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本要點用詞定義如下:
(一)申請認可單位:指已建立並實施職業安全衛生管理系統,依勞工安
全衛生組織管理及自動檢查辦法(以下簡稱安衛管理辦法)第六條
之一規定,申請職業安全衛生管理系統績效認可之事業單位。
(二)認可審查小組:指本會為審查事業單位職業安全衛生管理系統績效
認可相關事項,聘請安全衛生專家學者所組成之小組。
(三)認可作業機構:指經本會委託辦理職業安全衛生管理系統績效認可
相關事項之非營利性機構。
(四)認可作業人員:指由認可作業機構聘請,並報經本會核定,於認可
作業機構管理下執行職業安全衛生管理系統績效認可之人員。
(五)現場查核:指由認可作業機構指派認可作業人員或經認可審查小組
推派委員赴申請認可單位實地查核職業安全衛生管理系統績效之工
作。
(六)臺灣職業安全衛生管理系統:指經本會公布之國家級職業安全衛生
管理系統指引所稱之管理系統(以下簡稱 TOSHM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