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補助辦理外籍勞工管理措施作業要點 (民國 98 年 09 月 17 日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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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要點之補助範圍如下:
(一)依法登記或經許可設立之機構、團體(政治團體除外)及外籍勞工
      來源國駐臺機構,依其設立宗旨,為其會員、社員或服務對象辦理
      與外籍勞工管理有關之事項。
(二)經地方主管機關提送經行政院勞工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備案之
      外籍勞工安置單位,為安置外籍勞工所需設備及支持性活動。
(三)外籍勞工遭受人身侵害案件而為刑事案件被害人,或遭受職業災害
      、傷病無法工作,並依「受聘僱從事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
      第八款至第十一款規定工作之外籍勞工臨時安置作業要點」安置,
      認定有補助之必要者。
(四)受外籍勞工侵害之雇主或外籍勞工有特殊情事,經本局或地方主管
      機關專案認定有補助之必要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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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符合第二點第一款規定者,其補助依下列標準核定:
(一)參加人數未滿一百人:每場次最高補助新臺幣(以下同)三萬元。
(二)參加人數一百人以上未滿二百人:每場次最高補助五萬元。
(三)參加人數二百人以上:每場次最高補助十萬元。
(四)外籍勞工來源國駐臺機構辦理外籍勞工節慶活動,最高補助二十萬
      元。
(五)辦理具創新性、實驗性或國際性之活動或計畫,每案最高補助二十
      萬元。
    外籍勞工政令、宣導、節慶活動、研習會、專題講座、研討會、座談
    會、觀摩會及其他與外籍勞工管理有關之活動,經費補助項目如附表
    一,並依「行政院勞工委員會一般常用經費編列標準及核銷應行注意
    事項」及「行政院勞工委員會暨所屬機關委託研究計畫經費編列標準
    」核實辦理。
    經費補助為部分補助,受補助單位每年以一次為限,補助款不得超過
    總經費之二分之一。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