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勞保局於年度開始前應預估本基金未來財務收支狀況、參考經濟發展 趨勢、金融市場利率走向、產業營運前景等因素,並諮詢專家學者意 見,研訂投資組合,據以擬編基金管理及運用計畫,提經衛生福利部 國民年金監理會(以下簡稱監理會)審議通過,報請衛生福利部核定 。
十五、本要點應經監理會審議通過,並報請衛生福利部核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