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充電加值補助作業要點 (民國 98 年 03 月 04 日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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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要點之主辦單位為行政院勞工委員會職業訓練局(以下簡稱本局)
    ,執行單位為本局所屬各職業訓練中心、臺北市政府勞工局職業訓練
    中心及高雄市政府勞工局訓練就業中心(以下簡稱職訓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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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申請單位依本要點辦理之員工訓練計畫,得申請訓練補助費;其參訓
    人員得申請訓練津貼。
    前項得領取訓練津貼之參訓人員,每人每月實際參訓時數不得低於十
    六小時,且非屬申請單位依據多元就業開發方案、雇主僱用失業勞工
    獎助辦法、就業促進津貼實施辦法及立即上工計畫所進用,並於參訓
    期間仍領有相關補助之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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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年滿十五歲至六十五歲,受僱於申請單位並簽署勞資協議,且符合下
    列各款資格之一者,為本要點之參訓員工:
(一)本國籍員工。
(二)取得合法工作權之大陸地區配偶。
(三)與在中華民國境內設有戶籍之國民結婚且獲准居留之外籍配偶。
    前項簽署勞資協議之員工,應授權本局及職訓中心查詢勞保投保薪資
    及異動紀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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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申請單位應依據經營發展及員工所需技能規劃訓練課程、訓練時數、
    參訓人數及訓練費用,且該訓練課程應納入本局所定政策性訓練課程
    。
    申請單位實施訓練課程,應以勞資雙方原約定正常工作時間之工作日
    辦理,且其時段應於實施訓練當日上午八時至晚上八時之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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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申請單位所提訓練計畫應以內部訓練之方式規劃。
    申請單位預定參訓員工人數未達一定人數者,得聯合其他符合本要點
    申請單位資格者辦理訓練計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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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申請單位應於執行訓練計畫前,依充電加值計畫(以下簡稱本計畫)
    檢具下列文件,向職訓中心提出申請:
(一)本計畫申請表。
(二)本要點員工訓練計畫及經費概算總表。
(三)預定參訓員工名冊。
(四)合法設立登記證明文件之影本。
(五)前一年度之完稅證明影本。
(六)勞資協議之書面文件。
(七)申請單位承諾切結書表。
(八)訓練計畫規劃之相關說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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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申請單位應承諾於辦訓期間應維持一定員工僱用規模,並於辦訓期間
    不得有勞動基準法第十四條第一項第五款及第六款之情事,亦不得依
    據勞動基準法第十一條規定或無故片面終止參訓人員之勞動契約。但
    有勞動基準法第十二條、第十三條但書或第五十四條規定情形時,不
    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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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五、申請單位依前點規定請領相關補助,應檢附下列文件:
(一)請領訓練補助費:
      1.請款之領據。
      2.訓練經費支出明細表。
      3.經費支出憑證封面。
      4.經費類送審憑證明細表。
      5.原始支出憑證。
      6.訓練紀錄表。
      7.訓練教材影本或提供光碟燒錄資料。
      8.申請當月之勞工保險局繳款單、明細表影本及結訓日當月最近一
        期之勞工保險局繳款單、明細表影本。
      9.其他必要證明文件。
(二)請領訓練津貼:
      1.實際參訓人員名冊。
      2.訓練紀錄表。
      3.訓練津貼申請明細表。
      4.其他必要證明文件。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