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職業安全衛生管理系統績效認可作業要點 (民國 106 年 03 月 07 日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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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勞動部(以下簡稱本部)為辦理職業安全衛生法第二十三條第三項、
    職業安全衛生管理辦法第六條之一及第十二條之七所定職業安全衛生
    管理系統績效認可及績效良好評定認可,特訂定本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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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事業單位或其總機構(以下簡稱申請單位)符合下列條件者,得申請
    職業安全衛生管理系統績效認可:
(一)已參照本部所公布之國家級職業安全衛生管理系統(以下簡稱
      TOSHMS)指引,建立及實施職業安全衛生管理系統。
(二)工作場所(含承攬人及再承攬人)於認可申請期間及前三年度,未
      曾發生職業安全衛生法第三十七條第二項第一款、第二款之職業災
      害情形。但依第二十點規定重新申請認可,經審查通過並於有效期
      間屆滿前再申請認可者,不在此限。
(三)近三年總合傷害指數為同行業(本部公告前三年總合傷害指數之行
      業分類)二分之一或全產業四分之一以下。
(四)已依法令規定設置職業安全衛生管理單位及人員。
(五)已依職業安全衛生法第三十八條規定填載職業災害內容及統計,統
      計期間滿三年。
    申請單位為總機構者,其地區事業單位亦應符合前項第二款規定。
    認可有效期間屆滿前再申請認可者,應符合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四款規
    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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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本部為辦理職業安全衛生管理系統績效認可及績效良好評定認可之審
    查,得設職業安全衛生管理系統績效審查小組(以下簡稱績效審查小
    組)。績效審查小組置召集人、副召集人各一人,分別由職安署署長
    及副署長兼任;委員六人至八人,由本部聘請具安全衛生專業技術之
    學者、專家擔任之,任期為二年,期滿得續聘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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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申請單位應檢具下列文件向認可作業機構提出申請:
  (一)申請表(如附件一)。
  (二)職業安全衛生管理系統建置與執行報告(如附件二)。
  (三)職業安全衛生管理系統績效自評表(如附件三)。
  (四)其他相關文件。
      已通過 TOSHMS 驗證且在有效期間內者,得免附前項第二款「職業
      安全衛生管理系統建置與執行報告」。
      申請單位不符合第四點第一項之規定者,由認可作業機構陳報職安
      署退回其申請;其申請文件未完備者,由認可作業機構以書面通知
      申請單位限期補正,屆期未補正或補正不全者,陳報職安署退回其
      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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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七、申請單位符合下列條件者,績效審查小組得為職業安全衛生管理系
      統績效認可審定:
  (一)前點之審查重點事項業經確認。
  (二)職業安全衛生管理系統績效自評表基本要項達成比率為百分之八
        十以上;進階要項達成比率為百分之二十以上。
      前項已取得職業安全衛生管理系統績效認可之申請單位,其認可有
      效期間最長為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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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經認可之事業單位,其工作場所(含其承攬人及再承攬人)於認可
      有效期間內,發生職業安全衛生法第三十七條第二項第一款、第二
      款之職業災害者,該事業單位應於該災害發生之次日起四十五日內
      ,函送第十一點所列文件及「職業安全衛生管理系統運作檢討報告
      」(如附件五,含重大災害調查分析紀錄)等,向認可作業機構重
      新申請認可,不受第四點第二款之限制。
      經認可之事業總機構,其地區事業單位(含其承攬人及再承攬人)
      工作場所於認可有效期間內,發生職業安全衛生法第三十七條第二
      項第一款、第二款之職業災害者,該總機構應比照前項規定辦理。
      經認可之事業單位或總機構(下稱認可單位)有前二項應重新申請
      認可情形之一者,其原取得之認可,自該職業災害事實發生日之次
      日起第四十六日,失其效力。
      依第一項及第二項重新申請認可者,其認可有效期間,最長以一年
      為限,並自該職業災害事實發生日之次日起第四十六日起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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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七、經績效審查小組審查「職業安全衛生管理系統績效自評表」基本
        要項達成比率為百分之九十以上,進階要項達成比率為百分之五
        十以上者,由本部通知其得再申請績效良好評定認可。
        事業單位或其總機構應於前項通知函送達之次日起三十日內,函
        送績效良好評定認可申請文件(附件六)向本部提出申請,逾期
        提出申請者,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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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九、經評定認可為優良或特優者,由本部公開表揚,並於績效認可有
        效期間,除專案檢查或因發生重大職業災害、勞工申訴檢舉、媒
        體報導而進行檢查外,勞動檢查機構得以監督及指導之方式,代
        替一般例行性職業安全衛生檢查。
        前項獲獎單位有違反職業安全衛生法令,並經處以罰鍰或停工處
        分者,勞動檢查機構應即停止一般例行性職業安全衛生檢查之代
        替方式。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