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雇主應依「雇主聘僱外國人許可及管理辦法」第十九條之一規定,規
劃外國人生活照顧服務計畫書,規定其事項及基準如下:
(一)、製造業、營造業及養護機構看護工部分(如附表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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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 項│基 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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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壹、飲│一、飲用│(一)合乎飲用標準之飲用水,須有外國│
│ 食│ 水之│ 人易懂之文字或標示以資識別。 │
│ │ 供應│(二)不得設置共用杯具。 │
│ │ │(三)非飲用水源(如工業用水、消防用│
│ │ │ 水等)須有外國人易懂之文字或標│
│ │ │ 示以資識別。 │
│ ├────┼──────────────────┤
│ │二、餐廳│(一)餐廳、廚房應隔離,並應隨時清理│
│ │ 、廚│ ,且應有充分照明、通風、防止蚊│
│ │ 房(│ 、蠅、蟑螂、老鼠等之設施。 │
│ │ 如設│(二)應備清潔衛生餐具及桌椅設施。 │
│ │ 置應│(三)經健康檢查不合格之外國人遣返前│
│ │ 符合│ 其所使用餐具應特別單獨處理,不│
│ │ 之標│ 得與其他外國人混合使用。 │
│ │ 準)│(四)餐廳、廚房均應設置足夠(二處以│
│ │ │ 上)之安全門以因應緊急事故發生│
│ │ │ 時逃生之需。 │
│ │ │(五)餐廳、廚房與衛生、化糞處理設備│
│ │ │ 間應距離三十公尺以上(衛生沖水│
│ │ │ 式廁所不在此限)。 │
│ │ │(六)經常維持整潔,由專人巡檢,並作│
│ │ │ 成紀錄。 │
│ ├────┼──────────────────┤
│ │三、伙食│(一)雇主提供外國人伙食者,應尊重外│
│ │ │ 國人意願及宗教禁忌,確保伙食之│
│ │ │ 衛生、足夠且等價。 │
│ │ │(二)外國人自費由雇主提供伙食者,應│
│ │ │ 尊重外國人意願及宗教禁忌,確保│
│ │ │ 伙食之衛生、足夠且等價,外國人│
│ │ │ 人數未滿三十人,應斟酌外國人多│
│ │ │ 數意見決定伙食樣式;三十人以上│
│ │ │ 者,應由雇主與外國人共組伙食委│
│ │ │ 員會,伙食委員人數三分之二由外│
│ │ │ 國人擔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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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貳、住│一、宿舍│宿舍區應設置寬敞暢通之通道,其通道之│
│ 宿│ 通道│寬度在兩側有寢室應為一點六公尺以上,│
│ │ │其他為一點二公尺以上;同一樓層內之居│
│ │ │室樓地板面積未滿二百平方公尺(地下層│
│ │ │時為未滿一百平方公尺)寬度為一點二公│
│ │ │尺。通道及消防設施,均應以外國人易懂│
│ │ │之文字標示,並標明緊急事故時之疏散方│
│ │ │向。 │
│ ├────┼──────────────────┤
│ │二、宿舍│(一)爆炸性物質、發火性物質、氧化性│
│ │ 不得│ 物質、引火性物質、可燃性氣體或│
│ │ 設置│ 大量易燃性物質之放置或儲存場所│
│ │ 於以│ 。 │
│ │ 下工│(二)使用窯、鍋爐之作業場所。 │
│ │ 作場│(三)發散安全衛生上有害氣體、蒸汽或│
│ │ 所內│ 粉塵之作業場所。 │
│ │ │(四)產生強烈振動及噪音之機械設備附│
│ │ │ 近場所。 │
│ ├────┼──────────────────┤
│ │三、居住│外國人之居住面積,指雇主提供外國人居│
│ │ 面積│住使用面積除以該使用面積範圍內之外國│
│ │ │人人數,每人應在三點二平方公尺以上。│
│ ├────┼──────────────────┤
│ │四、宿舍│(一)廁所便坑數以住宿男性外國人,每│
│ │ 應設│ 二十五人以內設置一個以上、便池│
│ │ 置合│ 數以每十五人以內設置一個以上為│
│ │ 乎規│ 原則。 │
│ │ 定之│(二)女廁所便坑數以住宿女性外國人,│
│ │ 廁所│ 每十五人以內設置一個以上為原則│
│ │ 、盥│ 。 │
│ │ 洗設│(三)浴室應設置合乎安全規定之冷、熱│
│ │ 備 │ 水供應設施。 │
│ │ │(四)經常維持整潔,依性別妥為分界,│
│ │ │ 並注重其隱私。 │
│ ├────┼──────────────────┤
│ │五、隔離│經衛生機關健康檢查有法定傳染病待遣返│
│ │ 措施│之外國人,應安排隔離措施。 │
│ ├────┼──────────────────┤
│ │六、訂定│訂定外國人住宿管理規則,並以外國人易│
│ │ 外國│懂文字公布。 │
│ │ 人住│ │
│ │ 宿管│ │
│ │ 理規│ │
│ │ 則 │ │
│ ├────┼──────────────────┤
│ │七、保護│雇主應負擔保護外國人人身安全之責,並│
│ │ 外國│依性侵害犯罪防治法及性騷擾防治法規定│
│ │ 人人│,善盡保護外國人隱私。外國人住宿地點│
│ │ 身安│確有設置監視設施之必要者,亦同。 │
│ │ 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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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管│一、訂定│以外國人易懂文字訂定外國人生活須知(│
│ 理│ 外國│含環境介紹、設備使用說明及外語廣播電│
│ 方│ 人生│臺節目簡介等),在顯而易見之場所公告│
│ 面│ 活須│,且於外國人住宿前以其易懂語言說明之│
│ │ 知,│。 │
│ │ 環境│ │
│ │ 介紹│ │
│ │ 及設│ │
│ │ 備使│ │
│ │ 用說│ │
│ │ 明 │ │
│ ├────┼──────────────────┤
│ │二、雇主│(一)聘僱人數達十人以上未滿五十人者│
│ │ 或其│ ,至少設置一人。 │
│ │ 委任│(二)聘僱人數達五十人以上未滿一百人│
│ │ 之私│ 者,至少設置二人。 │
│ │ 立就│(三)聘僱人數達一百人以上者,每增加│
│ │ 業服│ 聘僱一百人,至少應增設一人。 │
│ │ 務機│ │
│ │ 構,│ │
│ │ 應設│ │
│ │ 置外│ │
│ │ 國人│ │
│ │ 生活│ │
│ │ 照顧│ │
│ │ 服務│ │
│ │ 人員│ │
│ ├────┼──────────────────┤
│ │三、聘僱│(一)聘僱人數達三十人以上未滿一百人│
│ │ 外國│ 者,至少應有一人具有雙語能力。│
│ │ 人中│(二)聘僱人數達一百人以上未滿二百人│
│ │ 應配│ 者,至少應有二人具有雙語能力。│
│ │ 置具│(三)聘僱人數達二百人以上者,每增加│
│ │ 有雙│ 聘僱一百人者,至少應增加一人具│
│ │ 語(│ 有雙語能力。 │
│ │ 即華│ │
│ │ 語及│ │
│ │ 該等│ │
│ │ 外國│ │
│ │ 人母│ │
│ │ 國語│ │
│ │ )能│ │
│ │ 力人│ │
│ │ 員 │ │
│ ├────┼──────────────────┤
│ │四、辦理│辦理外國人「職前講習」,介紹在華工作│
│ │ 「職│期間應遵守之法令 │
│ │ 前講│ │
│ │ 習」│ │
│ ├────┼──────────────────┤
│ │五、休閒│(一)聘僱外國人數達十人以上者,應提│
│ │ 設施│ 供適當休閒設施。 │
│ │ 及宗│(二)聘僱外國人數達五十人以上者,應│
│ │ 教信│ 提供外國人宗教信仰場所或宗教信│
│ │ 仰場│ 仰之資訊。 │
│ │ 所之│ │
│ │ 設置│ │
│ ├────┼──────────────────┤
│ │六、雇主│(一)雇主應設置公告內部申訴機制,處│
│ │ 應設│ 理外國人管理、伙食及住宿問題,│
│ │ 置及│ 並專責處理。 │
│ │ 公告│(二)雇主應公告各直轄市、縣(市)政│
│ │ 申訴│ 府諮詢服務中心及本會職業訓練局│
│ │ 處理│ 機場諮詢服務站等申訴機制。 │
│ │ 機制│(三)雇主應公告外籍勞工諮詢 24 小時│
│ │ 。 │ 保護專線(1955 專線)資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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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家庭幫傭及家庭看護工部分(如附表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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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 項│基 準│
├───┬────┼──────────────────┤
│壹、飲│一、飲用│合乎飲用標準之飲用水,須有外國人易懂│
│ 食│ 水 │之文字或標示以資識別。 │
│ ├────┼──────────────────┤
│ │二、杯具│不得設置共用杯具。 │
│ ├────┼──────────────────┤
│ │三、伙食│(一)外國人自費雇主提供伙食者,應確│
│ │ │ 保伙食之衛生、足夠且等價。 │
│ │ │(二)雇主免費提供外國人伙食,應尊重│
│ │ │ 外國人意願及宗教禁忌。 │
├───┼────┼──────────────────┤
│貳、住│一、居住│須保障外國人安全,注重整潔與衛生。 │
│ 宿├────┼──────────────────┤
│ │二、隔離│經衛生機關健康檢查有法定傳染病待遣返│
│ │ 措施│之外國人應安排隔離措施。 │
│ ├────┼──────────────────┤
│ │三、緊急│為因應緊急事故發生時之處置,應以外國│
│ │ 事故│人易懂文字或語言說明求救電話、逃生路│
│ │ 處置│線等緊急應變措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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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保│保護外國│雇主應善盡保護外國人人身安全之責,並│
│ 護│人人身安│依性侵害犯罪防治法及性騷擾防治法規定│
│ 外│全 │,善盡保護外國人隱私。 │
│ 國│ │ │
│ 人│ │ │
│ 人│ │ │
│ 身│ │ │
│ 安│ │ │
│ 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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