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協助事業單位人力資源提升計畫 (民國 99 年 06 月 03 日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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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事業單位申請之訓練計畫應依據營運策略發展需求,規劃訓練課程、
    訓練時數、參訓人數及訓練費用。
    訓練課程每場次授課時數為二小時至四小時;每日授課時數不得逾八
    小時,並應有適當之休息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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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事業單位得依下列訓練方式規劃訓練課程:
(一)個別型訓練計畫:
      1.內部訓練:由內部人員擔任講師或邀請專業講師授課,或委由訓
        練專業團體規劃訓練課程。上課成員須為該單位之員工。單一訓
        練課程每場次預定及實際參訓人數至少八人以上,五十人以下。
      2.外部訓練:選派本國籍個別員工,參加國內訓練專業團體公開招
        訓之訓練課程。但每一課程以補助八人為限。
(二)聯合型訓練計畫:聯合訓練由內部人員擔任講師或邀請專業講師授
      課,不得委外規劃執行。上課成員需均為申請或參加該訓練計畫之
      事業單位員工。單一訓練課程每場次預定及實際參訓人數至少十人
      以上,五十人以下。
    申請或參加聯合型訓練計畫之事業單位,指派所屬員工參訓,參訓場
    次應達訓練計畫總場次百分之八十以上。
    前項所稱訓練課程總場次之計算,有同一班次且分梯次之訓練課程者
    ,該班次之場次以單一梯次計算。
    第一項第一款規定所稱之訓練專業團體,指組織章程或執行任務具有
    辦理訓練相關項目之各行(職)業團體、研究機構、相關法人團體、
    職業訓練機構或經教育部核准設立之大專校院等單位。
    事業單位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規劃訓練課程,總班數逾二十五班以上
    者,外部訓練課程總班數,不得逾該計畫訓練課程總班數百分之三十
    。
    事業單位辦理第八點第一項第五款規定共通核心職能課程,師資應由
    本局共通核心職能課程師資資料庫中遴選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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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事業單位規劃訓練經費編列項目及標準如下:
  (一)內部訓練及聯合訓練:
        1.講師鐘點費,內部講師每小時最高新臺幣(以下同)八百元,
          外聘講師每小時最高一千六百元。
        2.外聘講師交通費,按自強號之票價編列,若因實際需要需搭乘
          高鐵、客運、飛機或輪船者,應檢據覈實報銷。
        3.教材及文具用品費,依受訓人數及課程編列,每人每小時最多
          得編列一百元,每一班課程每人最多六百元。
        4.行政作業費:聯合訓練家數達三家以上者,方可編列本項費用
          ,且不得逾訓練計畫之鐘點費、教材及文具用品費總額之百分
          之十五。
  (二)外部訓練:應依訓練專業團體之收費標準覈實提列,且每人每小
        時課程費用最高以編列六百元為上限。
      事業單位研提訓練計畫之訓練總經費編列,應以申請時最近一期勞
      工保險費繳款單明細表中具就業保險被保險人身分之員工人數核計
      訓練經費,每一員工不得逾一萬五千元。
      前項人數包括參加聯合型訓練計畫之事業單位中具就業保險被保險
      人身分之員工人數。
      事業單位支付講師鐘點費,應依法代為扣繳或申報所得。
      參加聯合型訓練計畫之事業單位,其員工擔任聯合型訓練計畫講師
      者,依內部講師標準核付講師鐘點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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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六、事業單位應依職訓中心核定之訓練計畫內容辦理訓練,各課程之訓
      練時間、時段、地點、人數及外部訓練參加人員名單,至遲應於預
      定施訓日起三個日曆天前,向本計畫資訊系統完成登錄,並應於施
      訓日之次月十日前完成訓練課程執行結果回報。
      事業單位不得申請變更經職訓中心核定之訓練計畫。但申請變更之
      項目為同一類別之課程名稱、訓練時間、訓練地點、訓練人數及外
      部訓練參加人員名單,並於訓練計畫原定施訓日(或提前施訓日)
      二個日曆天前,已將變更之內容於本計畫資訊系統進行登錄,且符
      合下列各款情事者,不在此限:
  (一)上課時間變更後,仍應符合原核定計畫訓練時數及訓練時段之規
        定。
  (二)事業單位有不可歸責之因素,致訓練課程或日期需臨時變動,至
        遲應於原定開課前一小時,應傳真加蓋事業單位印信及負責人或
        授權代理人簽章之變動事由至職訓中心辦理;遇天災者,應於原
        定訓練日期之次一工作日下午五時前傳真回報職訓中心。但重大
        災情不在此限。
      事業單位應妥善建立辦理訓練之相關資料,並充分掌握學員參訓情
      形。學員參訓時應親自出席簽到,因故無法參訓應事先請假。
      第十點規定之訓練專業團體有變更或新增者,應於變更或新增後首
      次施訓日前,函報職訓中心辦理變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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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八、事業單位訓練品質評核結果達一定標準以上者,本局得提高原補助
      比率,最高以提高百分之二十五為限。初審核定之訓練計畫總經費
      在十四萬元以下者,得補助所需經費百分之七十,免經訓練品質評
      核。
      申請聯合型訓練計畫之事業單位,除依前項規定提高補助比率外,
      本局得再依下列規定提高補助比率:
  (一)聯訓成果經審查認定已建置產業職能模型、符合職能導向之訓練
        設計或人力資源發展管理之實務標竿作法,並可公開分享者,提
        高補助比率百分之十至百分之三十。
  (二)訂有內部講師培訓標準作業程序,並有遴選標準、建置教學能力
        作法、試教及其評核等,且據以培訓內部講師有實績經審查認定
        者,提高補助比率百分之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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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事業單位應於訓練計畫辦理完畢,並獲職訓中心通知核定補助比率
      後之次日起十四個日曆天內,且至遲於該年度十一月二十日前,檢
      附下列核定補助辦理訓練期間之結訓資料,送職訓中心覈實申領補
      助訓練費用:
  (一)核定公文影本。
  (二)請款之領據或收據。
  (三)實際參訓人員總名冊,如附表三。
  (四)訓練計畫實施及經費支出明細表,如附表四。
  (五)經費支出憑證封面,如附表五。
  (六)經費類送審憑證明細表,如附表六。
  (七)訓練教材:包括講義、課本之封面、目錄及教材內容連續三頁影
        本或提供光碟燒錄資料。
  (八)訓練紀錄表,如附表七。
  (九)成果報告一份,如附表八。
  (十)其他經職訓中心認定有必要提出之文件。
      前項第六款規定之明細表應依序編號,並依鐘點費、交通費、教材
      文具費(覈實支用,並註明支用項目)及行政作業費等支出項目分
      別開立。
      第一項第八款規定之紀錄表,應依每場次課程分別填寫,另附訓練
      計畫開課狀況之照片至少三張,內部訓練及聯合訓練課程每場次課
      應留存至少三張,且能清楚呈現參訓人數及人員,以備事後查核;
      屬外部訓練課程,應另檢附簽到簿、訓練單位所開立之到訓證明文
      件或受訓學員結訓證書影本等上課證明文件。
      每班次申領之訓練費用計算至十位數,個位數無條件捨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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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二、事業單位訓練經費之原始支出憑證,開立日期不得逾結訓後一個
        月,且影本應浮貼於黏貼憑證用紙,如附表九。
        每張黏貼憑證用紙最多浮貼五張原始支出憑證影本,並需加蓋經
        手人正本章及與正本無誤章,其與原始支出憑證正本均應妥善保
        留存放於事業單位至少十年,本局及職訓中心必要時得派員抽查
        。
        一張原始支出憑證用於不同班次,應填寫支出分攤表,如附表十
        。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