訓:
  (一)曠課時數達全期訓練總時數百分之四者。
  (二)未到課時數達全期訓練總時數百分之十者。
  (三)參訓期間行為不檢情節重大者。
  (四)參訓期間未達總訓練時數二分之一且找到工作而未能繼續參訓者
        。
  (五)參訓期間無前項離訓事由而未能繼續參訓者。
      訓練期間因不可抗力之天然災害,訓練地點之當地縣市政府公告該
      縣(市)、鄉、鎮高中職以下停止上課者,申請單位應擇期補課,
      補課期間視同正常上課,參訓學員因故未到課者,應依規定辦理請
      假手續。
      學員於訓練期間,另由雇主或所屬機構為投保單位申報參加勞工保
      險情事時,應依下列原則辦理:
  (一)經查確有工作事實者,應認定為非失業者,依規定辦理離、退訓
        。
  (二)經查無工作事實者,應由學員本人出具證明,且申請單位應就其
        加保情形通報勞工保險局查處,並同意依原適用對象別繼續參訓
        。
      參訓學員經考核成績合格者,申請單位應核發受訓學員結訓證書。
      中途離訓、退訓或考核成績未達標準者,不得發給結訓證書,必要
      時得發給參訓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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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四、申請單位應於各該班次結訓後一個月內、且最遲不得逾當年度十二
      月十五日,將下列資料函送分署辦理核銷:
  (一)請款收(領)據或發票。
  (二)經費支出明細表。
  (三)原始憑證及支出憑證黏存單。
  (四)經費支出分攤表。
  (五)每位師資簽名之鐘點費印領清冊。
  (六)全期勞工保險費繳費收據及投保單位被保險人名冊。
  (七)學員簽名之材料領料確認單。
  (八)由職業訓練資訊系統列印之學員名冊、出缺勤統計表及學員成績
        表。
  (九)學員簽到退表。
  (十)結訓學員輔導就業成果名冊。
  (十一)其他必要之文件。
      分署於辦理課程審查及結案核銷時,應由「身心障礙者定額進用資
      訊管理系統」查詢各該申請或委託辦訓之事業單位最近一期之定額
      進用及繳納差額補助費情形。各該事業單位於辦訓期間如有未足額
      進用或未足額繳納差額補助費者,應於辦理結案核銷前補繳差額補
      助費,未補繳者,該班次訓練費用不予補助。
      申請單位應本誠信原則擔保所提出支出憑證之支付事實及真實性。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