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雇主應依「雇主聘僱外國人許可及管理辦法」第十九條之一規定,規
劃外國人生活照顧服務計畫書,規定其事項及基準如下:
(一)、製造業、營造業、海洋箱網養殖漁撈及養護機構看護工部分(
如附表一):
┌────────┬─────────────────┐
│事 項 │基 準 │
├───┬────┼─────────────────┤
│壹、飲│一、飲用│(一)合乎飲用標準之飲用水,須有外│
│ 食│ 水之│ 國人易懂之文字或標示以資識別│
│ │ 供應│ 。 │
│ │ │(二)不得設置共用杯具。 │
│ │ │(三)非飲用水源(如工業用水、消防│
│ │ │ 用水等)須有外國人易懂之文字│
│ │ │ 或標示以資識別。 │
│ ├────┼─────────────────┤
│ │二、餐廳│(一)餐廳、廚房應隔離,並應隨時清│
│ │ 、廚│ 理,且應有充分照明、通風、防│
│ │ 房(│ 止蚊、蠅、蟑螂、老鼠等之設施│
│ │ 如設│ 。 │
│ │ 置應│(二)應備清潔衛生餐具及桌椅設施。│
│ │ 符合│(三)經健康檢查不合格之外國人遣返│
│ │ 之標│ 前其所使用餐具應特別單獨處理│
│ │ 準)│ ,不得與其他外國人混合使用。│
│ │ │(四)餐廳、廚房均應設置足夠(二處│
│ │ │ 以上)之安全門以因應緊急事故│
│ │ │ 發生時逃生之需。 │
│ │ │(五)餐廳、廚房與衛生、化糞處理設│
│ │ │ 備間應距離三十公尺以上(衛生│
│ │ │ 沖水式廁所不在此限)。 │
│ │ │(六)經常維持整潔,由專人巡檢,並│
│ │ │ 作成紀錄。 │
│ ├────┼─────────────────┤
│ │三、伙食│(一)雇主提供外國人伙食者,應尊重│
│ │ │ 外國人意願及宗教禁忌,確保伙│
│ │ │ 食之衛生、足夠且等價。 │
│ │ │(二)外國人自費由雇主提供伙食者,│
│ │ │ 應尊重外國人意願及宗教禁忌,│
│ │ │ 確保伙食之衛生、足夠且等價,│
│ │ │ 外國人人數未滿三十人,應斟酌│
│ │ │ 外國人多數意見決定伙食樣式;│
│ │ │ 三十人以上者,應由雇主與外國│
│ │ │ 人共組伙食委員會,伙食委員人│
│ │ │ 數三分之二由外國人擔任。 │
├───┼────┼─────────────────┤
│貳、住│一、宿舍│宿舍區應設置寬敞暢通之通道,其通道│
│ 宿│ 通道│之寬度在兩側有寢室應為一點六公尺以│
│ │ │上,其他為一點二公尺以上;同一樓層│
│ │ │內之居室樓地板面積未滿二百平方公尺│
│ │ │(地下層時為未滿一百平方公尺)寬度│
│ │ │為一點二公尺。通道及消防設施,均應│
│ │ │以外國人易懂之文字標示,並標明緊急│
│ │ │事故時之疏散方向。 │
│ ├────┼─────────────────┤
│ │二、宿舍│(一)爆炸性物質、發火性物質、氧化│
│ │ 不得│ 性物質、引火性物質、可燃性氣│
│ │ 設置│ 體或大量易燃性物質之放置或儲│
│ │ 於以│ 存場所。 │
│ │ 下工│(二)使用窯、鍋爐之作業場所。 │
│ │ 作場│(三)發散安全衛生上有害氣體、蒸汽│
│ │ 所內│ 或粉塵之作業場所。 │
│ │ │(四)產生強烈振動及噪音之機械設備│
│ │ │ 附近場所。 │
│ ├────┼─────────────────┤
│ │三、居住│外國人之居住面積,指雇主提供外國人│
│ │ 面積│居住使用面積除以該使用面積範圍內之│
│ │ │外國人人數,每人應在三點二平方公尺│
│ │ │以上 │
│ ├────┼─────────────────┤
│ │四、宿舍│(一)廁所便坑數以住宿男性外國人,│
│ │ 應設│ 每二十五人以內設置一個以上、│
│ │ 置合│ 便池數以每十五人以內設置一個│
│ │ 乎規│ 以上為原則。 │
│ │ 定之│(二)女廁所便坑數以住宿女性外國人│
│ │ 廁所│ ,每十五人以內設置一個以上為│
│ │ 、盥│ 原則。 │
│ │ 洗設│(三)浴室應設置合乎安全規定之冷、│
│ │ 備 │ 熱水供應設施。 │
│ │ │(四)經常維持整潔,依性別妥為分界│
│ │ │ ,並注重其隱私。 │
│ ├────┼─────────────────┤
│ │五、隔離│經衛生機關健康檢查有法定傳染病待遣│
│ │ 措施│返之外國人,應安排隔離措施。 │
│ ├────┼─────────────────┤
│ │六、訂定│訂定外國人住宿管理規則,並以外國人│
│ │ 外國│易懂文字公布。 │
│ │ 人住│ │
│ │ 宿管│ │
│ │ 理規│ │
│ │ 則 │ │
│ ├────┼─────────────────┤
│ │七、保護│雇主應負擔保護外國人人身安全之責,│
│ │ 外國│並依性侵害犯罪防治法及性騷擾防治法│
│ │ 人人│規定,善盡保護外國人隱私。外國人住│
│ │ 身安│宿地點確有設置監視設施之必要者,亦│
│ │ 全 │同。 │
├───┼────┼─────────────────┤
│參、管│一、訂定│以外國人易懂文字訂定外國人生活須知│
│ 理│ 外國│(含環境介紹、設備使用說明及外語廣│
│ 方│ 人生│播電臺節目簡介等),在顯而易見之場│
│ 面│ 活須│所公告,且於外國人住宿前以其易懂語│
│ │ 知,│言說明之。 │
│ │ 環境│ │
│ │ 介紹│ │
│ │ 及設│ │
│ │ 備使│ │
│ │ 用說│ │
│ │ 明 │ │
│ ├────┼─────────────────┤
│ │二、雇主│(一)聘僱人數達十人以上未滿五十人│
│ │ 或其│ 者,至少設置一人。 │
│ │ 委任│(二)聘僱人數達五十人以上未滿一百│
│ │ 之私│ 人者,至少設置二人。 │
│ │ 立就│(三)聘僱人數達一百人以上者,每增│
│ │ 業服│ 加聘僱一百人,至少應增設一人│
│ │ 務機│ 。 │
│ │ 構,│ │
│ │ 應設│ │
│ │ 置外│ │
│ │ 國人│ │
│ │ 生活│ │
│ │ 照顧│ │
│ │ 服務│ │
│ │ 人員│ │
│ ├────┼─────────────────┤
│ │三、聘僱│(一)聘僱人數達三十人以上未滿一百│
│ │ 外國│ 人者,至少應有一人具有雙語能│
│ │ 人中│ 力。 │
│ │ 應配│(二)聘僱人數達一百人以上未滿二百│
│ │ 置具│ 人者,至少應有二人具有雙語能│
│ │ 有雙│ 力。 │
│ │ 語(│(三)聘僱人數達二百人以上者,每增│
│ │ 即華│ 加聘僱一百人者,至少應增加一│
│ │ 語及│ 人具有雙語能力。 │
│ │ 該等│ │
│ │ 外國│ │
│ │ 人母│ │
│ │ 國語│ │
│ │ )能│ │
│ │ 力人│ │
│ │ 員 │ │
│ ├────┼─────────────────┤
│ │四、辦理│辦理外國人「職前講習」,介紹在華工│
│ │ 「職│作期間應遵守之法令,如健康檢查及傳│
│ │ 前講│染病等衛生健康法令、菸害防制法、動│
│ │ 習」│物保護法等,及我國風俗節慶等資訊。│
│ │ │ │
│ ├────┼─────────────────┤
│ │五、休閒│(一)聘僱外國人數達十人以上者,應│
│ │ 設施│ 提供適當休閒設施。 │
│ │ 及宗│(二)聘僱外國人數達五十人以上者,│
│ │ 教信│ 應提供外國人宗教信仰場所或宗│
│ │ 仰場│ 教信仰之資訊。 │
│ │ 所之│ │
│ │ 設置│ │
│ ├────┼─────────────────┤
│ │六、雇主│(一)雇主應設置公告內部申訴機制,│
│ │ 應設│ 處理外國人管理、伙食及住宿問│
│ │ 置及│ 題,並專責處理。 │
│ │ 公告│(二)雇主應公告各直轄市、縣(市)│
│ │ 申訴│ 政府諮詢服務中心及本部勞動力│
│ │ 處理│ 發展署機場諮詢服務站等申訴機│
│ │ 機制│ 制。 │
│ │ 。 │(三)雇主應公告外籍勞工諮詢 24 小│
│ │ │ 時保護專線(1955 專線)資訊│
│ │ │ 。 │
│ │ │(四)雇主應公告警政署 110 全國報│
│ │ │ 案專線(含性侵害及人身傷害)│
│ │ │ 及 113 婦幼保護專線(含性侵│
│ │ │ 害、性騷擾防治諮詢)。 │
└───┴────┴─────────────────┘
(二)、家庭幫傭及家庭看護工部分(如附表二)
┌────────┬─────────────────┐
│事 項 │基 準 │
├───┬────┼─────────────────┤
│壹、飲│一、飲用│合乎飲用標準之飲用水,須有外國人易│
│ 食│ 水 │懂之文字或標示以資識別。 │
│ ├────┼─────────────────┤
│ │二、杯具│不得設置共用杯具。 │
│ ├────┼─────────────────┤
│ │三、伙食│(一)外國人自費雇主提供伙食者,應│
│ │ │ 確保伙食之衛生、足夠且等價。│
│ │ │(二)雇主免費提供外國人伙食,應尊│
│ │ │ 重外國人意願及宗教禁忌。 │
├───┼────┼─────────────────┤
│貳、住│一、居住│須保障外國人安全,注重整潔與衛生。│
│ 宿├────┼─────────────────┤
│ │二、隔離│經衛生機關健康檢查有法定傳染病待遣│
│ │ 措施│返之外國人應安排隔離措施。 │
│ ├────┼─────────────────┤
│ │三、緊急│為因應緊急事故發生時之處置,應以外│
│ │ 事故│國人易懂文字或語言說明求救電話、逃│
│ │ 處置│生路線等緊急應變措施。 │
├───┼────┼─────────────────┤
│參、管│一、保護│雇主應公告警政署 110 全國報案專線│
│ 理│ 外國│(含性侵害及人身傷害)及 113 婦幼│
│ 方│ 人人│保護專線(含性侵害、性騷擾防治諮詢│
│ 面│ 身安│),善盡保護外國人人身安全之責,並│
│ │ 全 │依性侵害犯罪防治法及性騷擾防治法規│
│ │ │定,善盡保護外國人隱私。 │
│ ├────┼─────────────────┤
│ │二、法令│雇主應向外國人宣導在華工作期間應遵│
│ │ 宣導│守之法令,如健康檢查及傳染病等衛生│
│ │ 及風│健康法令、菸害防制法、動物保護法等│
│ │ 俗節│,及我國風俗節慶等資訊。 │
│ │ 慶介│ │
│ │ 紹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