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充電加值補助作業要點 (民國 98 年 02 月 02 日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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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為協助民間之事業機構、非營利組織或團體辦理員工在職訓練,持續
    發展員工所需技能,維持參訓勞工生計,以穩定僱用,創造勞資雙贏
    ,特訂定本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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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要點之主辦單位為行政院勞工委員會職業訓練局(以下簡稱本局)
    ,執行單位為臺北市政府勞工局職業訓練中心、高雄市政府勞工局訓
    練就業中心及本局所屬各職業訓練中心(以下簡稱職訓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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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要點所稱申請單位之資格,指依法為就業保險之民營投保單位,並
    領有設立登記證明文件之事業機構或組織團體,基於勞資協議之共識
    ,雙方約定縮短工作時間達一定時數,實施員工在職訓練,且於辦訓
    期間維持僱用參訓人員及一定員工僱用規模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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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申請單位依本要點辦理之員工訓練計畫,得申請訓練補助費;其參訓
    人員得申請訓練津貼。
    前項得領取訓練津貼之參訓人員,每人每月實際參訓時數不得低於二
    十四小時,且非屬申請單位依據多元就業開發方案、雇主僱用失業勞
    工獎助辦法、就業促進津貼實施辦法及立即上工計畫所進用,並於參
    訓期間仍領有相關補助之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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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受僱於申請單位並簽署勞資協議,且符合下列各款資格之一者,為本
    要點之參訓員工:
(一)年滿十五歲至六十五歲之本國籍員工。
(二)取得合法工作權之大陸地區配偶。
(三)與在中華民國境內設有戶籍之國民結婚且獲准居留之外籍配偶。
    前項簽署勞資協議之員工,應授權本局及職訓中心查詢勞保投保薪資
    及異動紀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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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申請單位應依據經營發展及員工所需技能規劃訓練課程、訓練時數、
    參訓人數及訓練費用,且該訓練課程應納入本局所定政策性訓練課程
    。
    申請單位實施訓練課程,應以勞資雙方原約定正常工作時間之工作日
    辦理,且其時段應於實施訓練當日上午八時至晚上六時之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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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申請單位所提訓練計畫應以內部訓練之方式規劃。每一課程訓練人數
    為八人以上,五十人以下。
    申請單位僱用員工規模未達八人者,得聯合其他符合本要點申請單位
    資格者辦理訓練計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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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申請單位規劃訓練經費編列項目及標準如下:
(一)講師鐘點費,內部講師每小時最高新臺幣(以下同)八百元,外聘
      講師每小時最高一千六百元編列。
(二)外聘講師交通費,按自強號之票價編列;因實際需要,需搭乘高鐵
      、飛機或輪船者,應檢據覈實報銷。
(三)教材及文具用品費,應依參訓人數及課程覈實編列,每人每小時最
      多得編列一百元,每一課程每人最高以六百元為上限。
(四)工作人員費,應依訓練課程時數核實編列,每小時最多得編列一百
      二十元,最多以申請辦理訓練課程總時數為上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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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申請單位應於執行訓練計畫前,依充電加值計畫(以下簡稱本計畫)
    檢具下列文件,向職訓中心提出申請:
(一)本計畫申請表。
(二)本要點員工訓練計畫及經費概算總表。
(三)預定參訓員工名冊。
(四)合法設立登記證明文件之影本。
(五)當年度最近一期之勞工保險局繳款單及明細表影本。
(六)前一年度之完稅證明影本。
(七)勞資協議之書面文件。
(八)申請單位承諾切結書表。
(九)訓練計畫規劃之相關說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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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申請單位應承諾於辦訓期間應維持一定員工僱用規模,且全體按月計
    酬之全時員工於辦訓期間每月實際薪資所得,不低於基本工資數額,
    並於辦訓期間不得有勞動基準法第十四條第一項第五款及第六款之情
    事,亦不得依據勞動基準法第十一條規定或無故片面終止參訓人員之
    勞動契約。但有勞動基準法第十二條、第十三條但書或第五十四條規
    定情形時,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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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職訓中心依申請單位資格及所規劃訓練之課程內容、經費編列之合
      理性進行審查。自核定日之次日起之訓練補助費,始予以補助,其
      訓練補助費之補助標準如下:
  (一)補助上限:中小型申請單位之補助金額最高以九十五萬元為上限
        ;大型申請單位之補助金額以一百九十萬元為上限。
  (二)補助比率:補助全額訓練費用。
      申請單位申請訓練補助費之金額達一百萬元以上,執行本要點辦理
      採購,符合政府採購法第四條及相關規定之適用情形時,應依政府
      採購法等相關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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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經職訓中心核定之訓練計畫,其訓練津貼之補助標準應依員工於辦
      訓期間之實際參訓時數計算,每人每小時補助一百元,每人每月最
      高以補助參訓一百小時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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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申請單位應依核定之訓練計畫內容辦理訓練,並配合進行訓練計畫
      執行資訊登錄、回報等事宜,始予補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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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四、申請案經職訓中心審核通過,訓練補助費採訓後補助,一次撥付予
      申請單位;訓練津貼採分批請領方式辦理,經職訓中心審核通過,
      核撥至參訓人員個人帳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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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五、申請單位依前點規定請領相關補助,應檢附下列文件:
  (一)請領訓練補助費:
        1.請款之領據。
        2.訓練經費支出明細表。
        3.經費支出憑證封面。
        4.經費類送審憑證明細表。
        5.原始支出憑證。
        6.訓練紀錄表。
        7.訓練教材影本或提供光碟燒錄資料。
        8.結訓日當月最近一期之勞工保險局繳款單及明細表影本。
  (二)請領訓練津貼:
        1.實際參訓人員名冊。
        2.訓練紀錄表。
        3.訓練津貼申請明細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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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六、申請單位於辦訓期間應告知參訓人員,本局對其相關費用之補助,
      並需配合本局或職訓中心辦理不預告訪視及訪談。本局或職訓中心
      認有必要時,參訓人員並應出示身分證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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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七、申請單位辦理訓練計畫,有下列情形之一,減少百分之二十之核定
      訓練補助費:
  (一)未配合本局或職訓中心依本要點辦理之行政作業。
  (二)未確實揭露合辦單位或協助辦理本要點之訓練單位訊息。
  (三)未協助參訓人員申請訓練津貼。
  (四)所規劃之政策性課程未全數開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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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八、申請單位辦理訓練計畫,有下列情形之一,當次課程或訓練計畫之
      訓練補助費不予補助:
  (一)訓練課程實際到訓人數未符規定者。
  (二)未依時限登錄或回報之課程,當次課程之訓練補助費不予補助。
  (三)未經職訓中心同意,自行變更部分訓練計畫內容,或未依核定之
        訓練計畫及課程進度實施訓練,經本局或職訓中心派員查訪查證
        屬實者,當次課程之訓練補助費不予補助。
  (四)違反第六點第二項規定者,訓練計畫之訓練補助費不予補助。
  (五)違反第十點規定者,訓練計畫之訓練補助費不予補助。
  (六)未依據核定之訓練計畫及課程進度實施訓練,且未依規定辦理變
        更,訓練計畫之訓練補助費不予補助。
  (七)未依政府採購法相關規定辦理者,訓練計畫之訓練補助費不予補
        助。
  (八)浮報員工參訓時數者,訓練計畫之訓練補助費不予補助。
  (九)未依規定期限辦理補助費請領者,訓練計畫之訓練補助費不予補
        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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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九、有下列情形之一,訓練計畫之訓練補助費不予補助,並於三年內本
      局不再補助其辦理各類職業訓練:
  (一)浮報訓練經費。
  (二)以不實人頭虛列名額申請本計畫相關補助。
  (三)同一訓練計畫或課程已接受各級政府機關補助,或以其他單位已
        核定補助之訓練計畫或課程申請本計畫補助。
  (四)妨礙、拒絕接受本局或職訓中心不定期查訪,經告知後仍不配合
        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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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有下列情形之一,當次課程或訓練計畫之訓練津貼不予補助:
  (一)申請單位依核定之訓練計畫開課,未到課之參訓人員,當次課程
        未到課時數之訓練津貼不予補助。
  (二)申請單位有未依規定時限登錄或回報之課程,當次課程訓練津貼
        不予補助。
  (三)未符第四點第二項規定資格者之訓練津貼,不予補助。
  (四)參訓人員未親自參訓或申請單位浮報員工參訓時數者,不予補助
        該參訓人員訓練津貼。
  (五)申請單位偽、變造文書或以不實、失效資料申領者,訓練計畫之
        訓練津貼不予補助。
  (六)未於中華民國九十八年十一月三十日前請領訓練津貼者,不予補
        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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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一、申請單位所提出之勞資協議之書面文件有虛偽之情事者,不予補
        助訓練計畫之訓練補助費及訓練津貼,並於三年內不再補助辦理
        本局各類職業訓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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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二、申請單位辦理本要點所定事項,有不實領取、溢領或經本局、職
        訓中心撤銷、廢止、終止補助給付時,除應繳回已領取之補助外
        ,三年內不得再申請任何訓練補助;其涉及刑事責任者,應移送
        司法機關偵辦,並負相關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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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三、本要點未盡事宜,依本計畫規定辦理。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