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企業人力資源提升計畫 (民國 107 年 11 月 12 日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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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計畫主辦機關為本部勞動力發展署(以下簡稱本署),其任務如下
    :
(一)本計畫之擬定、修正及解釋事宜。
(二)協調、督導計畫執行及相關檢討事宜。
(三)共通核心職能課程師資資料庫之建立。
(四)辦理人才發展品質管理(以下簡稱TTQS)評核相關事宜。
(五)本計畫之資訊管理系統規劃、建置及管理事宜。
(六)經費預算管理等相關事項。
(七)執行績效之統計及分析事項。
(八)其他依本計畫應辦理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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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計畫執行機關為本署所屬分署(以下簡稱分署),其任務如下:
(一)提供事業單位訓練輔導服務。
(二)受理申請及邀集相關專家學者組成審查小組,辦理審查會議相關事
      宜。
(三)依審查及會議決議結果,核定並通知事業單位。
(四)辦理不預告抽查、申訴受理、資料彙整及執行管控等相關事宜。
(五)辦理計畫推動說明會、地區性之行銷規劃、結案核銷說明會等。
(六)召開執行業務相關事項會議。
(七)辦理補助經費核撥或核銷事項。
(八)執行績效分析,並提供意見回饋或製作結案報告等相關事項。
(九)本計畫受理事業單位申請之公告事宜。
(十)其他依本計畫應辦理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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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每一年度十二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受理下一年度事業單位
    申請本計畫。
    各分署若補助經費額度尚未用罄,得依實際需求自行公告受理期間,
    惟每次不得超過一個月。
    補助經費額度用罄時,各分署得公告備取且不再受理申請,並依申請
    順序核定備取序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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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事業單位規劃訓練,經費編列方式及補助標準如下:
  (一)內部訓練:
        1.講師鐘點費之編列依本署一般常用經費編列標準及結報應行注
          意事項辦理,惟內部講師鐘點費之編列以內聘百分之五十為限
          ,並檢據覈實報銷。
        2.外聘講師之國內(限臺灣本島、澎湖、金門及馬祖地區)交通
          費,按實際需要編列搭乘臺鐵、高鐵、客運、飛機或輪船之經
          費,並檢據覈實報銷。
        3.訓練以在事業單位內部辦理為原則,有必要於非自有場地辦理
          者,場地費依實際課程時數計算,每小時新臺幣(以下同)七
          百五十元,每日以八小時為限,並檢據覈實報銷。
  (二)外部訓練:
        1.應依訓練單位之收費標準提列,核定補助之經費數額,以訓練
          單位收費標準之百分之五十為限。但課程屬企業內部講師訓練
          課程、數位教材製作訓練課程或政府推動之政策性課程者,得
          提高至百分之七十,且不得轉為內部訓練課程。
        2.事業單位派訓對象為二十九歲以下青年者,其補助訓練費用比
          率得提高至百分之七十。
      前項第二款外部訓練實際收費,依補助比率核算逾原核定經費數額
      者,以原核定補助經費數額核給訓練補助費用;外部訓練實際收費
      之補助比率未達原核定經費數額者,以實際收費之補助比率核給訓
      練補助費用。
      事業單位辦理外部訓練課程,得依實際需求調整訓練時數。但實際
      訓練時數未達原核定時數時,應依前項規定及實際訓練時數之比率
      核給補助費用;實際訓練時數逾原核定時數時,仍依前項規定核給
      補助費用。
      研提訓練計畫之訓練總經費編列,應以申請時最近一期勞工保險費
      繳款單明細表中具就業保險被保險人身分之員工人數核計訓練經費
      ,每一員工不得逾二萬元。
      前項人數包括參加聯合型訓練計畫之事業單位中具就業保險被保險
      人身分之員工人數。
      參加聯合型訓練計畫之事業單位,其員工擔任聯合型訓練計畫講師
      者,依內部講師標準核付講師鐘點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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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事業單位申請計畫前,應於本署所建置之計畫資訊系統登錄,一次
      提出年度訓練計畫,並完成上傳程序。
      事業單位應於完成前項上傳程序之次日起五個工作日,並在受理期
      間內,檢具以下文件,向主要辦理訓練地點所在地之分署提出申請
      :
  (一)申請表,如附表一。
  (二)全年度員工訓練計畫及經費概算總表,如附表二。
  (三)訓練計畫規劃之相關說明文件:包含訓練計畫與事業單位營運策
        略計畫之關聯性、訓練計畫預期效益及事業單位營運策略決策者
        對訓練計畫之預期效益評價等,如附表二之一。
  (四)申請及參加訓練計畫之事業單位合法設立登記證明文件之影本。
        但分署得於經濟部商業司網站查詢設立登記者,得免附。
  (五)申請及參加訓練計畫之事業單位當年度最近一期之勞工保險費繳
        款單及明細表影本。
  (六)最近一期之納稅證明或無欠稅證明影本。
  (七)其他為審查所需必要文件。
      申請聯合型訓練計畫之事業單位除檢附前項文件外,應另加附所結
      合之事業單位共同簽署之聯合訓練授權書(附表一之一),以及相
      關辦訓經驗之佐證資料。
      事業單位未依第二項所定期限提出申請,分署應不予受理。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