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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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計畫表揚類別為資深敬業獎、服務績優獎及特殊貢獻獎,參與選拔
    資格如下:
(一)本部勞動力發展署委託之專案單位、各分署及地方政府自行進用、
      委託或補助辦理從事「身心障礙者職業重建服務專業人員遴用及培
      訓準則」第三條規定之身心障礙者職業重建服務之專業人員。但參
      與選拔之表揚類別為特殊貢獻獎者,不在此限。
(二)從事前款服務現職滿十年以上,或累積其他單位相關身心障礙者職
      業重建服務工作年資滿十五年以上,並具敬業精神,經地方政府或
      團體推薦,得參與資深敬業獎選拔。
(三)從事第一款服務現職滿三年以上或於七年內累積其他單位同性質工
      作年資滿五年以上,品行優良,具服務熱忱,績效卓著,並具下列
      情形之一,經所屬單位推薦,得參與服務績優獎選拔:
      1.辦理身心障礙者職業重建服務成績卓著,有具體事蹟者,足為表
        率者。
      2.對主辦業務能創新思考,提出具體改進措施,具有重大績效者。
      3.服務單位近二年均獲本署或地方政府評鑑甲等。
      4.有其他特殊優良事蹟,足為職業重建服務專業人員表率者。
(四)具備身心障礙者職業重建服務專業領域或工作滿十年以上,並具下
      列情形之一,經地方政府、團體或各分署推薦者,得參與特殊貢獻
      獎選拔:
      1.對身心障礙者職業重建服務工作實務有特殊貢獻者
      2.對身心障礙者職業重建服務領域研究發展有特殊見解經採行者。
      3.事蹟具備某一社會議題之帶動,並對社會產生重要影響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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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推薦方式及應檢附文件如下:
(一)推薦方式:
      1.各分署之參選人,由各分署提名,向本部勞動力發展署推薦;本
        部勞動力發展署暨所屬分署委託辦理職業重建服務單位之參選人
        ,由單位提名向本部勞動力發展署暨所屬分署推薦;其他地方政
        府或轄內辦理身心障礙者職業重建服務機構團體之參選人,由所
        屬機構提名向地方政府推薦。
      2.參選人以實際工作單位為提名推薦單位,每一單位之推薦名額以
        二人為限。但參選資深敬業獎及特殊貢獻獎選拔者,不以實際工
        作單位提名推薦為限。
      3.參選人每年僅能被推薦參與一種類別,且獲頒表揚者,不得再參
        選各該類別,但以不同專業人員資格,參選服務績優獎者及本計
        畫生效前曾獲獎者,不在此限。
(二)檢附文件:
      1.參選人推薦表及簡歷表(如附表一與附表一之一及附表二與附表
        二之一,一律以 A4 格式,打字載明參選人之優良或敬業事蹟或
        特殊貢獻)。
      2.參選人之事蹟佐證資料(應含個案服務紀錄)或照片(請黏貼於
        A4  紙張)。
      3.推薦資料(含電子檔光碟)應於推薦時間內以掛號函送(以郵戳
        為憑),逾期視同放棄參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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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複審評分方法及流程如下:
(一)第一階段:
      1.由各評選委員就評選項目及權重,填寫評選表一份(如附表三之
        一、三之二及三之三)。評選委員對各參選人之資料予以評分,
        並依總評分高低轉換為各參選人序位,評分最高者序位第一,次
        高者序位第二,餘依此類推。
      2.評選委員對不同參選人應給予不同序位。
(二)第二階段:
      1.統計評選委員之評選結果排定序位(如附表四及四之一),評比
        序位合計數最低者為序位第一名,次低者為第二名,餘依此類推
        。
      2.如有兩人以上總序位相同,致當選人數超過原訂當選人數,則以
        總序位相同者進行第二次排序;若仍有總序位相同情形,則進行
        第三次排序,依此類推,直至確定當選名單為止。
      3.全部評選結果應經出席之評選委員二分之一以上(含)同意,並
        由各委員簽名確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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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複審評選項目及權重如下:
(一)資深敬業獎:
      1.從事身心障礙職業重建服務相關職務年資百分之五十。
      2.工作敬業表現百分之五十(由評選委員依所附證明文件綜合評比
        )。
(二)服務績優獎:
      1.從事身心障礙職業重建服務相關職務年資百分之二十。
      2.工作態度與服務熱忱百分之二十五(附證明文件)。
      3.工作表現百分之五十五,其內容包括:
     (1)工作表現績優,並有具體績效。
     (2)運用創新技術或方法辦理身心障礙職業重建服務。
     (3)辦理身心障礙職業重建服務相關工作有特殊貢獻。
(三)特殊貢獻獎:
      1.具身心障礙職業重建服務相關專業領域或工作年資百分之二十。
      2.特殊貢獻表現百分之八十(由評選委員依所附證明文件綜合評比
        )。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