雇主向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辦理求才登記後,僱用公立就業服務機構發給僱
用獎勵推介卡之災區失業者連續達三十日以上,由公立就業服務機構發給
僱用獎勵。
雇主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予發給僱用獎勵;已發給者,得撤銷或廢止之
:
一、未依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及原住民族工作權保障法比率進用規定,
足額進用身心障礙者及原住民或繳納差額補助費、代金,或申請僱用
獎勵期間,所僱用之身心障礙者或原住民經列計為雇主應依法定比率
進用之對象。
二、未依法辦理受僱災區失業者參加保險事宜。但其不符合參加保險資格
者,不在此限。
三、僱用雇主負責人之配偶或直系血親。
四、同一雇主再僱用離職未滿一年之災區失業者。
五、僱用同一災區失業者,於同一時期已領取政府機關其他之就業促進相
關補助或津貼。
六、有不實申領,經查屬實。
七、有規避、妨礙或拒絕主管機關或公立就業服務機構查核之情事。
八、其他違反保護勞工法令,情節重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