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雙軌訓練旗艦計畫 (民國 110 年 01 月 28 日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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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計畫之主辦單位為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以下簡稱本署),其任務
    如下:
(一)本計畫、作業手冊及其他規定之擬訂、修正及解釋事項。
(二)協調、督導計畫執行及相關整體評鑑作業、成效評估檢討等事宜。
(三)本計畫產業職缺與人力需求調查分析與掌握。
(四)公告辦理本計畫之重點產業領域及審查結果。
(五)本計畫網站或資訊管理系統之規劃、建置及維運等事項。
(六)辦理出國研習活動。
(七)其他相關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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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計畫之執行單位為本署所屬北基宜花金馬分署、桃竹苗分署、中彰
    投分署、雲嘉南分署及高屏澎東分署,其任務如下:
(一)本計畫之執行及輔導等事項。
(二)計畫之宣導、申請服務、補助核定及相關資料審查。
(三)辦理訓練單位申請參與所提之工作崗位訓練計畫及學校課程表初審
      及複審。
(四)本計畫各項申訴案件之處理。
(五)本計畫執行管控、訪視、評鑑及成效評估檢討。
(六)本計畫與各項計畫之任務連結、資訊及成果交流事項。
(七)本計畫年度預算編列、執行及控管事項。
(八)其他與本計畫相關之應辦事項。
    本計畫涉及共通性之執行任務由北基宜花金馬分署辦理,包含計畫種
    子人員及訓練協調經理訓練課程、訓練生專業職能認證考試之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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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事業單位辦理訓練人數不得超過該單位投保總人數四分之一。
    前項所稱投保總人數之計算,依該事業單位申請參與本計畫提供之最
    新月份勞工保險繳款單影本(含投保總人數之頁面)所列人數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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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訓練單位申請訓練計畫時,應依本計畫規定研擬,並依作業手冊規定
    格式辦理。
    事業單位應檢具之文件如下:
(一)申請表及合作意向書。
(二)招生簡章公告之事業單位簡介。
(三)工作崗位訓練計畫書及輪調計畫表。
(四)事業單位 Logo 及 Slogan 。
(五)主管機關發給之公司登記證明文件、商業登記證明文件或列印公開
      於該主管機關網站之登記資料。
(六)最近一期勞工保險繳款單影本(含投保總人數之頁面)。
(七)最近一期納稅證明(如營業稅或所得稅)或免稅證明文件影本。
    合作學校應檢具之文件如下:
(一)申請表及合作意向書。
(二)招生簡章公告之學校簡介。
(三)與辦理職類相關科系二至四年之開班計畫書及課程表(依學制)。
(四)學校 Logo 及 Slogan 。
(五)學校立案證書影本。
(六)空白學位證書影本。
    非首次申請加入本計畫之合作學校,免檢具前項第五款及第六款規定
    之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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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合作學校於辦理本計畫訓練,本計畫補助額度以訓練計畫所需總經
      費之百分八十為上限,補助項目及標準如下:
  (一)訓練津貼:
        1.輔導業務:在訓生人數介於一至五十人,補助上限為十萬元;
          在訓生人數介於五十一至一百人,補助上限為二十萬元;在訓
          生人數介於一百零一至一百五十人,補助上限為三十萬元;在
          訓生人數介於一百五十一至二百人,補助上限為四十萬元;在
          訓生人數達二百零一人以上,補助上限為五十萬元。
        2.訓練生訓練業務:依實際註冊訓練生人數補助訓練津貼,每人
          補助學費之百分之五十,高職學制並補助全額雜費。符合本署
          及所屬分署推動辦理職業訓練補助要點規定訓練費用全額補助
          之身分者,補助其全額學雜費。
        3.報名費:符合本署及所屬分署推動辦理職業訓練補助要點規定
          訓練費用全額補助身分之考生,採覈實報銷,補助其全額報名
          費。
        4.享有政府其他就學補助或學雜費減免優待者,合作學校應為訓
          練生擇優申請補助,且不得重複申請。
  (二)招生宣導業務:視當年經費額度,由分署公告補助各合作學校年
        度招生期間之宣導費用,採覈實報銷,上限為五萬元。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