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莫拉克颱風災後重建臨時工作津貼實施辦法 (民國 100 年 01 月 14 日修正)
第 8 條
臨時工作津貼由公立就業服務機構發給,其發給標準為每小時新臺幣一百
零二元,每月最高發給一百七十六小時,最長以十二個月為限。
第 14 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本辦法中華民國一百年一月十四日修正條文,自一百年一月一日施行。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