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六、經認可之事業單位所設一級勞工安全衛生管理單位,得免為專責單
位,其所置勞工安全衛生人員得從事經認可之業務。
認可有效期間得依下表審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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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職業 │進一年至近│ 近二年至 │近三年未曾│
│ │ 災害 │二年間發生│ 近三年間 │發生重大職│
├──────┼───┤重大職業災│ 發生重大 │業災害 │
│近三年總和傷│ 有效 │害 │ 職業災害 │ │
│害指數平均值│ 期間 │ │ │ │
├──────┴───┼─────┼─────┼─────┤
│同行業二倍以上 │未通過 │未通過 │認可一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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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行業一倍以上,未滿│未通過 │認可一年 │認可二年 │
│二倍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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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行業二分之一以上,│認可一年 │認可二年 │認可三年 │
│未滿一倍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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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行業四分之一以上,│認可二年 │認可三年 │認可五年 │
│未滿二分之一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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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行業未滿四分之一 │認可三年 │認可五年 │認可十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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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註 │一、本表所稱重大職業災害,指勞工安│
│ │ 全衛生法第二十八條第二項所定之│
│ │ 職業災害(含第十七條或第十八條│
│ │ 規定之承攬人及再承攬人) │
│ │二、本表所稱總合傷害指數,指失能傷│
│ │ 害頻率與失能傷害嚴重率相乘積除│
│ │ 以一千的平方根。 │
│ │三、本表所稱同行業,指本會公告近三│
│ │ 年總合傷害指數之行業分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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