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充電加值計畫 (民國 98 年 06 月 16 日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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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申請單位應於申請本計畫前,於本局所建置之本計畫資訊系統登錄
      ,一次提出訓練計畫,並完成上傳程序。
      申請單位應於完成前項上傳程序後次日起五個工作日內,檢具以下
      文件,向主要訓練地點所在地之職訓中心提出申請:
  (一)申請表,如附表一。
  (二)依申請單位經營需要,訂定員工訓練計畫及經費概算總表,如附
        表二。
  (三)預定參訓人員名冊,如附表三。
  (四)合法設立登記證明文件之影本。
  (五)前一年度之完稅證明影本。
  (六)勞資協議之書面文件,如附表四。
  (七)申請單位承諾切結書,如附表五。
  (八)訓練計畫規劃之相關說明文件。
      訓練計畫採第十點第三項聯合訓練方式辦理者,應同時檢附合辦單
      位前項第四款至第八款之文件。
      第二項第六款所稱勞資協議書面文件,其協議內容應包括:
  (一)約定之正常工作時間及實施訓練期間。
  (二)申請單位於實施訓練期間不得有勞動基準法第十四條第一項第五
        款及第六款之情事,亦不得依據勞動基準法第十一條規定或無故
        終止參訓人員之勞動契約。但有勞動基準法第十二條、第十三條
        但書或第五十四條規定情形時,不在此限。
  (三)申請單位應協助參訓人員申請訓練津貼;參訓人員有第五點第二
        項規定之情事者,不得申請本計畫訓練津貼。
  (四)參訓人員同意申請單位查詢,並授權本局查詢勞保投保薪資及異
        動紀錄。
      申請單位不得違反第二項第七款規定之承諾切結書,其內容包括下
      列事項:
  (一)申請單位於辦訓期間應維持辦訓前之一定員工僱用規模。
  (二)申請單位於辦訓期間不得有勞動基準法第十四條第一項第五款及
        第六款之情事,亦不得依據勞動基準法第十一條規定或無故終止
        參訓人員之勞動契約。但有勞動基準法第十二條、第十三條但書
        或第五十四條規定情形時,不在此限。
  (三)參訓人員均為與申請單位簽署前項勞資協議之員工,且均已授權
        本局查詢勞保投保薪資及異動紀錄。
  (四)申請單位應為參訓人員申請訓練津貼,參訓人員不得有第五點第
        二項規定之情形。
  (五)勞資協議之書面文件不得有虛偽不實或失效之情事。
      申請單位未依第二項所定期限提出申請,職訓中心應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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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申請單位依前點規定向職訓中心請領相關補助,應檢附下列文件:
  (一)請領訓練補助費:
        1.請款之領據。
        2.訓練經費支出明細表,如附表六。
        3.經費支出憑證封面,如附表七。
        4.經費類送審憑證明細表,如附表八。
        5.申請單位應以黏貼憑證用紙(如附表九)浮貼訓練經費之原始
          支出憑證正本。每張黏貼憑證用紙最多浮貼五張原始支出憑證
          ,單據為二聯式發票時應附收執聯,三聯式發票應再加附扣抵
          聯。
        6.訓練教材,包括講義、課本之封面、目錄及教材內容連續三頁
          影本或提供光碟燒錄資料。
        7.申請單位申請本計畫當月勞工保險局繳款單、明細表影本及結
          訓日當月最近一期之勞工保險局繳款單、明細表影本。依第十
          點第三項採聯合訓練方式辦理者,應同時檢附合辦單位之前段
          文件。
        8.符合第四點第四項規定於訓練期間依法退休或定期契約屆滿之
          員工證明文件。
  (二)請領訓練津貼:
        1.實際參訓人員名冊,如附表十。
        2.訓練紀錄表,如附表十一。
        3.訓練津貼申請明細表,如附表十二。
        4.參訓人員有第十六點第四項情形之實際薪資數額證明文件及勞
          資雙方切結書。
      前項第一款第四目之經費類送審憑證明細表應依序編號,並依鐘點
      費、交通費及教材文具費(覈實支用)、工作人員費等支出項目分
      別開立。
      第一項第一款第五目黏貼憑證用紙浮貼之原始支出憑證,其開立日
      期不得逾核定補助辦訓期間。
      第一項第二款第二目之訓練紀錄表,應依每訓練課程分別填寫,另
      附訓練計畫開課狀況之照片至少三張(每訓練課程應留存至少三張
      ,以備事後查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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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三、申請單位辦理訓練計畫,有下列情形之一,當次課程或訓練計畫
        之訓練補助費不予補助:
    (一)訓練課程實際到訓人數未達五人,當次課程訓練補助費不予補
          助。但因參訓人員於辦訓期間自願離職所致者,不在此限。
    (二)未依第十七點第一項所定之時限登錄或回報之課程,當次課程
          之訓練補助費不予補助。
    (三)未經職訓中心同意,自行變更部分訓練計畫內容或未依核定之
          訓練計畫及課程進度實施訓練,經本局或職訓中心派員查訪查
          證屬實者,當次課程之訓練補助費不予補助。
    (四)違反第八點第四項規定者,訓練計畫之訓練補助費不予補助。
    (五)違反第十二點第五項第一款至第三款規定者,訓練計畫之訓練
          補助費不予補助。
    (六)未依據核定之訓練計畫及課程進度實施訓練,且未依第十七點
          第二項或第四項規定辦理變更,經本局或職訓中心派員查訪(
          含不預告訪視及電話抽訪)查證屬實達二次者,訓練計畫之訓
          練補助費不予補助。
    (七)未依第十七點第五項規定辦理者,訓練計畫之訓練補助費不予
          補助。
    (八)浮報員工參訓時數者,訓練計畫之訓練補助費不予補助。
    (九)未依規定期限辦理補助費請領者,訓練計畫之訓練補助費不予
          補助。
        申請單位有前項第六款規定情形者,職訓中心應命其終止訓練,
        結束計畫。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