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受委託機構受理申請補助之期間,為中小企業補助經費支應年度之前 一年度十一月一日至當年度十月三十一日止。 申請補助案依申請收件先後順序辦理,以郵戳或自行送達日期為憑。 當年度支應經費用罄者,即停止辦理補助。 第一項補助預算,因立法院審查年度預算指定刪減或統刪經費者,應 依審查通過之額度配合刪減經費;因額度不足致無法執行者,終止補 助。
七、中小企業申請補助時,應於前點規定期間內檢具下列文件,向受委託 機構提出申請: (一)申請表(附表二)。 (二)新購或改善機械一覽表(附表三)。 (三)切結書(附表四)。 (四)工廠登記相關證明文件。但依工廠管理輔導法免辦理工廠登記者得 以營利事業登記證明文件替代。 (五)全國商工行政服務入口網公示資料查詢之公司最新登記資料(由企 業加蓋公司與負責人印章),及勞保或職災保險投保人數證明。但 自營作業者得以檢附切結聲明未僱用勞工替代。 (六)新購合格機械或既有機械改善安全設施費用支用單據影本。 (七)新購合格機械照片或既有機械安全設施改善前後照片。 (八)符合安全標準之證明文件: 1.新購合格機械:登錄完成通知書或型式驗證證書影本。 2.光電式安全裝置:登錄完成通知書影本。 (九)補助款領據(附表五)。 (十)撥款帳戶之存摺封面影本。 前項第六款所定支用單據,其開立日期應於前點第一項受理申請補助 之期間內。但分期付款者得以最後一期尾款支用單據為日期認定,購 置金額得為各期支用單據之總額。
八、受委託機構受理申請補助案件後,應按收件先後依序編號登記,並以 受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COVID-19)疫情致影響營運者優先予以補助 。 受委託機構審核其資格條件與補助項目等,逐案完成審核程序後,將 符合補助條件者之支用單據影本黏貼於支出證明文件黏存單(附表六 ),由相關人員核章,並檢附經費報告表(附表七)、成果報告表( 附表八)、補助款領據及其影本,於每月五日彙整前月符合補助條件 者之申請資料電子檔、造冊並彙附相關文件資料,報本署核定結報撥 款。
十一、本署得督導考核本補助款之執行情形及申請之中小企業相關資料, 發現有成效不佳、未依補助用途支用、虛報、浮報或重複申請補助 等情事者,除應追繳該部分補助經費外,得依情節輕重停止該中小 企業再申請補助一年至五年。涉有刑事責任者,依法移送偵辦。 受補助中小企業之各項支用單據,應依有關規定妥善保存,以利查 核。未依規定妥善保存各項支用單據,致有毀損、滅失等情事,得 依情節輕重停止該受補助中小企業申請補助一年至五年。
十二、受補助之中小企業申請支付款項時,應本誠信原則對所提出申請資 料內容之真實性負責,如有不實,應負相關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