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事業單位或其總機構(以下簡稱申請單位)符合下列條件者,得申請
績效審查:
(一)通過臺灣職業安全衛生管理系統(以下簡稱 TOSHMS )驗證或已依
國家標準 CNS 45001 同等以上規定,建立及實施職業安全衛生管
理系統。
(二)工作場所(含承攬人及再承攬人)於績效審查申請期間及前三年度
,未曾因違反職業安全衛生法致發生同法第三十七條第二項第一款
、第二款之職業災害,經主管機關裁處罰鍰、停工處分或因刑事罰
移送司法機關。
(三)近三年總合傷害指數為同行業(本部公告前三年總合傷害指數之行
業分類)二分之一或全產業四分之一以下。
(四)已依法令規定設置職業安全衛生管理單位及人員。
(五)已依職業安全衛生法第三十八條規定填載職業災害內容及統計,統
計期間滿三年。
申請單位為總機構者,其地區事業單位亦應符合前項第二款規定。
績效審查通過有效期間屆滿前再申請績效審查者,應符合第一項第一
款至第四款規定。
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一年一月一日起,申請單位應通過 TOSHMS 驗證,
始得申請績效審查,不適用第一項第一款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