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企業人力資源提升計畫 (民國 103 年 12 月 09 日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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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計畫主辦機關為本部勞動力發展署(以下簡稱本署),其任務如下
    : 
(一)本計畫之擬定、修正及解釋事宜。
(二)本計畫受理事業單位申請之公告事宜。
(三)協調、督導計畫執行及相關檢討事宜。
(四)共通核心職能課程師資資料庫之建立。
(五)辦理人才發展品質管理(以下簡稱TTQS)評核相關事宜。
(六)本計畫之資訊管理系統規劃、建置及管理事宜。
(七)經費預算管理等相關事項。
(八)執行績效之統計及分析事項。
(九)其他依本計畫應辦理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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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事業單位符合下列各款規定之一,得申請本計畫之補助。但未依身心
    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四十三條第二項規定定期繳納差額補助費者,不
    適用之: 
(一)受僱勞工參加就業保險之人數在五十一人以上之民間投保單位。
(二)受僱勞工參加就業保險之人數未滿五十一人,且非屬本署所定小型
      企業人力提升計畫適用對象之民間投保單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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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本計畫事業單位辦理之訓練課程範圍如下: 
(一)研發及創新能力。
(二)資訊運用及技術提升能力。
(三)提升作業系統及生產專業技能、證照認證。
(四)經營管理、專業語文。
(五)企業內部講師訓練課程或數位教材製作訓練課程。
(六)共通核心職能課程(其課程大綱如附錄一)。
    前項課程屬數位學習課程、學分班、事業單位依法規定應辦理之勞工
    安全衛生相關課程、派赴國外參加之訓練或講習、於中華民國以外地
    區辦理之課程,或經分署審核認定課程內容與員工工作所需技能無涉
    者,不予補助。 
    申請產業推升型訓練計畫之事業單位,以補助第一項第一款及第二款
    之訓練課程為優先。 
    第一項第六款課程師資應由本署共通核心職能課程師資資料庫中遴選
    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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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事業單位得依下列訓練方式規劃訓練課程,課程辦理期間自核定之次
    日起至當年度十二月十日止: 
(一)個別型及產業推升型訓練計畫:
      1.內部訓練:由內部人員擔任講師或邀請專業講師授課,或委外規
        劃訓練課程,包括協助安排課程講師、提供教材者。上課成員須
        為該單位之員工,單一訓練課程每梯次實際參訓人數應達五人以
        上,五十人以下。
      2.外部訓練:選派具就業保險被保險人身分之個別員工參加國內訓
        練單位公開招訓之訓練課程。但每一課程以補助八人為限。
(二)聯合型訓練計畫:聯合訓練由內部人員擔任講師或邀請專業講師授
      課,並以事業單位自行規劃執行為主,委託規劃執行為輔,惟不得
      規劃外部訓練課程。上課成員需均為申請或參加該訓練計畫之事業
      單位員工,單一訓練課程每梯次實際參訓人數應達十人以上,五十
      人以下。
    事業單位依前項第一款規定規劃訓練課程,總班數滿二十五班以上者
    ,外部訓練課程總班數,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個別型訓練計畫之外部訓練課程總班數,不得逾該計畫訓練課程總
      班數百分之三十。
(二)產業推升型訓練計畫之外部訓練課程總班數,不得逾該計畫訓練課
      程總班數百分之五十。
    前項外部訓練課程得於原核定之經費額度內,依執行需求轉為內部訓
    練課程。 
    事業單位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申請或參加聯合型訓練計畫,指派所屬
    員工參訓,參訓場次應達訓練計畫總場次百分之八十以上,連續二年
    未達前述標準者,次一年度不予受理申請單位之申請。 
    前項訓練課程總場次之計算,有同一班次且分梯次之訓練課程者,該
    班次之場次以單一梯次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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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事業單位規劃訓練,經費編列方式及補助標準如下: 
  (一)內部訓練及聯合訓練:
        1.講師鐘點費,內部講師每小時最高新臺幣(以下同)八百元;
          外聘講師屬國內聘請,每小時最高一千六百元。但屬國外聘請
          ,每小時最高二千四百元,並檢據覈實報銷。
        2.外聘講師之國內(限臺灣本島、澎湖、金門及馬祖地區)交通
          費,按實際需要編列搭乘臺鐵、高鐵、客運、飛機或輪船之經
          費,並檢據覈實報銷。
        3.非自有場地之場地費,依實際課程時數計算,每小時七百五十
          元,每日以八小時為限,並檢據覈實報銷。
  (二)外部訓練:應依訓練單位之收費標準提列,核定補助之經費數額
        最高以訓練單位收費標準之百分之五十為限。但課程屬企業內部
        講師訓練課程及數位教材製作訓練課程者,得提高至百分之七十
        為限,且不得轉為內部訓練課程。
      前項第二款外部訓練實際收費之補助比例逾原核定經費數額,至多
      以原核定補助經費數額核給訓練補助費用;外部訓練實際收費之補
      助比例未達原核定經費數額,至多以實際收費之補助比例核給訓練
      補助費用。 
      事業單位辦理外部訓練課程,得依實際需求調整訓練時數。但實際
      訓練時數未達原核定時數時,應依前項規定及實際訓練時數之比例
      核給補助費用;實際訓練時數逾原核定時數時,仍依前項規定核給
      補助費用。 
      研提訓練計畫之訓練總經費編列,應以申請時最近一期勞工保險費
      繳款單明細表中具就業保險被保險人身分之員工人數核計訓練經費
      ,每一員工不得逾二萬元。 
      前項人數包括參加聯合型訓練計畫之事業單位中具就業保險被保險
      人身分之員工人數。 
      參加聯合型訓練計畫之事業單位,其員工擔任聯合型訓練計畫講師
      者,依內部講師標準核付講師鐘點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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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事業單位申請計畫前,應於本署所建置之計畫資訊系統登錄,一次
      提出年度訓練計畫,並完成上傳程序。 
      事業單位應於完成前項上傳程序之次日起五個工作日內,檢具以下
      文件,向主要辦理訓練地點所在地之分署提出申請: 
  (一)申請表,如附表一。
  (二)全年度員工訓練計畫及經費概算總表,如附表二。
  (三)訓練計畫規劃之相關說明文件:包含訓練計畫與事業單位營運策
        略計畫之關聯性、訓練計畫預期效益及事業單位營運策略決策者
        對訓練計畫之預期效益評價等,如附表二之一。
  (四)申請及參加訓練計畫之事業單位合法設立登記證明文件之影本。
  (五)申請及參加訓練計畫之事業單位當年度最近一期之勞工保險費繳
        款單及明細表影本。
  (六)最近一期之納稅證明或無欠稅證明影本。
  (七)其他為審查所需必要文件。
      申請聯合型訓練計畫之事業單位除檢附前項文件外,應另加附所結
      合之事業單位共同簽署之聯合訓練授權書(附表一之一),以及相
      關辦訓經驗之佐證資料。 
      事業單位未依第二項所定期限提出申請,分署應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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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七、事業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於辦理訓練計畫之當年度接受本署
      TTQS  企業機構版評核或辦訓能力檢核表之檢核: 
  (一)事業單位申請補助辦理訓練計畫之當年度及前二年度未曾接受本
        署 TTQS 企業機構版評核或辦訓能力檢核表檢核。
  (二)事業單位提出申請案時,未檢附效期內 TTQS 企業機構版評核結
        果為通過以上或辦訓能力檢核表檢核結果合格之證明文件影本。
  (三)TTQS  企業機構版評核結果或辦訓能力檢核表檢核結果於申請日
        前效期已屆滿。
  (四)最近一次接受本署 TTQS 企業機構版評核結果未通過或辦訓能力
        檢核表檢核結果不合格。
  (五)符合第五點第二款規定。
      申請產業推升型訓練計畫之事業單位,不受前項規定限制。 
      接受本署 TTQS  評核時,應由事業單位負責人或主管人員說明,不
      得由非事業單位之人員代為回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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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八、事業單位之訓練計畫於核定次日起至當年度十月十五日之期間辦理
      完畢,應於十月二十日前申領補助訓練費用;事業單位之訓練計畫
      於十月十六日至十二月十日之期間辦理完畢,應於十二月十五日前
      ,申領補助訓練費用。 
      事業單位申領補助訓練費用應檢附下列核定補助辦理訓練期間之結
      訓資料及檢附支出原始憑證正本,送本署之訓練諮詢單位或分署覈
      實申領補助訓練費用: 
  (一)審查核定公文影本。
  (二)請款之領據或收據。
  (三)實際參訓人員總名冊,如附表三。
  (四)訓練計畫實施及經費支出明細表,如附表四。
  (五)經費支出憑證封面,如附表五。
  (六)經費支出原始憑證明細表,如附表六。
  (七)訓練紀錄表,如附表七。
  (八)成果報告一份,如附表八。
  (九)支出憑證(講師鐘點費、交通費、場地費單據及依外訓課程核定
        補助比例百分之五十或百分之七十之發票或收據)應檢附正本,
        另需檢附外訓課程收據全額影本並黏貼於黏貼憑證用紙如附表九
        。
  (十)其他經分署認定有必要提出之文件。
      前項第七款規定之紀錄表,應依每場次課程分別填寫,內部訓練及
      聯合訓練每場次課程應留存至少二張照片,且能清楚呈現參訓人數
      、人員及授課內容,以備事後查核。辦理核銷作業時應檢附訓練計
      畫開課狀況之照片至少二張以供審核;屬外部訓練課程,應另檢附
      簽到簿、訓練單位所開立之到訓證明文件或受訓學員結訓證書影本
      等上課證明文件。 
      每班次申領之訓練費用計算至個位數,小數點無條件捨去。 
      事業單位之原始支出憑證開立日期應自審查會議通過後之次日起,
      最遲不得逾訓練計畫所有課程辦理完畢之次日起三十日內,且不得
      逾當年度。 
      事業單位檢附之支出憑證應依所支出憑證處理要點規定辦理,並應
      詳列支出用途及全部實支經費總額,同一案件由二個以上機關補(
      捐)助者,應列明各機關實際補(捐)助金額。 
      事業單位當年度受補助經費有結餘款者,應按補助比例繳回;有孳
      息者,亦應按補助比例核實繳回。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