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七、職訓中心撥付全國性或省級觀光產業相關行(職)業專業團體、法
人團體或大專校院補助經費時,應按核定之費用核撥。但實際訓練
人數未達核定人數者,其教材及文具用品費應按實際訓練人數計算
訓練經費;行政管理費亦配合調減。
學員出席時數未達應訓練總時數三分之二以上者,其教材及文具用
品費用不予補助。
第一項申請單位所支付之經費,如經職訓中心查有不合規定或不符
原核定之目的及用途之支出,經審核結果予以剔除者,申請單位應
於指定期限內提出具體理由說明,未依限說明或說明後仍未獲職訓
中心同意者,該剔除項目部分經費不予撥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