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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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本要點補助新購之合格機械,及改善既有機械安全設施如附表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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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本要點之補助額度如下:
(一)同一中小企業於同一年度新購合格機械之補助經費總額不超過新臺
      幣(以下同)十五萬元,並依下列規定辦理:
      1.單價三萬元以下者:每臺機械補助其售價百分之五十,不含安裝
        費用,且每臺機械之補助額度不超過三千元;同一臺機械以補助
        一次為限。
      2.超過單價三萬元,一百萬元以下者:每臺機械補助其售價百分之
        十,不含安裝費用,且每臺補助額度不超過三萬元;同一臺機械
        以補助一次為限。
      3.超過單價一百萬元者:每臺機械補助其售價百分之三,不含安裝
        費用,且每臺補助額度不超過六萬元;同一臺機械以補助一次為
        限。
(二)改善既有機械之安全設施:同一中小企業於同一年度改善之補助經
      費總額上限為十五萬元,並依下列規定辦理:
      1.單價二十萬元以下者:每臺機械補助其售價百分之五十,且每臺
        機械補助額度上限不超過二萬元;同一臺機械以補助一次為限。
      2.超過單價二十萬元者:每臺機械補助其售價百分之十,且每臺補
        助額度不超過四萬元;同一臺機械以補助一次為限。
    小規模企業者申請每臺機械之補助額度及補助經費總額不受前項額度
    上限之限制。但以該上限金額之二倍為限。
    前項所稱小規模企業,指符合中小企業認定標準第三條所定資格條件
    者。
    中小企業曾因本要點第四點所列機械未符合安全標準,致工作者發生
    職業災害,經轄區勞動檢查機構列入年度防災重點輔導對象或通知改
    善,並彙整造冊送本署同意者,得不受第一項經費總額上限之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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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受委託機構受理申請補助之期間如下:
(一)一百十年度:一百零九年十一月一日起至一百十年十月三十一日止
      。
(二)一百十一年度:一百十年十一月一日起至一百十一年十月三十一日
      止。
    申請補助案依申請收件先後順序辦理,以郵戳或自行送達日期為憑。
    當年度支應經費用罄者,即停止辦理補助。
    第一項補助預算,因立法院審查年度預算指定刪減或統刪經費者,應
    依審查通過之額度配合刪減經費;因額度不足致無法執行者,終止補
    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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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中小企業申請補助時,應於前點規定期間內檢具下列文件,向受委託
    機構提出申請:
(一)申請表(附表二)。
(二)新購或改善機械一覽表(附表三)。
(三)切結書(附表四)。
(四)工廠登記相關證明文件。但依工廠管理輔導法免辦理工廠登記者得
      以營利事業登記證明文件替代。
(五)全國商工行政服務入口網公示資料查詢之公司最新登記資料(由企
      業加蓋公司與負責人印章),及勞保或職災保險投保人數證明。但
      自營作業者得以檢附切結聲明未僱用勞工替代。
(六)與新購合格機械或既有機械改善安全設施費用統一發票收執聯原本
      相符之影本,並於影本註明無法提出原本之原因及加蓋經手人印章
      。
(七)新購合格機械照片或既有機械安全設施改善前後照片。
(八)符合安全標準之證明文件:
      1.新購合格機械:登錄完成通知書或型式驗證證書影本。
      2.光電式安全裝置:登錄完成通知書影本。
(九)補助款領據(附表五)。
(十)撥款帳戶之存摺封面影本。
    前項第六款所定統一發票,其開立日期應於前點第一項受理申請補助
    之期間內。但分期付款者得以最後一期尾款發票為日期認定,購置金
    額得為各期統一發票之總額。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