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八、雇主申請僱用獎助,依下列標準核發:
(一)僱用外籍配偶或大陸地區配偶每週工作時數為三十二小時以上,
僱用期間連續達三十日以上者,依僱用外籍配偶或大陸地區配偶
人數每人每月發給新臺幣一萬元。
(二)僱用外籍配偶或大陸地區配偶每週工作時數未達三十二小時者,
僱用期間連續達三十日以上者,依僱用人數每人每小時發給新臺
幣十元。
前項僱用期間之認定,自外籍配偶或大陸地區配偶到職投保勞工保
險生效之日起算,一個月以三十日計算,其末月僱用時間逾二十日
而未滿三十日者,以一個月計算。同一外籍配偶或大陸地區配偶於
同一時期受僱於二以上雇主,符合第一項第二款規定者,各雇主均
得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申請獎助,並以申請送達受理機構之時間,
依序核發。但獎助之時數每週合計不得超過三十二小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