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本要點單位分工如下:
(一)本會職業訓練局(以下簡稱職訓局):
1.籌編本要點業務所需經費。
2.本要點之訂定及修正。
3.輔導考核獎助金發放相關事宜。
(二)職訓局所屬泰山、北區、桃園、中區、臺南及南區職業訓練中心(
以下簡稱職訓局所屬職訓中心):
1.受理轄區內申請案件、審發及處理申訴事宜。
2.獎助金發放資料統計。
3.辦理獎助金溢發、溢領之後續追繳及強制執行事宜。
4.查核轄區內訓練單位獎助金辦理情形。
(三)接受政府委託辦理職業訓練之單位:
1.受理申請人申請案件,並彙送所轄職訓局所屬職訓中心。
2.繕造印領清冊或離退訓學員清冊。
3.核實轉發或繳回學員獎助金款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