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評鑑作業流程如下: (一)本會公告當年度進行評鑑之勞工安全衛生教育訓練之職類。 (二)評鑑機構依本會公告之訓練職類,檢附自我評鑑表函知近二年內已 開訓及當年預定開訓之訓練單位。 (三)前款之訓練單位應於評鑑機構通知之期限內,填具自我評鑑表,送 由評鑑機構進行初評。 (四)評鑑機構依初評結果,抽選當年度各職類實施實地評鑑之訓練單位 ,並函知受評訓練單位及其設立主體。 (五)經通知實施實地評鑑之訓練單位,應於評鑑機構通知之期限內,提 報文件清單(附件一)連同佐證資料,送由評鑑機構進行複評。 (六)評鑑機構於進行複評認有必要時,得以書面通知受評訓練單位限期 補正或提出說明,屆期未補正或說明者,得列為缺失或扣分事項。 (七)評鑑機構應依受評訓練單位之教育訓練職類性質,指派評鑑人員及 邀集有關機關(構)或團體等組成評鑑作業小組,前往受評訓練單 位進行實地評鑑。 (八)評鑑人員於執行實地評鑑時,應依評鑑指標(如附件二)進行評分 ,受評訓練單位及其設立主體應指派主管人員會同,並配合提供相 關資料或說明,不得以錄音、錄影、拍照或其他干擾行為妨礙評鑑 之進行。 (九)評鑑機構完成當年度評鑑作業後,應將評鑑結果製作成評鑑報告陳 報評鑑小組審查。
九、評鑑小組對各受評訓練單位評鑑結果之審查重點事項如下: (一)受評訓練單位評鑑結果及相關資料。 (二)受評訓練單位近一年受託辦理技能檢定學、術科測試試務工作情形 。 (三)受評訓練單位近二年因違反勞工安全衛生相關法令,經主管機關通 知改善、警告或罰鍰等處分情形。 (四)其他違反中央主管機關規定之事項。
十一、受評訓練單位經評鑑為優等或甲等者,本會得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公告於相關網站二年,提供各界派訓或參訓之參考,並送各主管 機關參酌列入自主管理訓練單位,酌減查核頻率。 (二)推薦參選「協助推行勞工安全衛生優良單位」。
十二、受評訓練單位經評鑑為丙等或丁等者,本會得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有違反勞工安全衛生教育訓練規則規定之情事者,移送當地主管 機關處罰,並列為加強查核之對象。 (二)令其提出改善計畫書並限期改正,屆期未改正者,定期停止該職 類之訓練業務。 (三)有違反職業訓練法令規定情節重大者,移送主管機關依職業訓練 法第三十九條規定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