臨時工作津貼由公立就業服務機構發給,其發給標準為每小時新臺幣一百 零二元,每月最高發給一百七十六小時,最長以十二個月為限。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本辦法中華民國一百年一月十四日修正條文,自一百年一月一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