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第 1 條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職業訓練局桃竹苗區就業服務中心(以下簡稱本中心)
為處理內部單位之分工職掌,訂定本細則。
第 2 條
主任綜理中心業務,並指揮、監督所屬人員。
第 3 條
秘書權責如下:
一、工作計畫之擬編。
二、文稿之綜核及代判。
三、各單位業務之協調。
四、行政事務之管理。
五、會議之籌備、出席或主持。
六、其他交辦事項。
第 4 條
本中心設下列課、室、站:
一、一般就業服務課。
二、特定對象服務課。
三、綜合規劃課。
四、行政室。
五、桃園就業服務站。
六、中壢就業服務站。
七、竹北就業服務站。
八、新竹就業服務站。
九、苗栗就業服務站。
第 5 條
一般就業服務課掌理下列事項:
一、求職求才、就業機會之開拓與媒合、徵才活動及相關獎助措施。
二、失業給付及失業之認定。
三、就業服務據點之管理與就業服務志工之召募及訓練。
四、資遣通報及資遣、關廠歇業後之就業服務。
五、雇主申請聘僱外國人之國內招募及外國人轉換雇主或工作。
六、其他有關一般求職求才之就業服務事項。
第 6 條
特定對象服務課掌理下列事項:
一、就業諮詢服務。
二、特定對象及青少年之就業服務。
三、其他有關特定對象及青少年之就業輔導事項。
第 7 條
綜合規劃課掌理下列事項:
一、專案計畫。
二、就業促進之綜合規劃。
三、就業市場資訊之蒐集及分析運用。
四、其他有關就業服務之綜合規劃事項。
第 8 條
行政室掌理下列事項:
一、秘書、總務、資訊、研考、法制及公關。
二、其他支援服務事項。
第 9 條
就業服務站掌理下列事項:
一、轄區求職、求才及推介就業之就業服務。
二、其他交辦事項。
第 10 條
本中心置人事管理員,依法辦理人事管理事項。
第 11 條
本中心置會計員,依法辦理歲計、會計及統計事項。
第 12 條
本中心處理業務,實施分層負責制度,依分層負責明細表逐級授權決定。
第 13 條
本細則自發布日施行。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