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八、雇主申請僱用獎助,依下列標準核發:
(一)僱用外籍配偶或大陸地區配偶每週工作時數為三十二小時以上,
期間連續達三個月以上者,依僱用人數每人每月發給新臺幣一萬
元。
(二)僱用外籍配偶或大陸地區配偶每週工作時數未達三十二小時者,
期間連續達三個月以上者,依僱用人數每人每小時發給新臺幣十
元。
前項僱用期間之認定,自外籍配偶或大陸地區配偶到職投保勞工保
險生效之日起算,一個月以三十日計算,其末月僱用時間逾二十日
而未滿三十日者,以一個月計算。
同一外籍配偶或大陸地區配偶於同一時期受僱於二以上雇主,符合
第一項第二款規定者,各雇主均得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申請獎助,
並以申請送達受理機構之時間,依序核發。但獎助之時數每週合計
不得超過三十二小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