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勞動部(以下簡稱本部)為提升職業安全衛生教育訓練單位(以下簡 稱訓練單位)統合管理能力,兼顧其附設職業訓練機構之教育訓練品 質,以維護安全衛生教育訓練秩序,並做為雇主或勞工選擇訓練單位 之參據,特訂定本要點。
三、本要點之評鑑對象為依職業安全衛生教育訓練規則(以下簡稱訓練規 則)第十八條規定,設有職業訓練機構辦理安全衛生教育訓練之非營 利法人、雇主團體或勞工團體等訓練單位。 前項評鑑範圍,包括訓練單位與其附設職業訓練機構之講師、教材、 教學、環境、設施、行政、資訊管理,及其他中央主管機關認有必要 之事項。
四、本要點用詞,定義如下: (一)評鑑機構:指接受本部委託辦理訓練單位評鑑之學術或非營利機構 。 (二)受評單位:指經評鑑機構抽選實施評鑑或依規定主動向評鑑機構申 請評鑑之訓練單位,及其附設職業訓練機構。 (三)技術職類:指依訓練規則規定之機械或設備操作人員安全衛生教育 訓練課程,其術科實習須使用術科場地、機具或設備實際操作者。 (四)管理職類:指依訓練規則規定,非屬技術職類之安全衛生教育訓練 課程者。
五、本部為辦理訓練單位評鑑相關事項之審查,得由職安署設職業安全衛 生教育訓練單位評鑑小組(以下簡稱評鑑小組)辦理年度評鑑事項。 評鑑小組置召集人、副召集人各一人,由職安署署長、副署長兼任; 委員四人至六人,由本部聘請具安全衛生及職業訓練專業之學者、專 家擔任之,任期最長為二年,期滿得續聘之。
六、評鑑小組開會時,由召集人召集,並為主席,應有全體委員二分之一 以上親自出席,始得開會;召集人未能出席時,由副召集人代理主席 ;召集人及副召集人均未能出席時,由召集人指定委員一人代理主席 。必要時,並得邀請有關訓練單位、機關(構)或團體代表列席。 評鑑小組之委員為無給職。但得依本部規定支領交通費及審查費。 評鑑小組不對外行文,其決議事項經本部或職安署循行政程序核定後 施行。
八、評鑑機構應辦理事項如下: (一)擬定評鑑實施計畫(含評鑑時程、評鑑作業規範等)。 (二)辦理評鑑必要之說明會。 (三)編訂評鑑自評表、評鑑指標及評鑑程序等。 (四)辦理申請評鑑單位之資格審查。 (五)辦理受評單位初評及複評(含現場評鑑、追蹤評鑑)作業。 (六)辦理評鑑結果應改善事項之後續追蹤事宜。 (七)提供受評單位有關評鑑作業之諮詢服務。 (八)受理受評單位申復等行政作業。 (九)彙整並提出評鑑報告書及建議改進事項。 (十)其他有關訓練單位評鑑作業事項。
十二、主動向評鑑機構提出申請評鑑者,應符合下列條件並檢具職業安全 衛生教育訓練單位評鑑申請表(如附件一)及相關證明文件,於本 部公告受理期限內,向評鑑機構提出書面申請,且於職安署建置之 職業安全衛生教育訓練資訊網,完成網路傳輸方式申請作業: (一)辦理管理職類或技術職類之教育訓練經驗達三年以上。 (二)獲人才發展品質管理系統(TalentQuality-managementSystem, TTQS)評核結果等級達通過門檻等級(含)以上,並於有效期限 內。 (三)申請管理職類或技術職類評鑑者,其近三年辦理教育訓練須分別 達六班次以上或十五班次以上。 (四)申請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教育訓練技術職類評鑑者,備有經技術 士技能檢定術科測試場地及機具設備評鑑合格之專屬場地、實習 機具及設備。 (五)曾經接受本部評鑑者,自評鑑結果送達日起已滿二年者。未曾接 受本部評鑑者,不在此限。 訓練單位附設二以上職業訓練機構者,申請評鑑時應註明擬受評之 職業訓練機構名稱。
十五、評鑑作業流程如下: (一)評鑑機構依第十一點第一款完成抽選當年度受評單位後,應報請 本部函知受評單位。 (二)受評單位應於函知指定期限內,填具自評表,送交評鑑機構進行 初評。 (三)評鑑機構依初評結果,抽選當年度實施實地評鑑之受評單位,並 報請本部函知申請評鑑單位。 (四)經通知實施實地評鑑之受評單位,應提報文件清單(附件二)連 同佐證資料,送交評鑑機構進行複評,且於職安署建置之職業安 全衛生教育訓練資訊網,完成網路傳輸方式作業。 (五)評鑑機構進行複評認有必要時,得以書面通知受評單位限期補正 或提出說明,屆期未補正或說明者,得列為缺失或扣分事項。 (六)評鑑機構應依受評單位之教育訓練職類性質,指派評鑑人員及邀 集有關機關(構)或團體等組成評鑑作業小組,前往受評單位進 行實地評鑑。 (七)評鑑人員於執行實地評鑑時,應依評鑑指標(如附件三)進行評 分,受評單位(訓練單位及其附設職業訓練機構)應指派主管人 員會同,並配合提供相關資料或說明,不得以錄音、錄影、拍照 或其他干擾行為妨礙評鑑之進行。 (八)評鑑機構完成當年度評鑑作業後,應將評鑑結果製作成評鑑報告 陳報評鑑小組審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