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雙軌訓練旗艦計畫 (民國 107 年 03 月 31 日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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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計畫之執行單位為本署所屬北基宜花金馬分署、桃竹苗分署、中彰
    投分署、雲嘉南分署及高屏澎東分署,其任務如下:
(一)本計畫之執行及輔導等事項。
(二)本計畫之宣導、申請服務、補助核定及相關資料審查。
(三)辦理訓練單位申請參與所提之工作崗位訓練計畫及學校課程表初審
      及複審。
(四)本計畫各項申訴案件之處理。
(五)本計畫執行管控、訪視、評鑑及成效評估檢討。
(六)本計畫與青年人才深耕培訓方案下各項計畫之任務連結、資訊及成
      果交流事項。
(七)本計畫年度預算編列、執行及控管事項。
(八)其他與本計畫相關之應辦事項。
    本計畫涉及共通性之執行任務由北基宜花金馬分署辦理,其任務如下
    :
(一)本計畫網站或資訊管理系統之規劃、建置及維運等事項。
(二)計畫種子人員及訓練協調經理訓練課程、訓練生專業職能認證考試
      之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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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符合下列資格之一者,得申請為本計畫之訓練單位:
(一)事業單位:具主管機關合法登記,最近一期無欠稅紀錄且最近一年
      無違反勞動法令之重大情事。
(二)合作學校:經教育部立案之國內各公私立高中(職)或大專校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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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分署依訓練單位所提之訓練計畫及申請資料進行書面審查。
      初審由分署依申請單位資格、最近一年有無違反勞動法令之情事、
      應備文件及是否依第六點規定規劃等事項進行審查,未通過初審審
      查者,不得進入複審。
      複審由分署邀集專家學者組成審查小組,分別依申請單位辦訓經驗
      或績效及其行政配合度、訓練計畫內容、各類訓練課程關聯性及訓
      練計畫預期效益等項目進行審查。必要時,得要求申請單位派員到
      場簡報說明或進行實地訪查,訓練單位不得拒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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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八、訓練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經查證屬實者,分署不予補助;已補助者
      ,追繳已撥付之補助費,並自處分日起二年內不予受理該單位申請
      本署相關職業訓練計畫:
  (一)以其他名義向訓練生收取訓練費用者。
  (二)合作學校收取學費後,未開班且未退還訓練生訓練費者。
  (三)以不實資料或浮報經費申領補助者。
  (四)辦理活動或訓練班次轉包予其他單位辦理者。
  (五)以同一計畫重複向本署及其所屬分署及其他機關申請經費補助,
        而未向分署說明者。
  (六)妨礙、拒絕接受本署或分署訪視,經分署函告期限辦理仍不配合
        者。
  (七)未經分署同意逕行停止招生、辦訓及辦理活動,經分署限期改善
        ,屆期未改善者。
  (八)未依據核定之計畫實施訓練及辦理活動,經分署限期改善,屆期
        未改善者。
  (九)其他違反法令或辦理不善之情形,經分署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
        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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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九、訓練單位如有妨礙、拒絕接受本署或分署評鑑,經分署限期改善仍
      不配合者,一年內不予受理該單位申請本計畫,已核定但未招生之
      班別,不予開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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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訓練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分署得為訓練生轉換訓練單位,原訓練
      單位須協助辦理:
  (一)因財務困難、遷廠、關廠、歇業、倒閉等無法提供訓練生工作崗
        位訓練者。
  (二)未依據分署核定之訓練計畫及課程進度實施訓練,經分署派員查
        證屬實,輔導後仍未改善者。
  (三)妨礙、拒絕接受分署訪視、評鑑、成效評估及其它違反法令規定
        或本計畫規定,影響訓練生權益,經分署函告限期辦理仍不配合
        者。
  (四)經分署評估有轉換職場需求或無法適應訓練者。
      合作學校經分署同意並報本署備查後,得新增合作事業單位。
      轉場作業完成前,事業單位仍應按「事業單位與訓練生工作崗位訓
      練契約」安排工作崗位訓練並給付訓練津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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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一、訓練單位應依規定期限,檢附下列資料函送分署審查,經審查通
        過者,由分署將款項撥付予訓練單位,如逾期未申請,經分署通
        知仍未申請者,分署得不予補助。
    (一)事業單位:
          1.申請公文。
          2.請款憑證及指定匯款帳戶資料。
          3.訓練生名冊。
          4.工作雙週誌檢核表。
          5.訓練雙週誌(正本乙份,採線上檢核者無須檢附)。
          6.同一案件向二個以上機關提出申請補助,應列明全部經費內
            容及向各機關申請補助之項目及金額。
          7.其他必要文件。
    (二)合作學校:
          1.申請公文。
          2.領款收據:各校之正式收據。
          3.訓練生總名冊。
          4.訓練生補助款請領清冊及相關文件。
          5.學期課程表。
          6.申請補助計畫書:內容須含計畫目標、主(協)辦單位、辦
            理時間(或期程)、服務對象、人數、計畫內容及執行方式
            、預期效益。
          7.經費概算表。
          8.其他必要文件。
        前項文件格式,應依作業手冊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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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二、訓練生於合作學校訓練期間終止本計畫訓練時,合作學校應依其
        受訓期間按比率退還未受訓期間補助之學費或學雜費之訓練津貼
        ,其退費方式應由學校直接退還分署。
        訓練生因違反合作學校校規達退學標準或提出退學申請,或經事
        業單位告知已停止工作崗位訓練,合作學校及事業單位應即時告
        知分署,於五個工作日內檢具名冊及事由函報分署備查。
        訓練生於事業單位訓練期間終止本計畫訓練時,其補助訓練津貼
        依其受訓期間按比率核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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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三、本計畫得視實際需要成立專案推動小組,由本署邀請專家、學者
        、合作單位代表、各級長官等人員共同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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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四、本計畫未盡事宜,依本計畫作業手冊及相關勞動法令辦理。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