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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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事業單位符合下列條件者(以下簡稱申請認可單位),得申請職業安
    全衛生管理系統績效認可:
(一)已參照本會所公布之國家級職業安全衛生管理系統(以下簡稱 TOS
      HMS )指引,建立及實施職業安全衛生管理系統。
(二)工作場所(含承攬人及再承攬人)近一年未曾發生勞工安全衛生法
      第二十八條第二項所定之職業災害。
(三)依勞工安全衛生法第二十九條規定填載職業災害統計,統計期間滿
      一年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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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經本會委託辦理職業安全衛生管理系統績效認可相關事項之機構(以
    下簡稱認可作業機構),應辦理事項如下:
(一)受理事業單位職業安全衛生管理系統績效認可申請。
(二)職業安全衛生管理系統績效認可申請案件初審、現場查核及臨場訪
      視作業。
(三)協助認可審查小組辦理職業安全衛生管理系統績效認可事宜。
(四)協助推展事業單位職業安全衛生管理系統績效認可制度,提昇安全
      衛生績效。
(五)提供事業單位有關職業安全衛生管理系統績效認可之宣導、教育及
      諮詢服務。
(六)其他有關職業安全衛生管理系統績效認可作業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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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申請認可單位應填具「職業安全衛生管理系統績效認可申請表」(如
    附件一)及「職業安全衛生管理系統績效報告」(如附件二),並檢
    附相關文件,向認可作業機構提出職業安全衛生管理系統績效認可申
    請。但通過 TOSHMS 驗證者,得免填「職業安全衛生管理系統績效報
    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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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認可作業機構於初審時,應指派認可作業人員實地查核申請認可單位
    之職業安全衛生管理系統執行績效(以下簡稱現場查核)。但申請認
    可單位符合下列情形之一,得免現場查核:
(一) 近五年曾獲國家工安獎之企業獎者。
(二) 具有效之 TOSHMS 驗證證書者。
(三) 近三年曾獲勞工安全衛生優良單位五星獎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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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認可作業機構對於申請認可單位符合下列條件者,應將初審結果與
      相關資料陳報認可審查小組審查:
  (一)職業安全衛生管理系統績效認可申請表及相關文件均符合規定。
  (二)「職業安全衛生管理系統績效報告」初審結果或經改正後符合 
        TOSHMS 要求。
  (三)現場重點查核結果或於改正後符合 TOSHMS 要求,且無本會勞動
        檢查法第二十八條所定有立即發生危險之虞認定標準等情事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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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五、認可審查小組應對下列重點事項進行審查,對申請認可單位職業安
      全衛生管理系統管理績效有疑義或資料記載不實者,得退回認可作
      業機構重行辦理初審,或審定為未通過,並載明理由:
  (一)申請認可單位職業安全衛生管理系統績效初審結果及相關資料。
  (二)申請認可單位(含其承攬人)工作場所近三年內發生本會重大災
        害通報及檢查處理要點第二點所稱重大災害之情形。
  (三)申請認可單位及其承攬人近三年職業災害嚴重率及傷害頻率。
  (四)申請認可單位職業安全衛生管理系統績效現場查核報告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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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六、經認可之事業單位所設一級勞工安全衛生管理單位,得免為專責單
      位,其所置勞工安全衛生人員得從事經認可之業務。
    認可有效期間得依下表審定之:
    ┌──────┬───┬─────┬─────┬─────┐
    │      │ 職業 │近一年至近│近二年至近│近三年未曾│
    │            │ 災害 │二年間發生│三年間發生│發生重大職│
    ├──────┼───┤重大職業災│重大職業災│業災害    │
    │近三年總和傷│ 有效 │害        │害        │          │
    │害指數平均值│ 期間 │          │          │          │
    ├──────┴───┼─────┼─────┼─────┤
    │同行業二倍以上      │未通過    │未通過    │認可一年  │
    ├──────────┼─────┼─────┼─────┤
    │同行業一倍以上,未滿│未通過    │認可一年  │認可二年  │
    │二倍                │          │          │          │
    ├──────────┼─────┼─────┼─────┤
    │同行業二分之一以上,│認可一年  │認可二年  │認可三年  │
    │未滿一倍            │          │          │          │
    ├──────────┼─────┼─────┼─────┤
    │同行業四分之一以上,│認可二年  │認可三年  │認可五年  │
    │未滿二分之一        │          │          │          │
    ├──────────┼─────┼─────┼─────┤
    │同行業未滿四分之一  │認可三年  │認可五年  │認可十年  │
    ├──────────┼─────┴─────┴─────┤
    │備註                │一、本表所稱重大職業災害,指勞工安│
    │                    │    全衛生法第二十八條第二項所定之│
    │                    │    職業災害(含第十七條或第十八條│
    │                    │    規定之承攬人及再承攬人)。    │
    │                    │二、本表所稱總合傷害指數,指傷害頻│
    │                    │    率與職業災害嚴重率相乘積除以一│
    │                    │    千的平方根;傷害頻率係指每百萬│
    │                    │    工時之失能傷害次數;職業災害嚴│
    │                    │    重率指每百萬工時之失能傷害總損│
    │                    │    失日數。                      │
    │                    │三、本表所稱同行業,指本會公告近三│
    │                    │    年總和傷害指數之行業分類,比較│
    │                    │    基準為原事業單位之是項資料。  │
    │                    │四、申請認可單位填載職業災害統計未│
    │                    │    滿三年者,認可有效期間應依比例│
    │                    │    原則,酌減之。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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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九、經認可之事業單位(含其承攬人及再承攬人)工作場所於認可期間
      發生第十五點第二款所定重大災害者,應於該災害發生之次日起三
      十日內,一併檢附職業安全衛生管理系統運作檢討報告(含重大災
      害調查分析紀錄)重新申請認可,不受第二點之限制;逾期未申請
      者,其認可處分失效。
    認可審查小組審定前項認可有效期限,最長以一年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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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九之一、經認可之事業單位於認可期間,認可審查小組及認可作業機構
          得實施臨場訪視。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會得通知限期改善、
          酌減認可有效期間或廢止績效認可:
      (一)違反勞工安全衛生法規情節重大。
      (二)未依規定實施職業安全衛生管理系統。
      (三)執行工作紀錄(含職業災害統計資料)有虛偽不實情事。
      (四)拒絕或未能配合定期或不定期臨場訪視。
          經當地勞動檢查機構實施勞動檢查時,發現有前項情形者,亦
          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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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申請認可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得再申請認可:
  (一)認可有效期限屆滿前三個月者。
  (二)經依第九點及第十二點退回認可申請,自退回日起已滿三個月者
        。
  (三)經依第十五點審定結果未通過,自審定認可結果送達日起已滿一
        年者。
  (四)認可處分已失效,自失效日起已滿一年者。
  (五)經依前點廢止績效認可,自廢止日起已滿一年者。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