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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本要點補助經費之用途範圍如下:
(一)自中華民國(以下同)一百零四年十二月一日起新購具有安全標示
      之衝剪機械、手推刨床、木材加工用圓盤鋸或研磨機(以下簡稱合
      格機械)。
(二)自一百零四年十二月一日起將前款所定機械種類之既有機械(以下
      簡稱既有機械)安全設施,改善為符合機械設備器具安全標準者。
    前項第二款所稱既有機械,指一百零四年十一月三十日前設置或使用
    中之衝剪機械、手推刨床、木材加工用圓盤鋸及研磨機。前項第二款
    所稱安全設施之範圍如下:
(一)衝剪機械:連鎖防護式安全裝置、雙手操作式安全裝置、完成申報
      登錄張貼安全標示之感應式安全裝置、拉開式安全裝置及安全護圍
      。
(二)木材加工用圓盤鋸:完成申報登錄張貼安全標示之反撥預防裝置、
      鋸齒接觸預防裝置、覆蓋及其他安全設施。
(三)研磨機:護罩、動力遮斷裝置及其他安全設施。
(四)手推刨床:完成申報登錄張貼安全標示之刃部接觸預防裝置,與動
      力遮斷裝置覆蓋及其他安全設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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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本要點之補助額度如下:
(一)新購合格機械:
      1.單價新臺幣(以下同)三萬元以下者:每臺機械補助其售價百分
        之五十,不含安裝費用,且每臺機械之補助額度上限為三千元;
        同一臺機械以補助一次為限,同一中小企業同一年度以補助五臺
        為限。
      2.超過單價三萬元者:每臺機械補助其售價百分之十,不含安裝費
        用,且每臺補助額度上限為三萬元;同一臺機械以補助一次為限
        ,同一中小企業同一年度以補助五臺為限。
(二)改善既有機械之安全設施:以補助改善經費之百分之五十為限,且
      每臺機械補助額度上限不超過二萬元,同一臺機械以補助一次為限
      ,同一中小企業同一年度以補助五臺為限。
    小規模企業者申請每臺機械之補助額度,不受前項補助額度上限之限
    制。但以該上限金額之二倍為限。
    前項所稱小規模企業,指符合中小企業認定標準第三條所定資格條件
    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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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受委託機構受理申請補助之期間如下:
(一)一百零五年度:一百零四年十二月一日起至一百零五年十月三十一
      日止。一百零五年十一月一日至十二月三十一日申請者,得併入一
      百零六年度辦理。
(二)一百零六年度:一百零六年一月一日起至一百零六年十月三十一日
      止。
    申請補助案依申請收件先後順序辦理,以郵戳或自行送達日期為憑。
    當年度職業災害勞工保護專款之「中小企業安全衛生設施補助計畫-
    機械器具專案」支應經費用罄者,即停止辦理補助。
    第一項補助預算,因立法院審查一百零五年度或一百零六年度預算指
    定刪減或統刪經費者,應依審查通過之額度配合刪減經費;因額度不
    足致無法執行者,終止補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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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中小企業申請補助時,應於前點規定期間內檢具下列文件,向受委託
    機構提出申請:
(一)申請表(附表一)。
(二)新購或改善機械一覽表(附表二)。
(三)切結書(附表三)。
(四)工廠登記相關證明文件。但依工廠管理輔導法免辦理工廠登記者免
      附。
(五)最近一期納稅證明(營業額之認定用)及勞保投保人數證明(經常
      僱用員工人數之認定用)。
(六)與新購合格機械或既有機械改善安全設施費用統一發票收執聯原本
      相符之影本,並於影本註明無法提出原本之原因及加蓋經手人印章
      。
(七)新購合格機械照片或既有機械安全設施改善前後照片。
(八)新購合格機械之驗證合格文件:型式檢定合格證明書及登錄完成通
      知書等證明影本。
(九)補助款領據(附表五)。
(十)撥款帳戶之存摺封面影本。
    前項第六款之統一發票日期,應在一百零四年十二月一日至一百零六
    年十月三十一日之期間,始得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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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受委託機構受理申請補助案件後,應按收件先後依序編號登記,審核
    其資格條件及補助項目等,逐案完成審核程序後,將符合補助條件者
    之補助款領據,正本黏貼於支出憑證黏存單(附表四),由相關人員
    核章,並檢附經費報告表(附表六)、成果報告表(附表七)及補助
    款領據影本,於每月五日彙整前月符合補助條件者之申請資料電子檔
    、造冊及彙附相關文件資料報本署核定結報撥款。
    前項經費請撥時,所檢附之支出憑證應依支出憑證處理要點規定辦理
    ,並應詳列支出用途,列明全部實支經費總額、本署補助金額及自籌
    款。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