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六、本會就業安定基金墊付持工作簽證之人口販運被害人安置保護服務
及送返原籍國(地)費用,具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者,得轉銷為呆
帳:
(一)經催繳且欠費金額未滿新臺幣一千元。
(二)經催繳且欠費金額未滿新臺幣五千元,且經查加害人已關廠歇業、
解散、停業、加害人死亡或他遷不明。
(三)經催繳且法人清算完結並經法院備查,或破產程序終結或終止。
(四)經催繳且加害人死亡,已查無財產。
(五)經催繳後請求權時效消滅。經本會以雙掛號寄發通知限期繳納,加
害人逾期仍未清繳,且經本會依法移送強制執行,經查無財產可供
執行,並取得執行憑證者,得轉列為呆帳。但轉列為呆帳後,日後
發現加害人有財產可供執行者,應依行政執行法及相關規定所定之
期間內,檢送加害人財產及相關資料,續為強制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