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本計畫表揚類別為資深敬業獎、服務績優獎及特殊貢獻獎,參與選拔
資格如下:
(一)本部勞動力發展署委託之專案單位、各分署及地方政府自行進用、
委託或補助辦理從事「身心障礙者職業重建服務專業人員遴用及培
訓準則」第三條規定之身心障礙者職業重建服務之專業人員。但參
與選拔之表揚類別為特殊貢獻獎者,不在此限。
(二)從事前款服務現職滿十年以上,或累積其他單位相關身心障礙者職
業重建服務工作年資滿十五年以上,並具敬業精神,經地方政府或
團體推薦,得參與資深敬業獎選拔。
(三)從事第一款服務現職滿三年以上或於七年內累積其他單位同性質工
作年資滿五年以上,品行優良,具服務熱忱,績效卓著,並具下列
情形之一,經所屬單位推薦,得參與服務績優獎選拔:
1.辦理身心障礙者職業重建服務成績卓著,有具體事蹟者,足為表
率者。
2.對主辦業務能創新思考,提出具體改進措施,具有重大績效者。
3.服務單位近二年均獲本署或地方政府評鑑甲等。
4.有其他特殊優良事蹟,足為職業重建服務專業人員表率者。
(四)具備身心障礙者職業重建服務專業領域或工作滿十年以上,並具下
列情形之一,經地方政府、團體或各分署推薦者,得參與特殊貢獻
獎選拔:
1.對身心障礙者職業重建服務工作實務有特殊貢獻者
2.對身心障礙者職業重建服務領域研究發展有特殊見解經採行者。
3.事蹟具備某一社會議題之帶動,並對社會產生重要影響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