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申請認可者,各應檢附下列文件:
(一)前點第一款、第二款申請者:
1.機構設立許可文件。
2.申請企劃書。
(二)前點第三款申請者:
1.前款應備文件。
2.教學醫院評鑑合格之證明文件。
(三)前點第四款申請者:
1.第一款應備文件。
2.設有醫、護科系所及三年內曾開授職業醫學或職業衛生護理課程
之相關證明文件。
前項申請企劃書應依第三點第一項之訓練類別規劃,其內容至少包含
下列事項:
(一)計畫目的。
(二)辦理方式及程序。
(三)課程名稱、時數、教材大綱及師資。
(四)訓練場地及設施規劃(含消防法及建築相關法令規定)。
(五)訓練經費概算分析(除管理費外應以收支平衡為原則)。
(六)管理及查核制度。
前項在職教育訓練之規劃,應依本辦法第十三條第一項所定各款課程
辦理,且每一課程之時數至少需一小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