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雙軌訓練旗艦計畫 (民國 110 年 01 月 28 日修正)
1
一、為提升青少年之就業能力,結合產、學、訓之資源,提供青少年務實
    致用之就業訓練,並協助企業培育符合所需之專業技術人才,特訂定
    雙軌訓練旗艦計畫(以下簡稱本計畫)。
2
二、本計畫之主辦單位為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以下簡稱本署),其任務
    如下:
(一)本計畫、作業手冊及其他規定之擬訂、修正及解釋事項。
(二)協調、督導計畫執行及相關整體評鑑作業、成效評估檢討等事宜。
(三)本計畫產業職缺與人力需求調查分析與掌握。
(四)公告辦理本計畫之重點產業領域及審查結果。
(五)本計畫網站或資訊管理系統之規劃、建置及維運等事項。
(六)辦理出國研習活動。
(七)其他相關事宜。
3
三、本計畫之執行單位為本署所屬北基宜花金馬分署、桃竹苗分署、中彰
    投分署、雲嘉南分署及高屏澎東分署,其任務如下:
(一)本計畫之執行及輔導等事項。
(二)計畫之宣導、申請服務、補助核定及相關資料審查。
(三)辦理訓練單位申請參與所提之工作崗位訓練計畫及學校課程表初審
      及複審。
(四)本計畫各項申訴案件之處理。
(五)本計畫執行管控、訪視、評鑑及成效評估檢討。
(六)本計畫與各項計畫之任務連結、資訊及成果交流事項。
(七)本計畫年度預算編列、執行及控管事項。
(八)其他與本計畫相關之應辦事項。
    本計畫涉及共通性之執行任務由北基宜花金馬分署辦理,包含計畫種
    子人員及訓練協調經理訓練課程、訓練生專業職能認證考試之辦理。
4
四、符合下列資格之一者,得申請為本計畫之訓練單位:
(一)事業單位:具主管機關合法登記,最近一期無欠稅紀錄且最近一年
      無違反勞動法令之重大情事。
(二)合作學校:經教育部立案之國內各公私立高中(職)或大專校院。
5
五、本計畫訓練對象為具中華民國國籍,年滿十五歲以上二十九歲以下者
    。
6
六、本計畫訓練之實施方式包括工作崗位訓練及學科教育。
    前項工作崗位訓練每日時數以不超過八小時為原則,並依下列規定辦
    理:
(一)高職學制之工作崗位訓練為期三年,每週規劃三日進行訓練。
(二)二專及二技學制之工作崗位訓練為期二年,每週規劃至少三日進行
      訓練。
(三)大專校院四年制學制之工作崗位訓練為期四年,每週規劃至少三日
      進行訓練。
(四)每日訓練時數如須延長,需經訓練生同意始得安排,且不得安排訓
      練生擔任危險性工作。
(五)第一款至第三款規定之每週訓練模式得依產業特性及必要性,訓練
      單位應檢附相關文件並敘明理由,函送合作學校所屬轄區之分署審
      查同意後,始得彈性規劃。
(六)事業單位應每 3  至 6  個月進行事業單位部門間或技能種類之輪
      調訓練,訓練期間工作崗位訓練輪調或訓練地點如有變更,應函送
      分署備查。
(七)每日訓練以安排在日間實施為宜,不得安排於晚間十時至翌日七時
      進行。
(八)應輔導訓練生通過專業職能認證考試。
    第一項學科教育課程依下列規定,並以專班規劃辦理為原則:
(一)學科教育課程依據教育部各學制教育課程及學分學科規定辦理。學
      科課程規劃應包含本署公告職類之三分之二課程綱要,並達學校畢
      業總學分之四分之一以上。
(二)高職學制規定三年學科教育課程,二專學制規定二年學科教育課程
      ,二技學制規定二年學科教育課程,大專校院四年制學制規定四年
      學科教育課程。
(三)高職學制每週規劃三日進行學科教育課程;二專、二技及大專校院
      四年制學制每週規劃二日進行學科教育課程。
7
七、事業單位辦理訓練人數不得超過該單位投保總人數四分之一。
    前項所稱投保總人數之計算,依該事業單位申請參與本計畫提供之最
    新月份勞工保險繳款單影本(含投保總人數之頁面)所列人數為準。
8
八、訓練單位應於各年度公告受理訓練計畫申請期間,向合作學校所屬轄
    區之分署提出訓練計畫申請,逾申請期間者,不予受理。
9
九、訓練單位申請訓練計畫時,應依本計畫規定研擬,並依作業手冊規定
    格式辦理。
    事業單位應檢具之文件如下:
(一)申請表及合作意向書。
(二)招生簡章公告之事業單位簡介。
(三)工作崗位訓練計畫書及輪調計畫表。
(四)事業單位 Logo 及 Slogan 。
(五)主管機關發給之公司登記證明文件、商業登記證明文件或列印公開
      於該主管機關網站之登記資料。
(六)最近一期勞工保險繳款單影本(含投保總人數之頁面)。
(七)最近一期納稅證明(如營業稅或所得稅)或免稅證明文件影本。
    合作學校應檢具之文件如下:
(一)申請表及合作意向書。
(二)招生簡章公告之學校簡介。
(三)與辦理職類相關科系二至四年之開班計畫書及課程表(依學制)。
(四)學校 Logo 及 Slogan 。
(五)學校立案證書影本。
(六)空白學位證書影本。
    非首次申請加入本計畫之合作學校,免檢具前項第五款及第六款規定
    之文件。
10
十、訓練單位須派員一人以上參與協調經理訓練。
    事業單位依申請訓練生人數,每十名訓練生須派員一名以上參與種子
    人員訓練,訓練生不足十名者,仍須派員一名。
    跨區辦理本計畫之事業單位,其種子人員應分別以各區申請之訓練生
    人數計算,不得以跨區總人數計算。
11
十一、分署依訓練單位所提之訓練計畫及申請資料進行書面審查。
      初審由分署依申請單位資格、最近一年有無違反勞動法令之情事、
      應備文件及是否依第六點規定規劃等事項進行審查,未通過初審審
      查者,不得進入複審。
      複審由分署邀集專家學者組成審查小組,分別依申請單位辦訓經驗
      或績效及其行政配合度、訓練計畫內容、各類訓練課程關聯性及訓
      練計畫預期效益等項目進行審查。必要時,得要求申請單位派員到
      場簡報說明或進行實地訪查,訓練單位不得拒絕。
12
十二、事業單位辦理本計畫訓練,補助訓練津貼之標準如下:
  (一)參與高職學制之事業單位,每位訓練生第一年補助新臺幣(以下
        同)二萬元、第二年補助一萬元,合計補助三萬元。
  (二)參與二專及大專校院四年制學制之事業單位,每位訓練生第一年
        補助一萬五千元。
      參與二技學制之事業單位,本計畫不予補助。
      本計畫補助經費應專款專用。
      依第一項規定未予補助年度及依第二項規定不予補助之事業單位,
      有遇經濟不景氣造成經營環境衝擊之情形,得申經本署核定後辦理
      專案補助。
13
十三、合作學校於辦理本計畫訓練,本計畫補助額度以訓練計畫所需總經
      費之百分八十為上限,補助項目及標準如下:
  (一)訓練津貼:
        1.輔導業務:在訓生人數介於一至五十人,補助上限為十萬元;
          在訓生人數介於五十一至一百人,補助上限為二十萬元;在訓
          生人數介於一百零一至一百五十人,補助上限為三十萬元;在
          訓生人數介於一百五十一至二百人,補助上限為四十萬元;在
          訓生人數達二百零一人以上,補助上限為五十萬元。
        2.訓練生訓練業務:依實際註冊訓練生人數補助訓練津貼,每人
          補助學費之百分之五十,高職學制並補助全額雜費。符合本署
          及所屬分署推動辦理職業訓練補助要點規定訓練費用全額補助
          之身分者,補助其全額學雜費。
        3.報名費:符合本署及所屬分署推動辦理職業訓練補助要點規定
          訓練費用全額補助身分之考生,採覈實報銷,補助其全額報名
          費。
        4.享有政府其他就學補助或學雜費減免優待者,合作學校應為訓
          練生擇優申請補助,且不得重複申請。
  (二)招生宣導業務:視當年經費額度,由分署公告補助各合作學校年
        度招生期間之宣導費用,採覈實報銷,上限為五萬元。
14
十四、訓練單位應按核定之訓練計畫執行,必要時得於不增加補助經費之
      原則下,檢附相關文件並敘明理由,函送分署審查核定後,始得變
      更及實施,並納入後續申請審查之參考。
15
十五、訓練單位應配合分署辦理下列訓練查核、評鑑及成效評估:
  (一)電話訪問、郵寄問卷、實地訪視及就業調查等相關訪查事宜。
  (二)預告或不預告之訪視評核活動,並於實地訪視評核時,派員參與
        簡報說明及評核過程。
  (三)於訓練期間或結訓後,應配合分署辦理訓練績效評鑑或參與成果
        發表、經驗分享等活動。
16
十六、訓練單位應依核定之計畫辦理招生、甄選、錄訓及訓練相關事宜,
      並運用本計畫網站及資訊管理系統,辦理相關資料登錄及回報作業
      。
      事業單位應於訓練生入學第一學期之開學後一個月內,出具工作崗
      位訓練契約影本 1  份、訓練生名冊、工作崗位訓練計畫書及工作
      崗位輪調計畫表,函送分署備查。
      辦理訓練課程之訓練單位應落實訓練生輔導,並指派專人指導訓練
      生,事業單位並須與參訓訓練生簽訂本署訂立之訓練契約,並送交
      當地之勞工行政主管機關備案。
      參與事業單位應於辦理訓練期間發給訓練生津貼,以實際工作日數
      或時數按月支給,且不得低於基本工資標準,並為其投保勞工保險
      及全民健康保險,其所採投保薪資計算之標準,並得視訓練生表現
      績效調高,每月不得低於基本工資數額,津貼超過基本工資數額者
      ,依所適用之等級申報。
      參與事業單位得不為訓練生提繳勞工退休金及投保就業保險。
      訓練生適用勞動基準法第八章技術生之規定,並準用第四章工作時
      間、休息、休假,第五章童工、女工,第七章職業災害補償及其他
      勞工保險有關規定。
17
十七、訓練生應接受訓練單位指導,遵守相關作業及管理規範,填寫訓練
      週誌。
      訓練生因故離、退訓,應依訓練單位規定,辦理相關離退訓及退學
      事宜。
      訓練生結訓後應配合辦理就業追蹤調查事項。
18
十八、訓練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經查證屬實者,分署不予補助;已補助者
      ,追繳已撥付之補助費,並自處分日起二年內不予受理該單位申請
      本署相關職業訓練計畫:
  (一)以其他名義向訓練生收取訓練費用者。
  (二)合作學校收取學費後,未開班且未退還訓練生訓練費者。
  (三)以不實資料或浮報經費申領補助者。
  (四)辦理活動或訓練班次轉包予其他單位辦理者。
  (五)以同一計畫重複向本署及其所屬分署及其他機關申請經費補助,
        而未向分署說明者。
  (六)妨礙、拒絕接受本署或分署訪視,經分署函告期限辦理仍不配合
        者。
  (七)未經分署同意逕行停止招生、辦訓及辦理活動,經分署限期改善
        ,屆期未改善者。
  (八)未依據核定之計畫實施訓練及辦理活動,經分署限期改善,屆期
        未改善者。
  (九)其他違反法令或辦理不善之情形,經分署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
        者。
19
十九、訓練單位如有妨礙、拒絕接受本署或分署評鑑,經分署限期改善仍
      不配合者,一年內不予受理該單位申請本計畫,已核定但未招生之
      班別,不予開訓。
20
二十、訓練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分署得為訓練生轉換訓練單位,原訓練
      單位須協助辦理:
  (一)因財務困難、遷廠、關廠、歇業、倒閉等無法提供訓練生工作崗
        位訓練者。
  (二)未依據分署核定之訓練計畫及課程進度實施訓練,經分署派員查
        證屬實,輔導後仍未改善者。
  (三)妨礙、拒絕接受分署訪視、評鑑、成效評估及其它違反法令規定
        或本計畫規定,影響訓練生權益,經分署函告限期辦理仍不配合
        者。
  (四)經分署評估有轉換職場需求或無法適應訓練者。
      合作學校經分署同意並報本署備查後,得新增合作事業單位。
      轉場作業完成前,事業單位仍應按「事業單位與訓練生工作崗位訓
      練契約」安排工作崗位訓練並給付訓練津貼。
21
二十一、訓練單位應依規定期限,檢附下列資料函送分署審查,經審查通
        過者,由分署將款項撥付予訓練單位,如逾期未申請,經分署通
        知仍未申請者,分署得不予補助。
    (一)事業單位:
          1.申請公文。
          2.請款憑證及指定匯款帳戶資料。
          3.訓練生名冊。
          4.工作雙週誌檢核表。
          5.訓練雙週誌(正本乙份,採線上檢核者無須檢附)。
          6.同一案件向二個以上機關提出申請補助,應列明全部經費內
            容及向各機關申請補助之項目及金額。
          7.其他必要文件。
    (二)合作學校:
          1.申請公文。
          2.領款收據:各校之正式收據。
          3.訓練生總名冊。
          4.訓練生補助款請領清冊及相關文件。
          5.學期課程表。
          6.申請補助計畫書:內容須含計畫目標、主(協)辦單位、辦
            理時間(或期程)、服務對象、人數、計畫內容及執行方式
            、預期效益。
          7.經費概算表。
          8.其他必要文件。
        前項文件格式,應依作業手冊規定辦理。
22
二十二、訓練生於合作學校訓練期間終止本計畫訓練時,合作學校應依其
        受訓期間按比率退還未受訓期間補助之學費或學雜費之訓練津貼
        ,其退費方式應由學校直接退還分署。
        訓練生因違反合作學校校規達退學標準或提出退學申請,或經事
        業單位告知已停止工作崗位訓練,合作學校及事業單位應即時告
        知分署,於五個工作日內檢具名冊及事由函報分署備查。
        訓練生於事業單位訓練期間終止本計畫訓練時,其補助訓練津貼
        依其受訓期間按比率核撥。
23
二十三、本計畫得視實際需要成立專案推動小組,由本署邀請專家、學者
        、合作單位代表、各級長官等人員共同組成。
24
二十四、本計畫未盡事宜,依本計畫作業手冊及相關勞動法令辦理。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