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雙軌訓練旗艦計畫 (民國 101 年 12 月 18 日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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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本計畫訓練對象為具中華民國國籍,年滿十五歲以上二十九歲以下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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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本計畫訓練之實施方式包括工作崗位訓練及學科教育。
    前項工作崗位訓練每日時數以不超過八小時為原則,並依下列規定辦
    理:
(一)高職學制之工作崗位訓練為期三年,每週規劃三日進行訓練。
(二)二專及二技學制之工作崗位訓練為期二年,每週規劃至少三日進行
      訓練。
(三)大專校院四年制學制之工作崗位訓練為期四年,每週規劃至少三日
      進行訓練。
(四)每日訓練時數如須延長,需經訓練生同意始得安排。
(五)第一款至第三款規定之每週訓練模式得依產業特性及必要性,訓練
      單位應檢附相關文件並敘明理由,函送合作學校所屬轄區之職訓中
      心審查同意後,始得彈性規劃。
(六)訓練生於所屬之事業單位各部門間進行輪調訓練,或可以技能之種
      類進行輪調訓練。
(七)事業單位應訂定工作崗位訓練計畫書,並依各訓練生能力及情況訂
      定工作崗位訓練輪調計畫表。
(八)自一百學年度新招生起,不得安排於晚間十時至翌日七時進行。
    第一項學科教育課程依下列規定,並以專班規劃辦理為原則:
(一)學科教育課程依據教育部各學制教育課程及學分學科規定辦理。
(二)高職學制規定三年學科教育課程,二專學制規定二年學科教育課程
      ,二技學制規定二年學科教育課程,大專校院四年制學制規定四年
      學科教育課程。
(三)高職學制每週規劃三日進行學科教育課程;二專、二技及大專校院
      四年制學制每週規劃二日進行學科教育課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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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訓練單位申請訓練計畫時,應依本計畫規定研擬,並依作業手冊規定
    格式辦理。
    事業單位應檢具之文件如下:
(一)申請表及合作意向書。
(二)招生簡章公告之事業單位簡介。
(三)工作崗位訓練計畫書及輪調計畫表。
(四)事業單位 Logo 及 Slogan。
(五)主管機關發給之公司登記證明文件、商業登記證明文件或列印公開
      於該主管機關網站之登記資料。
(六)當年度最新月份勞工保險繳款單影本(投保總人數之頁面)。
(七)最近一期納稅證明(如營業稅或所得稅)或免稅證明文件影本。
    合作學校應檢具之文件如下:
(一)申請表及合作意向書。
(二)招生簡章公告之學校簡介。
(三)與辦理職類相關科系二至四年之開班計畫書及課程表(依學制)。
(四)學校 Logo 及 Slogan。
(五)學校立案證書影本。
(六)空白學歷畢業證書影本。
    非首次申請加入本計畫之合作學校,免檢具前項第五款及第六款規定
    之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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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訓練單位須派員一人以上參與協調經理訓練。 
    事業單位依申請訓練生人數,每十名訓練生須派員一名以上參與種子
    人員訓練,訓練生不足十名者,仍須派員一名。
    跨區辦理本計畫之事業單位,其種子人員應分別以各區申請之訓練生
    人數計算,不得以跨區總人數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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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事業單位辦理本計畫訓練,補助訓練津貼之標準如下:
  (一)參與高職學制之事業單位,每位訓練生第一年補助新臺幣(以下
        同)二萬元、第二年補助一萬元,合計補助三萬元。
  (二)參與二專及大專校院四年制學制之事業單位,每位訓練生第一年
        補助一萬五千元。
      參與二技學制之事業單位,本計畫不予補助。
      依第一項規定未予補助年度及依前項規定不予補助之事業單位,有
      遇經濟不景氣造成經營環境衝擊之情形,得申經本局核定後辦理專
      案補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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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五、訓練單位應配合職訓中心辦理下列訓練查核、評鑑及成效評估:
  (一)電話訪問、郵寄問卷、實地訪視及就業調查等相關訪查事宜。
  (二)預告或不預告之訪視評核活動,並於實地訪視評核時,派員參與
        簡報說明及評核過程。
  (三)於訓練期間或結訓後,應配合職訓中心辦理訓練績效評鑑或參與
        成果發表、經驗分享等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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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六、訓練單位應依核定之計畫辦理招生、甄選、錄訓及訓練相關事宜,
      並運用本計畫網站及資訊管理系統,辦理相關資料登錄及回報作業
      。
      辦理訓練課程之訓練單位應指派專人指導訓練生,事業單位並須與
      參訓訓練生簽訂本局訂立之訓練契約,並送交當地之勞工行政主管
      機關備案。
      參與事業單位應於辦理訓練期間發給訓練生津貼,以實際工作日數
      或時數按月支給,且不得低於基本工資標準,並為其投保勞工保險
      及全民健康保險,其所採投保薪資計算之標準,每月不得低於基本
      工資數額,津貼超過基本工資數額者,依所適用之等級申報。
      參與事業單位得不為訓練生提繳勞工退休金及就業保險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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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九、訓練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職訓中心得不予補助,已補助者,追
      繳已撥付之補助費:
  (一)以其他名義向訓練生收取訓練費用者。
  (二)合作學校收取學費後,未開班且未退還訓練生訓練費者。
  (三)以不實資料或浮報經費申領補助者。
  (四)辦理活動或訓練班次轉包予其他單位辦理者。
  (五)以同一計畫重覆向本局及其所屬職訓中心及其他機關申請經費補
        助,而未向職訓中心說明者。
  (六)妨礙、拒絕接受本局或職訓中心訪視、評鑑及成效評估,經職訓
        中心函告期限辦理仍不配合者。
  (七)其他違反法令或辦理不善之情形,經職訓中心限期改善,屆期未
        改善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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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訓練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職訓中心得為訓練生轉換訓練單位,原
      訓練單位須協助辦理:
  (一)因財務困難、遷廠、關廠、歇業、倒閉無法提供訓練生工作崗位
        訓練者。
  (二)未依據職訓中心核定之訓練計畫及課程進度實施訓練,經職訓中
        心派員查證屬實,輔導後仍未改善者。
  (三)妨礙、拒絕接受職訓中心訪視、評鑑、成效評估及其它違反法令
        規定或本計畫規定,影響訓練生權益,經職訓中心函告限期辦理
        仍不配合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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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一、訓練單位應依規定期限,檢附下列資料函送職訓中心審查,經審
        查通過者,由職訓中心將款項撥付予訓練單位:
    (一)事業單位:
          1.申請公文。
          2.請款憑證及指定匯款帳戶資料。
          3.訓練生名冊。
          4.工作週誌檢核表。
          5.訓練週誌(正本乙份)。
          6.同一案件向二個以上機關提出申請補助,應列明全部經費內
            容及向各機關申請補助之項目及金額。
          7.其他必要文件。
    (二)合作學校:
          1.申請公文。
          2.領款收據:各校之正式收據。
          3.訓練生總名冊。
          4.訓練生補助款請領清冊及相關文件。
          5.學期課程表。
          6.申請補助計畫書:內容須含計畫目標、主(協)辦單位、辦
            理時間(或期程)、服務對象、人數、計畫內容及執行方式
            、預期效益。
          7.經費概算表。
          8.其他必要文件。
            前項文件格式,應依作業手冊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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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四、本計畫未盡事宜,依本計畫作業手冊及相關勞動法令辦理。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