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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被害人及疑似被害人安置經費之額度,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安置單位依第七點規定提供協助被害人及疑似被害人所需服務經
        費,依「持工作簽證人口販運被害人與疑似人口販運被害人安置
        保護及送返原籍國(地)墊付費用表」(如附表三)為限。
  (二)地方主管機關應陪同安排被害人及疑似被害人至所委託之安置單
        位安置,其所需人員差旅費,得依國內出差旅費報支要點規定,
        向本會申請補助。
  (三)安置單位依第九點第一款安置被害人及疑似被害人時,安置單位
        陪同被害人及疑似被害人至安置單位安置者,其所需人員交通費
        ,得準用國內出差旅費報支要點規定,向地方主管機關申請補助
        。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