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立即充電補助作業要點 (民國 98 年 02 月 04 日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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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要點之主辦單位為行政院勞工委員會職業訓練局(以下簡稱職訓局
    );執行單位為職訓局所屬職業訓練中心、臺北市政府勞工局職業訓
    練中心、高雄市政府勞工局訓練就業中心(以下簡稱職訓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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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申請單位員工符合下列各款資格之一,得為本要點之訓練對象:
(一)受僱於申請單位且具就業保險身分,年滿十五歲至六十五歲之本國
      籍員工。
(二)未於申請單位投保就業保險之本國籍提供勞務服務人員。
(三)受僱於申請單位,並取得合法工作權之大陸地區配偶。
(四)受僱於申請單位,與在中華民國境內設有戶籍之國民結婚,且獲准
      居留之外籍配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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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申請案經職訓中心審核後,採訓後補助,當年度一次核銷方式辦理
      。申請單位請領訓練補助費用,應檢附下列結訓資料送職訓中心審
      核:
  (一)請款之統一發票或領據。專案申請單位應開立領據;一般申請單
        位屬發票開立單位者,需檢附發票。
  (二)實際參訓學員總名冊。
  (三)訓練計畫實施及經費支出明細表。
  (四)經費支出憑證封面。
  (五)經費類送審憑證明細表。
  (六)訓練教材影本或提供光碟燒錄資料。
  (七)訓練紀錄表。
  (八)課程活動相關照片。
  (九)原始支出憑證。
      前項第九款原始支出憑證,專案申請單位應備妥原始支出憑證正本
      ,併同前項各款結訓資料送職訓中心辦理核銷作業;一般申請單位
      應備妥原始支出憑證影本,且應妥善保留存放於申請單位至少十年
      ,本局及職訓中心必要時得派員抽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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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四、申請單位辦理訓練計畫,有下列情形之一,不予補助:
  (一)未經職訓中心同意,自行變更部分訓練計畫內容,或未依核定之
        訓練計畫及課程進度實施訓練,經職訓局或職訓中心派員查訪輔
        導查證屬實者,當次課程不予補助。
  (二)未依本計畫規定之時限回報之課程,不予補助。
  (三)內訓課程未達八人,當次課程不予補助;課程中學員缺課時數達
        三分之一者,其教材及文具費不予補助。
  (四)未依據核定之訓練計畫及課程進度實施訓練,且未依本計畫規定
        辦理變更,經委員實地訪視、職訓局或職訓中心派員查訪(含不
        預告訪視及電話抽訪)查證屬實達二次者,當次訓練計畫不予補
        助。
  (五)未於核銷期限內辦理經費核銷者,當次訓練計畫不予補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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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八、申請單位同一年度已申請協助企業人力資源提升聯合型計畫者,不
      得再申請本計畫。但聯合型計畫案之參訓單位,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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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九、本要點未盡事宜,依本計畫規定辦理。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