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雙軌訓練旗艦計畫 (民國 101 年 01 月 31 日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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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為提升青少年之就業能力,結合產、學、訓之資源,提供青少年務實
    致用之就業訓練,並協助企業培育符合所需之專業技術人才,特訂定
    雙軌訓練旗艦計畫(以下簡稱本計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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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計畫之主辦單位為行政院勞工委員會職業訓練局(以下簡稱本局)
    ,其任務如下:
(一)本計畫、作業手冊及其他規定之擬訂、修正及解釋事項。
(二)協調、督導計畫執行及相關整體評鑑作業、成效評估檢討等事宜。
(三)本計畫產業職缺與人力需求調查分析與掌握。
(四)公告辦理本計畫之重點產業領域及審查結果。
(五)辦理出國研習活動。
(六)其他相關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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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計畫之執行單位為本局所屬北區職業訓練中心、桃園職業訓練中心
    、中區職業訓練中心、臺南職業訓練中心及南區職業訓練中心(以下
    簡稱職訓中心),其任務如下:
(一)本計畫之執行及輔導等事項。
(二)本計畫之宣導、申請服務、補助核定及相關資料審查。
(三)辦理訓練單位申請參與所提之工作崗位訓練計畫及學校課程表初審
      及複審。
(四)本計畫各項申訴案件之處理。
(五)本計畫執行管控、訪視、評鑑及成效評估檢討。
(六)本計畫與青年人才深耕培訓方案下各項計畫之任務連結、資訊及成
      果交流事項。
(七)本計畫年度預算編列、執行及控管事項。
(八)其他與本計畫相關之應辦事項。
    本計畫涉及共通性之執行任務由北區職業訓練中心辦理,其任務如下
    :
(一)本計畫網站或資訊管理系統之規劃、建置及維運等事項。
(二)計畫種子人員及訓練協調經理訓練課程、訓練生專業技能檢定之辦
      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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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符合下列資格之一者,得申請為本計畫之訓練單位:
(一)事業單位:具主管機關合法登記,且最近一年無欠稅紀錄。
(二)合作學校:經教育部立案之國內各公私立高中(職)或大專校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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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本計畫所稱之訓練生參加報名時,需符合下列資格:
(一)高職學制:十八歲以下。
(二)二專、四技學制:二十五歲以下。
(三)二技學制:二十七歲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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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本計畫訓練之實施方式包括工作崗位訓練及學科教育。
    前項工作崗位訓練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高職學制之工作崗位訓練為期三年,每週規劃三日進行訓練。
(二)二專及二技學制之工作崗位訓練為期二年,每週規劃至少三日進行
      訓練。
(三)四技學制之工作崗位訓練為期四年,每週規劃至少三日進行訓練。
(四)第一款至第三款規定之每週訓練模式得依產業特性及必要性,訓練
      單位應檢附相關文件並敘明理由,函送合作學校所屬轄區之職訓中
      心審查同意後,始得彈性規劃。
(五)訓練生於所屬之事業單位各部門間進行輪調訓練,或可以技能之種
      類進行輪調訓練。
(六)事業單位應訂定工作崗位訓練計畫書,並依各訓練生能力及情況訂
      定工作崗位訓練輪調計畫表。
(七)自一百學年度新招生起,不得安排於晚間十時至翌日七時進行。
    第一項學科教育課程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學科教育課程依據教育部各學制教育課程及學分學科規定辦理。
(二)高職學制規定三年學科教育課程,二專學制規定二年學科教育課程
      ,二技學制規定二年學科教育課程,四技學制規定四年學科教育課
      程。
(三)高職學制每週規劃三日進行學科教育課程;二專、二技及四技學制
      每週規劃二日進行學科教育課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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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事業單位辦理訓練人數不得超過該單位投保總人數四分之一。
    前項所稱投保總人數之計算,依該事業單位申請參與本計畫提供之當
    年度最新月份勞工保險繳款單影本(投保總人數之頁面)所列人數為
    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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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訓練單位應於各年度公告受理訓練計畫申請期間,向合作學校所屬轄
    區之職訓中心提出訓練計畫申請,逾申請期間者,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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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訓練單位申請訓練計畫時,應依本計畫規定研擬,並依作業手冊規定
    格式辦理。
    事業單位應檢具之文件如下:
(一)申請表及合作意向書。
(二)招生簡章公告之事業單位簡介。
(三)工作崗位訓練計畫書及輪調計畫表。
(四)事業單位 Logo 及 Slogan 。
(五)主管機關發給之公司登記證明文件、商業登記證明文件或列印公開
      於該主管機關網站之登記資料。
(六)當年度最新月份勞工保險繳款單影本(投保總人數之頁面)。
(七)最近一年經國稅局核章之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書影本(損益及
      稅額計算表)。
    合作學校應檢具之文件如下:
(一)申請表及合作意向書。
(二)招生簡章公告之學校簡介。
(三)與辦理職類相關科系二至四年之開班計畫書及課程表(依學制)。
(四)學校 Logo 及 Slogan 。
(五)學校立案證書影本。
(六)空白學歷畢業證書影本。
    非首次申請加入本計畫之合作學校,免檢具前項第五款及第六款規定
    之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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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訓練單位須派員一人以上參與協調經理訓練。
    事業單位依申請訓練生人數,每十名訓練生須派員一名以上參與種子
    人員訓練,訓練生不足十名者,仍須派員一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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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職訓中心依訓練單位所提之訓練計畫及申請資料進行書面審查。
      初審由職訓中心依申請單位資格、應備文件及是否依第六點規定規
      劃等事項進行審查,未通過初審審查者,不得進入複審。
      複審由職訓中心邀集專家學者組成審查小組,分別依申請單位辦訓
      經驗或績效及其行政配合度、訓練計畫內容、各類訓練課程關聯性
      及訓練計畫預期效益等項目進行審查。必要時,得要求申請單位派
      員到場簡報說明或進行實地訪查,訓練單位不得拒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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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事業單位辦理本計畫訓練,補助訓練津貼之標準如下:
  (一)參與高職學制之事業單位,每位訓練生第一年補助新臺幣(以下
        同)二萬元、第二年補助一萬元,合計補助三萬元。
  (二)參與二專及四技學制之事業單位,每位訓練生第一年補助一萬五
        千元。
      參與二技學制之事業單位,本計畫不予補助。
      依第一項規定未予補助年度及依前項規定不予補助之事業單位,有
      遇經濟不景氣造成經營環境衝擊之情形,得申經本局核定後辦理專
      案補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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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合作學校於辦理本計畫訓練,本計畫補助額度以訓練計畫所需總經
      費之百分八十為上限,補助項目及標準如下:
  (一)訓練津貼:
        1.輔導業務:在訓生人數介於一至五十人,補助上限為十萬元;
          在訓生人數介於五十一至一百人,補助上限為二十萬元;在訓
          生人數介於一百零一至一百五十人,補助上限為三十萬元;在
          訓生人數介於一百五十一至二百人,補助上限為四十萬元;在
          訓生人數達二百零一人以上,補助上限為五十萬元。
        2.訓練生訓練業務:依實際註冊訓練生人數補助訓練津貼,高職
          學制自九十九學年度下學期起,每人補助學費之百分之八十;
          其餘學制每人補助學費之百分之五十。符合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職業訓練局及所屬職訓中心推動辦理職業訓練補助要點規定訓
          練費用全額補助之身分者,補助其全額學雜費。
        3.報名費:符合行政院勞工委員會職業訓練局及所屬職訓中心推
          動辦理職業訓練補助要點規定訓練費用全額補助身分之考生,
          採覈實報銷,補助其全額報名費。
        4.享有政府其他就學補助或學雜費減免優待者,合作學校應為訓
          練生擇優申請補助,且不得重複申請。
  (二)招生宣導業務:視當年經費額度,由職訓中心公告補助各合作學
        校年度招生期間之宣導費用,採覈實報銷,上限為五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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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四、訓練單位應按核定之訓練計畫執行,必要時得於不增加補助經費之
      原則下,檢附相關文件並敘明理由,函送職訓中心審查核定後,始
      得變更及實施,並納入後續申請審查之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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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五、訓練單位應配合職訓中心辦理下列訓練查核、評鑑及績效評估:
  (一)電話訪問、郵寄問卷、實地訪視及就業調查等相關訪查事宜。
  (二)預告或不預告之訪視評核活動,並於實地訪視評核時,派員參與
        簡報說明及評核過程。
  (三)於訓練期間或結訓後,應配合職訓中心辦理訓練績效評鑑或參與
        成果發表、經驗分享等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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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六、訓練單位應依核定之計畫辦理招生、甄選、錄訓及訓練相關事宜,
      並運用本計畫網站及資訊管理系統,辦理相關資料登錄及回報作業
      。
      辦理訓練課程之訓練單位應指派專人指導訓練生,事業單位並須與
      參訓訓練生簽訂本局訂立之訓練契約,並送交當地之勞工行政主管
      機關備案。
      參與事業單位應於辦理訓練期間發給訓練生津貼,每人每月不得低
      於其所擔任職務或同類職務正式員工(新進無年資)月薪全部之二
      分之一,或以實際工作日數或時數按月支給,並為其投保勞工保險
      及全民健康保險,其所採投保薪資計算之標準,每月不得低於基本
      工資,津貼超過基本工資額度者,依所適用之等級申報。
      參與事業單位得不為訓練生提繳勞工退休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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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七、訓練生應接受訓練單位指導,遵守相關作業及管理規範,填寫訓練
      週誌。
      訓練生因故離、退訓,應依訓練單位規定,辦理相關離退訓及退學
      事宜。
      訓練生結訓後應配合辦理就業追蹤調查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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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八、訓練單位未經職訓中心同意逕行停止招生、辦訓及辦理活動,或未
      依據核定之計畫實施訓練及辦理活動,經查證屬實者,職訓中心得
      不予受理其參與本局其他計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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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九、訓練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職訓中心得不予補助,已補助者,追
      繳已撥付之補助費:
  (一)以其他名義向訓練生收取訓練費用者。
  (二)合作學校收取學費後,未開班且未退還訓練生訓練費者。
  (三)以不實資料或浮報經費申領補助者。
  (四)辦理活動或訓練班次轉包予其他單位辦理者。
  (五)以同一計畫重覆向本局及其所屬職訓中心及其他機關申請經費補
        助,而未向職訓中心說明者。
  (六)妨礙、拒絕接受本局或職訓中心訪查輔導或訓練績效評估,經職
        訓中心函告期限辦理仍不配合者。
  (七)其他違反法令或辦理不善之情形,經職訓中心限期改善,屆期未
        改善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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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訓練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職訓中心得為訓練生轉換訓練單位,原
      訓練單位須協助辦理:
  (一)因財務困難、遷廠、關廠、歇業、倒閉無法提供訓練生工作崗位
        訓練者。
  (二)未依據職訓中心核定之訓練計畫及課程進度實施訓練,經職訓中
        心派員查證屬實,輔導後仍未改善者。
  (三)妨礙、拒絕接受職訓中心訪查輔導或訓練績效評估,經職訓中心
        函告限期辦理仍不配合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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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一、訓練單位應依規定期限,檢附下列資料函送職訓中心審查,經審
        查通過者,由職訓中心將款項撥付予訓練單位:
    (一)事業單位:
          1.立案證明文件或法人登記證明文件影本。
          2.組織章程影本(無則免附)。
          3.工作崗位訓練計畫書。
          4.請款憑證及指定匯款帳戶資料。
          5.訓練生名冊。
          6.訓練週誌(正本乙份)。
          7.同一案件向二個以上機關提出申請補助,應列明全部經費內
            容及向各機關申請補助之項目及金額。
          8.其他必要文件。
    (二)合作學校:
          1.立案證明文件或法人登記證明文件影本。
          2.組織章程影本(無則免附)。
          3.領款收據:各校之正式收據。
          4.訓練生總名冊。
          5.訓練生補助款請領清冊及相關文件。
          6.學期課程表。
          7.申請補助計畫書:內容須含計畫目標、主(協)辦單位、辦
            理時間(或期程)、服務對象、人數、計畫內容及執行方式
            、預期效益。
          8.經費概算表。
          9.其他必要文件。
        前項文件格式,應依作業手冊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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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二、訓練生於合作學校訓練期間終止本計畫訓練時,合作學校應依其
        受訓期間按比率退還未受訓期間補助之學費或學雜費之訓練津貼
        ,其退費方式應由學校直接退還職訓中心。
        訓練生於事業單位訓練期間終止本計畫訓練時,其補助訓練津貼
        依其受訓期間按比率核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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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三、本計畫得視實際需要成立專案推動小組,由本局邀請專家、學者
        、合作單位代表、各級長官等人員共同組成。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